交警非现场执法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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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非现场执法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问题研究

付广明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广西 南宁市  53000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违章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交警执法模式开始向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过程转变。非现场执法集高效、公正性等众多优势于一体。然而,作为一种应用越来越广泛的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关键词:交通违章、非现场执法、法律问题

非现场执法给交通秩序管理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问题也同时产生,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使得交警部门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因此,本文将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尝试明确解决的路径,最终达到完善交警非现场执法制度目的。

一、非现场执法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常见问题

(一)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盖章是否属于该种处罚决定书的效力性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按照司法裁判观点的逻辑,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没有警察个人签名和盖章,可能会面临程序违法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针对交通违法异地处理,法律规定需要民警的签字,是需要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民警签字还是当事人实际去的违法处罚窗口的民警签字。因此,有必要对交警非现场执法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予以明确,从而定分止争。

(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的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通违法异地处理,但是因为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实践当中出现法律问题。一、异地处理是以辖区作为区分还是以权限作为区分。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为例,机动大队负责南宁市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工作,当事人在良庆区被电子监控拍摄到违法行为,之后也到良庆区交警大队处理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显示处罚机关是机动大队,该当事人随后在行政诉讼中质疑其不符合异地处理的法律规定;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该规定是否包含异地处理,如果包含的话,指的是采集违法信息机关还是违法处理窗口必须由一名交通警察在执法,存在歧义。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合法合理

笔者在工作当中经常接到违法当事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是否正常运行的质疑,由于难以论证技术设备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笔者基本上会要求违法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存在问题,如当时车辆不在现场的证明。事实上监控设备确实会存在错误的情形,如笔者曾经接过违法图片显示是白天,但是违法时间显示在晚上的申诉。交管部门如何举证证明技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合法合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法官通常认为只要设备检定不存有问题,设备采集内容即为真实有效。即使该设备的出厂安装、维修、保养等证明,交通管理部门都未提供,也无法对该设备采集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同时法官不是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不能对电子证据的采集筛选输出等技术性处理进行科学性判断,除非由专家对电子证据发表专业性意见,否则单以法官的信息技术水平是无法形成对技术设备处理证据的运算程序是否正当进行准确判断的。

(四)使用交管12123APP处理违章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只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及到交管12123APP是公安部向社会推广使用的合法平台。笔者在行政诉讼当中曾经面临审判长要求提供证明交管12123APP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法律规定,后来笔者找到一份红头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提交给法院才算是证明了违法行为人在交管12123APP处理交通违章的合法性。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被压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都明确了陈述与申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目的是让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其观点,为其行为提供正当理由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据笔者所知,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常无视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只是机械式地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让当事人签字,在实践当中,违法处理窗口也是经常因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而被判程序瑕疵或者被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管12123中虽然有了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渠道,但是并不能直接对话,并且相关交管部门回复往往滞后;交通违法自助办理机往往没有陈述申辩的机会,除非处理机旁边刚好有工作人员。

、交警非现场执法处罚规范化建设

笔者认为,应当对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可行性进一步优化,在涉及非现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中,在相关法条中明确上述问题,以此使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具体化、规范化,更好地维护交警部门权威,保障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

首先交警是代表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交警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交警无需直接向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就行政行为本身而言,交通管理部门的盖章比交警个人签名盖章更具程序价值。其次非现场处罚并不是当场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并不需要像现场处罚那样由民警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后作出处罚并签字,实践当中非现场处罚的违法信息采集人员和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常不是同一个执法人员,所以非现场处罚要求执法人员签字的实际意义远低于现场处罚。最后是针对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这是公安部推出的便民措施,根本不可能做到执法人员签字,违法处理窗口所在部门民警签字不合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民警不在现场也没办法签字。因此,就行政行为本身而言,交通管理部门的盖章比交警个人签名盖章更具程序价值,没有影响当事人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二)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应明确两点法律规范

一是笔者认为异地处理应以权限作为区分,而不应是地域辖区作为划分依据,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存在许多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样的工作模式,将南宁市区范围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工作统一交由机动大队负责,而不是由辖区大队各自负责录入;二是明确非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违法信息采集机关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而违法处理窗口只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笔者认为可以由警务辅助人员在民警的指派下接待违法当事人。

(三)交警部门应该提供合法、合理、可视的的证据证明交通监控技术设备的正当性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整体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证据的作用下才能发挥其功能[1]。笔者在实践中当中,如果遇到违法行为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存疑时,往往提供交警法制部门和技术部门在公安系统内部的审批流程截图、设备公告信息、违法信息录入审批流程截图。从交通违法者角度来讲,以上证据尚不足以消除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存疑。笔者认为,交警部门应该出具证据应该有:论证监控设备安装在某处的合理性证据,监控设备在审批流程上的合法性证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的机构对监控设备检测后出具的结论。

(四)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交管12123的合法性

交管12123是公安部向社会推广使用的唯一合法平台,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交管12123如今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大范围推广,受众很广,但是交管12123并没有写进法律法规当中,公安机关向社会推广词APP就是无法可依。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践当中,违法当事人在交管12123处理完交通违法后就可以凭借着交管12123上显示的违法编号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有别于以往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是根据处罚决定书进行权利救济,这也是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综上,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体现出交管12123的合法性,并明确在交管12123处理完违章产生违法编号就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保障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笔者认为不管是不是异地处理,交管部门都需要充分保障当人陈述申辩权,将争议消灭在前端。有如下几点建议:一是落实告知制度,只有违法当事人及时知道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才能够及时向录入违法信息的交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笔者认为应在每一个告知信息中都加上采集机关的电话和地址;二是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如果能够当场解决就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能应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解决方法,同时明确异地处理中“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包含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思。笔者建议每一个窗口都提供一张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书中包含了应主动告知的内容,以及这样一句话,是否已经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让当事人选择是或否,最后签字,如此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履行了告知程序和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三是交管12123和交通违法自助办理机应植入对话窗口,传统执法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能进行充分的说理辩驳,那么可将“传统执法的程序要求都植入平台操作,在非现场执法中得到再现或还原”[2]

结语

为了使非现场执法程序行稳致远地发展,需要专门对非现场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解决非现场执法的存在问题。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有以下亮点:一是涉及到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法规讲不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含蓄不清的地方,交警部门在涉及非现场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环节能够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如异地处理交通违章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明确交管12123的地位等等;二是证据环节,能够起到规范交警部门利用监控技术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作用,并且明确设立监控设备的合理性审查,审核和获得违法证据的相关程序问题,涉诉应提交的证据问题;三是明确非现场执法的程序,包括告知违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相关程序性规定。只有明确规定非现场执法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障,交警部门才能执法有所依,复议机构和法院做出决定和审判有所依,才能够助推道路交通管理事业朝着纵深方向进展。

参考文献:

[1]江国华 , 张彬 . 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 [J]. 证据科学 ,2016(6):645-655.

[2]余凌云 . 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 [J]. 法学研究 ,2021(3):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