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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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浅析

张馨方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25

摘要:强基础、补短板、两新一重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投资方向,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力量的建筑施工行业仍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随着大量建筑企业的涌入,建筑施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不断增多的成本投入缩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分析其纳税特征,据此提出税务筹划方案,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相关参考,减少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使其保持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特点;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事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等进行计划安排,最终达到使企业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的目的,减轻企业负担。税务筹划不是逃税漏税,而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降税。合理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压力,促进资金流通,实现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及纳税特点

建筑施工企建设单位要从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建造、修缮、装饰等,与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区别较大,相较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通常工序较多、施工周期较长,跨期情况较为普遍,若按照正常的会计年度,其收入、成本难以准确计算,所得税的管理难度也较大;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大多不一致,跨区作业多,需异地缴纳增值税,项目管理难度大;建筑施工行业承包项目资质要求较高,行业分包、转包现象普遍,而该现象中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方面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建筑施工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人工费用占比较高,劳务用工方面税务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需大量采购施工用材料,材料自供或者甲供需考虑增值税影响,机械租赁或购买数量较多,自有机械设备价值较高,需合理计提折旧以抵扣税额。

二、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需进行税务筹划。施工企业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而合理的税务筹划安排,可以节约相关成本,减少资金占用。比如占工程成本比例较大的原材料的采购,

可以在制定采购计划时优先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抵扣施工企业的相关税费。因此,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不但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税收管理效率,还可以有效利用资金,降低企业整体经营成本,实现施工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也会逐渐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重视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建筑施工单位的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上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及纳税特点,本文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对具有较大税筹空间的甲供材料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税务筹划方案,同时对企业所得税方面制定了较为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对增值税的筹划

1、对甲供材料的筹划

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动力等。税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购买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相关价款均应计入其经营所得。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签订甲供材合同,材料动力等由建设单位提供,则该部分款项由建设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抵扣。如果不签订甲供材合同,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购买相关材料,其采购价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同时,自行采购材料时,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选择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不但价格上相对优惠,还可协商按比例支付,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扩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例如,A公司与建筑单位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0000万元,其中钢筋10000万元。

(1)如果由A公司提供钢筋,则购买材料价款由A公司抵扣,B公司不得抵扣。

A公司可以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额=10000/(1+13%)*13%=1150.44万元。

(2)如果由B建筑公司自行购买钢筋,则1150.44万元可以由B建筑公司抵扣。

所以,在实际签订供料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供合同。

但如果由于实际情况需要,签订了甲供合同,就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政策规定,如果甲供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入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项的余额。计税方法的选择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增值税负也不同,两种计税方法选择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确定:高于该临界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否则应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假设甲供合同约定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含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款为B。

(1)采用一般计税法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A/(1+9%)*9%-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

       =9.81%*A-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A-B)/(1+3%)*3%=3.09%(A-B)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81%*A-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3.09%(A-B)

即,

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6.72%A+3.09%B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13%)*13%

推导出两种方法的临界点为:

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6.72%A+3.09%B

=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13%)*13%

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2000万,其中包括甲供材料2000万,乙公司将其一部分分包给丙公司,合同约定分包款总额为3000万。则乙建筑公司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计算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6.72%*10000+3.09%*3000

=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13%)*13%

=764.7万

得出,材料采购价税合计金额=6647万,

由上述案例可知,建筑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合计金额达到6647万元,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否则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凭借自身的资质,取得项目的总承包权,然后将其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税法中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建筑施工单位申报纳税的收入额为全部承包金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工程款之后的余额。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如果选择包工包料合同,总承包人所承担的增值税会相对减少,如果不是双包合同,总承包人的税负会增加。

例如,A公司承接一项市政工程项目8000万,分包出一部分工程,由B公司中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如果A、B公司签订双包合同,合同价格2000万,则:

A公司缴纳增值税:(8000-2000)*3%=180万

B公司缴纳增值税:2000*3%=60万

(2)如果A、B公司签订包工不包料(清包工)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其中的1000万由A公司提供,此时:

A公司缴纳增值税:(8000-1000)*3%=210万

B公司缴纳增值税:1000*3%=30万

综上可知,作为总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尽量与分包人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由分包人进行材料采购。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对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的筹划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通常需要较多的机械设备,且这些设备价值较高,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大多机械设备容易因为技术的变革而遭淘汰。税法中规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变革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可以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通过该方法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间加速得到补偿,同时延迟缴纳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例如,A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打桩机,购买价格500万,残值按原值的4%计算,预计使用5年,假定该机械设备更新换代较快。

A、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额

每年折旧额=500*(1-4%)/5=96万

B、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

年折旧率=2/5=40%

第一年折旧额=500*40%=200万

第二年折旧额=(500-200)*40%=120万

第三年折旧额=(500-200-120)*40%=72万

第四、五年折旧额=(500-200-120-72-20)/2=44万

如上述结果可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前两年折旧额较大,可以冲减较多税基,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起到帮助企业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实际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但可以据实扣除,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会创造出许多新工艺和新技术,同时这些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会耗费一定的人工、材料、劳务等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成本,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加计扣除或者多摊销,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2、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在按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建筑施工企业大多执行建造合同,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合理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减缓支付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数额,企业应重视该类成本和费用的税务筹划。在工程成本及费用发生的当期应及时入账,领用的原材料等也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分包的工程应要求分包人按完成产值足额开具发票,以此保证账面列支成本费用的合理准确。

3、对劳务用工的筹划

鉴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特点,其用工方式也与之对应。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用工方式较为常见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与劳务公司直接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另外一种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订劳务合同。其中,第一种劳务签订方式,劳务公司可以开具工程发票用于税前抵扣,而第二种方式由于劳务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发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同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企业不需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了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结语

施工企业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其税收筹划工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掌握国家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并熟悉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以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樊英.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应用分析[J].财会学习,2021(17):145-147.

[2]段德文.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优化对策探析[J].财经界,2020(36):231-232.

作者简介:张馨方(1996年1月生—)女,汉族,甘肃白银,硕士研究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