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国工伤预防体系对比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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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德国工伤预防体系对比研究

王婷1  黄博涛2

1 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预防研究院)  四川成都  610000

2 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历经近140年的发展历程,有着成熟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在制度建设、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等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与德国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本文从中德两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防护体系、费率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比,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工伤预防;保障范围;防护体系;费率机制

1.保障范围对比分析

1.1德国——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保障范围

在德国,不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从事该职位的时间长短,只要存在雇佣关系,接受劳动服务的“雇主”都有法定义务为“雇员”缴纳工伤事故保险金,而所有“雇员”都自动享受工伤事故保险的保护。

保障对象具体包括:工人、拿薪金的职员、农场主和他们的家庭成员、部分行业的自由职业者、在校的学生日托所和幼儿园的儿童、志愿救援和消防人员、残疾的雇员、献血者、捐献器官者、家庭护理工和保姆、非营利性建筑项目的志愿者、为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失业者或领取救济金的人、医院里接受医疗康复的病人(待业领薪或者停薪,正享受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患者)和囚犯。

1.2中国——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保障范围

在我国,工伤的申请、认定、赔付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见,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所以我国工伤的申请、认定、赔付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 

1.3中德保障范围对比

1 中德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比

德国

中国

以“雇佣关系”为基础

保障对象非常宽泛,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员,还有农场主和他们的家庭成员、部分行业的自由职业者、在校的学生、日托所和幼儿园的儿童、志愿救援和消防人员、残疾的雇员、献血者、捐献器官者、家庭护理工和保姆、非营利性建筑项目的志愿者、为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失业者或领取救济金的人、医院里接受医疗康复的病人(待业领薪或者停薪,正享受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患者)和囚犯。

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保障范围界定狭窄,将“非劳动关系”的雇佣人员排除在外,如: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志愿者等群体。

2.防护体系对比分析

2.1德国——多层次的安全防护体系

为了实现事前预防、事后康复和工伤补偿三方面的基本职能,德国工伤保障制度建立了多层次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防护组织体系。

(1)政府层面:联邦政府设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联邦政府成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制定劳动安全、事故防范和事后康复的系列法规和条例;批准、公布各行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具体规程,使之发挥法律效力;监督各行业联合会的组织运作、基金管理和法规执行等情况。

(2)行业层面:设置行业联合会

1885年,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及组织工伤预防、监督工作的机构——行业联合会。 按行业分类,德国工伤保险联合会分工商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和公共部门保险机构三部分。每个联合会总会下属数个行业和地区分会。联合会总会不仅负责下属联合分会的咨询、信息交流、规程制定和审议等事宜,更重要的是,代表同行业联合会与下属的研究中心、医院合作开展工伤事故预防的课题研究。比如,德国工商业保险联合会就有20家直属研究中心、26个职业培训中心、7家事故附属医院、3家职业病附属医院和14家事故治疗点和专门的病房。

3企业层面企业配置专业的劳动安全员

在企业内部,法律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一个或多个专业的劳动安全员。若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或者长期为零,则不超过30个人的企业可以配一个安全员。企业内参与员工安全生产监督、防范和康复工作的人不仅有安全员,还有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员和企业医生。劳工观察员会通过劳动安全员为企业提供各种建议,并监督企业执行各项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规程。

1 德国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安全岗位的设置

2.2中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2.3中德防护体系对比

2 中德安全防护体系对比

德国

中国

多层次的安全防护体系

政府层面——联邦政府设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行业层面——行业联合会

企业层面——配置专业的劳动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员和企业医生(法律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专业的劳动安全员)

单一的防护体系

政府层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费率机制对比分析

3.1德国——精细的费率机制

联邦德国立法要求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联合会强制实行差异风险等级调整制度,并授权联合会在实行差别风险等级的基础上,可以再行调整各企业的费率,以助于行业联合会实行“奖罚机制”。

德国工伤保险的风险系数共有700多种。根据行业及企业上一年度事故发生率的不同,各个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了复杂的风险系数等级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工种雇员的保险金费率是不一样的,相同雇员不同年份的保险费率也有很大差别。风险越高的工种,保险费率也越高。

行业联合会通过差别风险系数和补充风险系数,将企业实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赔偿成本与实际的保险金支出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即事故发生概率越高,事故影响越严重,企业下一年度的风险系数值越高,承担的工伤保险金支出越高。为了加强奖惩效果,德国行业联合会的风险费率体系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特定企业的实际保险金风险系数值,则依据上一年度新发生的事故支出,相应调整。

3.2中国——费率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中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进行工伤风险程度划分,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八类行业共计38个费率档次。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3中德费率机制对比

3 中德费率机制对比

德国

中国

精算化差别费率机制

德国工伤保险的风险系数共有700多种。各个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了复杂的风险系数等级表。

1)不同行业的执业风险系数

2)行业内不同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等级系数

3)同一风险等级不同企业的补充风险系数

简单的费率机制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分为三个档次,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共计38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