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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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原条例采用按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来判定.只要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便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这样规定就将总机构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别纳税。而新税法实施“法人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