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由人联合体”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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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由人联合体”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广东广州   510050

要:人类社会是由自然法维系的,自然法是真理的规则。自由是自然法的内核。自由,是个人的自由,个人的目的是终极目的,共同体乃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自由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层含义,消极自由先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由之路。自由人联合体的自由指的是消极自由,它是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基本的组织方式。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侧重的是积极自由,对消极自由有所忽略和僭越。

关键词:自由,自由人联合体,自然法,规则,秩序,进化

一、自然法、自由、自由人联合体

1、自然法

     世界万物都有自己的运行法则,作为高端生命的人类也是有其固有结构、规则。关于人自身及其社会的规则,称为自然法。这些规则、自然法先于人类的存在,也外在于人类。人类必须先认识它们并遵循之,才能生活、发展得好。自古至今人类在认识自然法方面积累了不少知识,但是还是有限,而在遵循、运用自然法并改善自身生活方面,也颇不理想。

2、人类社会秩序基础:自由

     人类,乃是以个体生命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是人类生命的完整体现,都是人类的一个代表。个人具备了作为人这一特殊生命的一切属性、特征、功能。在物质性构造上,人人都有同样的结构,在灵魂、精神、思想、意志、目的、理性的样式、潜能上,也都平等,都处在同一起跑线。在生命的完整性、尊严、地位上,每一个个人都是平等的。

     既然人人平等,那么每个人都是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都有同样的理由生存和发展,去达成他自己的目的。没有一个人可以把另一个人降格为工具,即灭杀另一个人的意志、目的。每一个个人的目的都是平等的人类的终极目的。说白了,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人。人类社会的秩序基础应该是自由。

     考察人类历史,尤其是欧洲近现代建立的法治宪政,人类的自由秩序,有以下不可或缺的特征(或要素):

     第一:人身自由,肉身不受伤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身体,使用其各种功能,包括行动、言论、交往等,不受干涉。

     第二,财产私有。人以自己的方式让自己得到物质上的供养。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拥有并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失去财产,必受制于人。

     第三,以保障自由为职志的公共治理体系。人的有限性、有罪性,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公共治理体系来管理人群,维系一个和平有序的社会。而唯有当这个公共治理体系之性质是遵循自然法(自由法则)时,这个社会的自由秩序才是可能的。

3、个人,是目的,而共同体,是工具、手段。

     人是社会的人,也就是关系中的人,人与人必然要发生某种关系,必然要合作,或者说人会互为工具,相互

用。然而不论人类采取什么形式相互利用、相互合作,成就的最终是个人的目的,也就是人与人合作、关系,不

损害、灭杀个人目的。国家、企业、机构等集体组织或称共同体乃是人与人的关系、合作的方式,也就是人于人相互利用的方式,是个人达成自己目的之手段,即使这些共同体也有自己的目标,但是相对于个人目的来说,它是派生的、暂时的、非终极性的,是要服从个人目的,而不是相反。

     所谓“自由人联合体”属于共同体形式之一,当然也只是工具,而非目的。“自由人联合体”,自由人是主体,联合体是客体,自由人是目的,联合体是手段。

4、消极自由先于积极自由

     自由,用一句话表述即:以自己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按照英国哲学家以赛亚.柏林的论述,“以自己的方式”指的就是“消极自由”,即不受他人干涉、强制的状态, 而“达成自己的目的”,指的是“积极自由”,即达成目的、获得满足的状态。

     积极自由是目的,消极自由是手段,积极自由是内涵,消极自由是形式,积极自由是实体正义,消极自由是程序正义。积极自由是个人个性化(主观性)多样化的选择与追求,消极自由是人类的共同秩序、普适法则。积极自由内涵深邃广阔、永远在路上、没有止境,属于彼岸的真理(乐园)范畴,消极自由内涵简明易懂,操作方便,属于自然法常识。人类永远不可能得到完整、终极的积极自由,但是,消极自由则是人类生存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离开消极自由,人类无法得到积极自由(无法达成个人的目的),消极自由是得到积极自由的前提、必由之路。对于积极自由(真理和幸福),需要各个体去努力追求,必须尊重个体差异性的选择,而对于消极自由(天赋人权、社会秩序),则必须达成全人类的共识,并由人类共同努力维护。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者往往一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二者关系常常颇为紧张甚至冲突。有人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或者高举实现积极自由(幸福)的大旗,采取的方式却是侵害他人的(消极)自由,比如盗抢、侵犯、强制、压迫,甚至杀戮、战争。侵害消极自由,必定侵害积极自由。由于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必由之路,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所以人类社会秩序(自然法)以确保消极自由为基础,一旦二者发生冲突、不可兼得,当首先维护消极自由。

5、自由人联合体的自由指的是消极自由

     自由人联合体乃是在人类社会实现自由秩序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模式。假如我们把近现代欧洲建立的法治秩序成为自由秩序,那么,自此之后的人类合作都可以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实际上近现代欧洲社会正是以自由契约方式构建的,每一个人都是法律意义的自由人。可见,自由人联合体之“自由”指的是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

     自由人的联合,必然是以某种积极自由(共同的理想、信仰、追求)为旗帜,或者说积极自由乃是联合体的内核。然而,唯有在自由秩序(即消极自由)之下,自由人的联合才成为可能,也唯有在消极自由的原则基础上,自由人联合体才得以建立。故此,可以推论,具体的各种自由人联合体必然是局部、开放、暂时、有限的,而非整体的、永恒的。

6、历史中的自由人联合体

     自由,是自然法,是人类的天性(人性),自古至今人类社会都受制于这一自然法,人类一直都在维护、捍卫自由,并探索自由实现的途径,即自由秩序的建设。自由人联合体,并非某人的独创发明,而是自古有之。只不过在程度上、形式上有所变迁。

      古希腊人率先创立了城邦自由民制度,自由民乃是拥有政治权利、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如选举官员等的公民,而俘虏、奴隶不属于自由民。古罗马君王则确立了契约法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须以契约、合同方式确立,契约即法律,成为法庭审判依据。在契约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然而,尽管契约形式上由人与人协商订立,然而事实上它往往被强权者用来固化、强化剥削压迫、奴役的关系。

     而近代欧洲社会则建立了以法为王的法制宪政及相应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法律的订立乃是通过多数投票的民主方式运作,公共权力被分割分立而相互制衡。相比以往人类社会以君主为最高权威的秩序模式,这一秩序模式将法律至于最高权威地位,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将自由原则较好地贯彻于公共治理秩序,人们的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然而,因为人性的问题,任何人类秩序都不可能完美,正如人类的自由始终是有限的。

二、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之含义及其辨析

1、马克思的愿意

      马克思声称要彻底解放全人类,让所有人实现真正的自由。他认为人类最大的不自由来自所谓“物的捆绑”,即经济、物质上的贫困、缺乏,是所谓“资本的奴役”,而这又要归罪于私有制及其带来的分配不公。他说公有制将彻底解放生产力,使得经济极其繁荣,物质极大丰富,从而让人类得到真正的自由,劳动、工作不再成为人类生活的负担、压力,而是成为人类自发自愿的内在的需要,人们凭借兴趣、乐趣去劳动,而不是为了获得报酬、生活资料。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是历史的进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极大的促进了科技进步、生产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然而,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局是:其催生的社会化大生产模式跟它的生产关系即私有制形成不可调解的冲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必然对生产力形成桎梏,或者说它容纳不了它造就的生产力,生产力必然突破这一桎梏,寻找一个新的发展空间或平台,这个平台就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私有制自我毁灭,完成所谓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跨越过程。公有制建立后,由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资极大丰富,劳动便不再成为谋生手段,而成为人类发展、实现自我(幸福)的手段,人们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去工作、劳动,也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愿跟他人合作,形成“自由人联合体”。

      可见,马克思所称的“自由人”之“自由”,非指消极自由,而指的是积极自由,即达到目的、获得满足的状态,即在科技非常发达、经济社会达到物质极大丰富的状态下,人们获得幸福的状态。

  2、逻辑上的矛盾

     首先,资本主义制度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这是因为相对于君主专制,资本主义制度在公共治理体系上贯彻了自然法的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制得到真正落实,从而前所未有地激发了人们劳动和创造的活力。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制度,其私有制是打了折扣的,甚至一定程度可以说那不叫私有制,而叫独有制——君主独有的制度。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资本主义真正实现了普适的私有制,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队不能进”。

      前文所述,私有制乃是永恒的自然法,是人类经济社会的秩序基础,是自由的前提,唯有不折不扣地保障私有制,社会才会和谐、稳定,个人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私有制并不承诺一个物质极大丰富的幸福愿景,它保障的正是经济的公平和个人自由。

     马克思的私有制带来分配不公、会阻碍生产力发展,以及公有制下生产力将高速发展的判断,是缺乏论据和说服力的。其后的实践证明,一旦废除私有制,而建立公有制,社会秩序将大乱,经济将崩溃。

    其次,马克思并没有认清自由的两层含义,而将二者混淆。在他的自由概念中,更侧重积极自由,即作为目的指向的、实体内涵的自由,而轻忽了消极自由的地位、重要性。他甚至将作为消极自由之保障的私有制(自然法)视作自由的障碍,又将其杜撰的积极自由(真理、规律)置于消极自由之先、之上,这显然是对自由概念的误解。

3、社会规则与社会(历史)规律

     马克思自称发现了历史规律,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认为历史是由低级向高级,也即由落后生产力向先进生产力进化的规律,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后进化到最高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历史必然规律。他进一步推论,谁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谁就是历史推动者,是那个社会阶段的进步正能量。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无产阶级代表了生产力发展方向,所以无产阶级必然代替资产阶级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人。将来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也必然是自由的无产者的联合体。

      给予马克思以灵感的达尔文的所谓生命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的生物进化论事实上被证明仅仅是假说,而不是真正的科学真理,马克思借此引申出来的社会进化论,也缺乏事实的支撑。并无证据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原始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进化的必然规律,同一时期,人类社会总是以多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呈现,甚至一度出现所谓低级野蛮的生产方式战胜高级复杂的生产方式,比如蒙古人对世界的征服,胡人对汉人的侵略等。不同时期,人类社会的各种形态(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是一再重复出现。对未来社会会出现某种全新的形态的预测,更不能当成科学来对待。

     综观人类社会历史,其历史规律难以捉摸,然而,其秩序、规则却有迹可寻,因为这些秩序、规则是一直存留的,始终不变的。比如道德伦理、家庭和国家形式、私有制、货币市场、契约与交易,以及基本人性和人类的行为基本模式等等,对此,自古至今,都有大量的研究、论述,古希腊哲人将之称为“自然法”。这些现象一再出现而重复,并成为了人们生活、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规则。规则是静态而永恒的,而规律则是动态而变化的。社会规则比所谓的社会规律更接近现实,更接地气,也更为重要。

       再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二者之间的关系。生产方式就是社会规则,生产力乃是规则下的经济、财富动态状况,前者属于程序正义,后者为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先于并决定实体正义,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而不是相反。历史事实也证明是如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飞速发展,原因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落实了自然法(私有制),遵循了社会应有的规则,从而保障了公平,激发了个人追求幸福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

2、《互为目的的社会关系——“自由人联合体”的实质》,李胜楠,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

3、《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焦文静 ,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

4、《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概念及其形成探析》,刘帆,贵州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23年

5、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

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7、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科出版社,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