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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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陈俊超

胶州市委党校

收入是民生之本,而包括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岗位是居民收入之源,因此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但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从国际看,乌克兰危机延宕发酵,全球贸易形势不容乐观,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粮食和能源安全问题突出,世界经济可能面临滞胀局面;从国内看,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经济社会风险点增多。这对我国保障就业产生了一定影响,各级政府应多措并举,确保就业优先政策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实现充分就业

政府工作报告计划2023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1200万左右,但今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1662万人,仅高校毕业生规模就达到1158万人,规模均创近年新高。存在400万左右就业岗位的缺口,可以说实现充分就业压力仍然较大。解决充分就业问题根本要靠发展,重点就是要发展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截至2023年3月15日,个体工商户1.15亿户,约占我国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带动近3亿人就业,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首先是要实现充分就业。必须优化实施各项政策制度,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发展,不断壮大规模,从而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当前应以“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为重点,完善各类政策制度,全方位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在打造市场主体,壮大个体工商户领域,“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全流程约束条件,让群众在“筹备、准入、准营、发展、退出”全生命周期内,享受更加便捷的审核条件。如现在正在探索并持续深化的“证照分离”改革,在进一步降低准入成本,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有着重要影响意义。“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监管方式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优势,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在跨部门、跨领域办事提供便利。如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建设运行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为实现高效管理奠定了基础。针对监管对象要减小差异化,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强明确提出,要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因此要坚持个体工商户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尤其是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设置附加条件。“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要实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精准服务的目标,逐步实现以服代管,在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信息发布、用工对接、金融支持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以优质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进一步完善目前在12个省份先行先试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制度,并加以推广,将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落到实处。

二、着力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助力高质量就业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其次是要实现高质量就业。这是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让每个人在适配的劳动岗位上创造出最大的个人价值,最大限度发挥人口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为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人力资源支撑。这是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有人无岗”和“有岗无人”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不但对充分就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且阻碍了高质量就业的实现。

一是要确保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从数量上看,高校毕业生是最庞大的就业群体,大学生能否充分就业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质量上看,大学生文化素质高,是人力资源的宝贵财富,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形成社会、高校、企业的联动机制,实现“专业--岗位”关联信息的公开化、提前化,社会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做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让学生在入校前即对社会岗位需求现状及条件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校学习期间对专业学习有明确的规划,提高专业知识与岗位要求的契合度,避免有人而无适当岗位现象的出现。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劳动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是传统的体力劳动也在技能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方式。因此高质量就业需要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劳动力综合能力。技能培训应实现城乡一体化,注重普惠性、均等性,尤其是政府补贴培训要向农村地区、偏远地区适当倾斜,与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供给方式形成相互补充,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突出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等主要载体的自身特点,各负其责,实现终身技能培训体系。技能培训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加强重点群体的针对性培训,如高校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培训应以理论与技能相结合为重点,困难群体应以简单技能培训为重点,尽快通过就业增加其收入,避免有岗而无适当劳动力现象的出现。

三、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新就业新形态积极作用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提供良好就业环境。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亦明确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目前,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及灵活就业者大幅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者为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在稳经济、保就业,促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减轻了社会整体就业压力。

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基本要求,对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还不能很好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同平台企业、用户和第三方外包企业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现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单位关联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参保。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全国仅有43%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9%的人签订了劳务协议,其余28%的人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另外养老和医疗,虽然给他们设立了相应路径,但如选城镇职工保险,会受户籍限制且个人承担更高费用;如选城乡居民保险,需加户籍地且保障水平低。而用工单位为降成本、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采取社会化用工方式,或将劳动用工外包给第三方企业,或以加盟等方式用民事代替雇佣关系,总之管理无序、保障缺位。

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级政府应担负起相应责任,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问题,强化其他社会保险保障措施。对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一律进行整改或关停。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要求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也要视情况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完善平台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备案制度,对其保障劳动者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平台企业在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中的相应责任。鼓励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人文关怀,如有计划性、持续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让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提高适应岗位变化能力,激发创新能力,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总之,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将扩大市场主体、解决结构性矛盾、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等领域将改革推向深入,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就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