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村法律顾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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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法律顾问”

孙石开

新疆科技学院

摘 要:乡村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实施,进一步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

关键词:乡村法律顾问乡村振兴一村一法律顾问

一、历史沿革与变迁

1.1  初创探索阶段

2007年,浙江省宁波市为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率先制定了《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成为我国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探索的发源地。

1.2  全面普及阶段

司法部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乡村法律顾问制度首次出现在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司法部明确要求,全国范围内应在2018年底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1.3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深化发展阶段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治保障。截止2019年4月,全国65万个村(居)已经配备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99.9%。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在短短的15年里,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经历了快速推进的发展过程。

二、驻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法治建设是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的乡村仅依靠乡规民约已经无法化解全部矛盾纠纷,无法维护乡村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无法满足乡村振兴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有效把国家法律植根于乡村大地。我国广大乡村法治人才严重匮乏,要推进乡村的法治化进程,短期内必须依靠外部法治力量的输入,驻村法律顾问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乡村长期无法律服务的空白,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也会越来越强烈。

要重新认识驻村法律顾问到底是谁的法律顾问?

要优化驻村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首先明确定位驻村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从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来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同时承担着部分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在涉及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基层治理等其他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中存在违法的可能性。现实中乡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挑战法治建设最大的因素就是村委会有法不依及违法行为,村委会侵害村民利益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是个别的、零星的,基本不会影响社会基本面上的正常秩序。因此,在乡村社会最需要法律护航的是村委会,驻村法律顾问应当为村委会服务,保证村委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是其主要使命。

驻村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和主要职责为列席村委会召开的重大会议,为村委会提供法律咨询,为“乡规民约”进行法律“体检”,为村委会的各项决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为村委会开展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工作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确保村委会依法办事,确保村干部合法尽责履职。另外,驻村法律顾问可以开展法治宣传、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村民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起草和制定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本区域一村一法律顾问的选配、考核监督管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的推动。在个别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紧缺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法律顾问与村之间的对接安排,确保每一个村都会有一名法律顾问。

在注重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际运行效果提升的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聚焦宏观制度的设计与优化,定位于宏观统筹监督检查。将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员与各村的对接等具体性事务交给市场去解决,充分尊重村委会与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磋商,充分尊重村委会与法律顾问之间的互选意愿,由村委会与法律顾问之间签订正式的法律服务协议,法律顾问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需要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非律师法律顾问人员由其管理单位)审核盖章方能生效。村委会在法律顾问不履职或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另行选聘;在村委会不尊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擅自做出违法事项或其他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时,在不听从法律顾问建议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可以解除协议并向律所(非律师人员向其管理单位)报告,律所(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将报告内容转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看得见的手必须适度收缩,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需要及时补位。而且大大激发了村委会和驻村法律顾问作为主要当事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村委会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自会全面考察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驻村法律顾问为了被村委会这个当事人认可,定会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只有这样的法律服务关系才能取得最好的制度运行效果。

四、保障措施

驻村法律顾问主要服务对象是村委会,因此,村委会就是驻村法律顾问的实际委托方;驻村法律顾问为村委会提供法律服务,村委会作为实际聘任方应当支付服务对价,同时对驻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续聘与解聘。

为了保证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村委会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变,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1列支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村委会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各省每年度对本省乡村进行分类评估,根据乡村经济年度发展状况,划分为驻村法律服务费用自理型、半自理型和不能自理型。对于自理型乡村不需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半自理型乡村给予50%的法律服务费用财政资金支持,对于不能自理型乡村给予100%的法律服务费用财政资金支持,各级地方财政根据合适的比例分担支持专项资金。2增加对律师事务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内容。将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作为律师事务所必须开展的年度公益服务活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于评估成绩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公开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评估成绩较差的律师事务所,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律所主任,并限制其参加本年度各项评优。3将担任村法律顾问工作并考评结果优秀作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一种形式。担任驻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本年度尽职尽责,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法律援助义务。

未来的乡村法治建设,在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优势之外,还需更多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既包括本土的“法律精英”,也包括乡村之外的法律资源引入。只有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主体才能满足乡村居民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内在需求,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才能推进乡村法治社会建设。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实施,让公共法律服务的触角深入基层和企业,真正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如今,有矛盾有纠纷就找“村律师”成为了村民们的共识。

参考文献:

[1] 孙伟峰,古钰钦.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完善[J].天中学刊,2021(03):39-43.

[2] 牛广轩,姜国兵.政策过程视角下“一村( 居)一律师”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广东省M市为例[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5(05):60-68.

[3]王红卫,李建华,刘基智,等.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司法,2021(03):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