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取得可喜进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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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宁夏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宁政办发[2009]48号文件的形式,对地方志资料实行年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文件要求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从2009年起对本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实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通知对报送程序、报送种类及数量、报送形式及期限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