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着诸多不同,但二者在本质上有着相通之处。关于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的特殊形态,有必要从刑法理论上予以澄清和再认识。在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中,犯罪着手与犯罪既遂、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