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大同分行 037006
摘要:本文从涉毒洗钱法律制定、司法实践、支付手段、跨境支付、网络贩毒等方面入手,探究涉毒洗钱犯罪面临的挑战,提出意见建议,希望能对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秩序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毒品洗钱、涉毒洗钱、法律应用、网络跨境
涉毒犯罪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侵蚀人类身体健康、破坏社会稳定、威胁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因素之一,由毒品犯罪衍生出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贪污、人口贩卖、凶杀等各类犯罪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难题。有调查显示,在美国,九成以上的毒资都来自其他犯罪活动。与涉毒犯罪相伴相生的是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洗白,使得非法资金摇身一变成为合法收入,涉毒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下游犯罪,往往过程复杂、组织严密,同时具有涉及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违法所得难以追踪认定等特点。因此,打击涉毒洗钱,截断涉毒资金的流通渠道,阻止非法收入的洗白对维护社会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意义。
一、打击涉毒洗钱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条款运用存在局限性
2019年-2021年中国反洗钱年报数据 | ||||
年份 | 案件数量 | |||
一审审结洗钱案件 | 其中:洗钱罪(刑法191条) | 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条) | 其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349条) | |
2019年 | 5734 | 77 | 5623 | 34 |
2020年 | 6624 | 197 | 6397 | 30 |
2021年 | 15368 | 499 | 14848 | 21 |
笔者对2019年至2021年中国反洗钱年报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我国依法以“洗钱罪”审结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尤其是2021年,以洗钱罪结案的数量是2020的1.5倍,反映出我国在洗钱罪的入罪判定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其中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案数量是2020年的1.3倍,但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结案的数量持续下降,且从占比来看,后者的数量远远低于前者,2021年占比仅仅为0.1%。
2019年-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 | |||
年份 | 案件数量 | ||
涉毒案件 | 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其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
2019年 | 170535 | 137045 | 122 |
2020年 | 141461 | 115982 | 100 |
2021年 | 69606 | 58909 | 48 |
2022年 | 27966 | 25164 | 24 |
通过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至2022年,我国全年涉及毒品上游犯罪的案件每年多达上万起,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几乎不到百起。从以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上游毒品犯罪打击力度较大,刑法较重,而无论是“洗钱罪”还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案件整体数量较少,与毒品上游犯罪数量不成比例,法律应用不够充分,不能从根本上切断涉毒资金链,给毒品犯罪更加精准彻底的打击。
首先,洗钱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只限于上游的七种犯罪。其次,从对非法收益的处置上看,洗钱罪属于“化学洗钱”,也就是将非法收益经过整合、处置、离析等手段,转化成合法收入。而后两者则是对赃款的窝藏和转移,更加倾向于“物理洗钱”。202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正式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了对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但在涉毒案件的法律应用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趋同性,而且在实际涉毒案件中,资金链条往往十分复杂,存在一定局限性。
(二)涉毒洗钱资金难以追踪及举证
涉毒洗钱犯罪在侦查的过程中,有权机关往往更加重视上游犯罪的侦查和取证,对下游洗钱犯罪的关注度不够。由于毒品犯罪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犯罪行为实施模式单一,缺乏从“受害人”角度出发的指证和陈述,导致对涉毒违法所得清洗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另外,毒资的清洗过程呈快进快出、金额多为小额,交易时间多为半夜、凌晨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涉案账户众多,地区跨度广、交易链长。毒赃源头难以追溯,取证难导致认定难。
其次,在涉毒洗钱过程中,毒资常与其他资金相融合,通过地下钱庄、空壳公司、基金、股票、网络平台账户等,将违法所得“清洗”成为合法收入,且难以证明与犯罪分子的关联,使得有权机关对涉毒资产的认定和追缴不能有效完成,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毒品犯罪的国际化、集团化带来新的威胁
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已成为趋势,有数据显示,通过全球金融机构洗钱的毒品犯罪所得占全球GDP的0.4%至0.6%。
日益增长的毒品消费是推动毒品洗钱犯罪的诱因,全球吸食毒品的人群范围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不断向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蔓延。涉毒人群涉及青年、妇女甚至儿童,且更趋于年轻化。相对于传统海洛因等毒品,各类新式合成毒品、神经性药物成为消费新宠,这类毒品生产成本低,致幻性强,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所滥用。
二、应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立法,完善涉毒洗钱犯罪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规范涉毒洗钱法律条文,对涉毒洗钱条款进一步明晰,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所有形式的犯罪均涵盖入内,推动涉毒洗钱入罪的认定。建议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整合优化,解决法律条款“趋同性”问题。二是优化涉毒洗钱犯罪构成要件,降低取证难度。建议明确涉毒资产认定由控辩双方共同举证,必要时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无法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涉毒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
(二)强化警银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有权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协同联动,提高涉毒洗钱线索移交时效性,解决毒资转移迅速,查证困难的痛点。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等反洗钱主管部门主导作用,建立涵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涉毒洗钱犯罪的侦查和认定。
(三)规范网络环境,强化三方平台风险意识。
一是扎实落实网络安全法,强化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优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涉毒洗钱敏感信息识别筛选和处置。二是加强打击涉毒洗钱培训宣传,充分利用线上平台优势,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涉毒洗钱犯罪特征及危害。三是加大对高科技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投入及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AI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助力打击涉毒洗钱,节省大量人力成本的同时实现有效监管。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是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深入推动反洗钱国际合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推动国际金融情报交流,对全球涉毒洗钱犯罪新的形式、手段及线索形成打击合力,并通过签订双边、多边条约、协议和备忘录等,深入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主动承担国际社关于打击涉毒洗钱的立法研究和制定,提高侦查和打击有组织涉毒洗钱犯罪的力度和效率,争取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持续加强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及国际刑警组织的司法协作,推动跨国取证、追缴赃款、引渡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建“无毒家园”。
参考文献:
[1]涉毒洗钱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赵芳:《江西社会科学》;2009-07-25 期刊
[2]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崔长夫 李国强;金融时报;2020-04-20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