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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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崔雅倩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四川省成都市 610059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重整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破产解决的主要方式。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企业的负债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的披露,对于债权人和股东等各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披露内容“量”与“质”规范不足,时间节点不合理,信息披露标准不够严格,违规披露法律责任软化。因此,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需要采取更加务实和灵活的方式,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严格信息披露的标准,建立体系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推动重整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破产重整;知情权;信息披露

一、现行法律法规下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破产重整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协商调解活动。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要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债务状况等信息,以确保债权人和股东等各方在破产重整中能够充分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主要依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其中,《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这些公开内容可通过企业官网、媒体、公告等渠道进行公示。《破产法》则对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清单和债权人清单公示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应提交财产清单和债权人清单,并将其公示于官网、媒体、报刊、公告等媒体上。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财产清单和债权人清单提出异议。

与证券监管上对于进入重整阶段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不同,《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唯一有间接涉及的就是《企业破产法》第81条对于重整计划必须包含内容的规定。重整计划内容的规定虽然间接地披露了关于重整的一定的信息,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重整的信息披露环节,因为二者存在差异:重整计划重点在于揭示未来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和分配,而信息披露不仅包括对于重整计划的概括,还包括企业的财务历史和现状以及为何选择重整、不同的重整计划的对比、清算的收益分析比较等等。信息披露制度是围绕着如何做出知情的决策目的而设计的。《企业破产法》第84条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这条规定也是关于重整计划的说明和被动性的回答质询,并不是主动地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

除了《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4条还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信息,包括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等。但是管理人所披露的内容属于程序性的,并不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协商的目的。

二、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内容“量”与“质”规范不足,时间节点不合理。凡是影响债权人利益和债权人决策的信息都属于应披露内容,我国破产法中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整中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只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以及债权债务清单和财务报告等。以上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所要求的披露的资料不够全面和完整。另外,我国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在披露时间上安排不合理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被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不当利用而故意滞后信息的披露。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在举债违约之后才披露相关信息,这就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此外,企业披露信息的方式也不够多样化,主要是通过公告和报告的方式,这就限制了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途径,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信息披露标准不够严格。破产重整企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一些企业在披露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例如,有的企业在披露资产负债表时,存在资产计算不严谨的情况,或是存在资产评估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的进展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

最后,违规披露法律责任软化。我国《企业破产法》仅是从推进破产重整进程的角度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还不能达到惩戒的效果,截至目前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为破产清算或重整中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追究责任,我国破产法上规定了罚款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罚款标准、罚款数额区间如何把握也未做具体规定,实践中较难操作;除此之外破产法上也没有规定民事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而有可能助长部分企业通过破产中的虚假披露进而逃避债务的做法。

三、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策

针对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和分析。

首先,采取更加务实和灵活的方式,与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破产重整上的信息披露,并不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众。相反,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面向有表决权的利害关系人。这些利害关系人中,大部分跟企业是有过债权债务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例如雇佣关系,税务关系等)。因此,与普通的公众不同,这些利害关系人其实已经掌握了企业的部分信息。而针对重整表决他们可能有更多的针对性的背景信息需要了解,而这些信息不一定是市场上的公众投资者所关心的。因此,破产重整上的信息披露,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态度,根据这些有表决权的利害相关人的需要来进行信息披露,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去完成固定事项的披露表格,进行表面化的模糊性和概括性的信息披露。

其次,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严格信息披露的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对于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可以采取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要求披露达到全面、真实和充足的标准。另外,《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对于重整信息披露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例如包括企业的背景情况、企业的财产和价值的详细说明、对于公司重整后未来的预期、对比模拟清算和重整中可分配的情况,以便使当事人能够了解为何要选择重整。还需要披露重整计划的概述以及预期支出的管理费用、重整计划表决和接受的基本规则,以及接受重整计划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整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另外,可以允许法院对于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有自由裁量权。

最后,建立体系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要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破产法中明确罚款的数额范围以及判断的标准,并增加民事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破产法可以增加因重整企业信息披露不足或不规范给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重整中的各方主体积极参与重整程序的推进,同时还有利于督促重整债务人与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结论

在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可能会影响企业重整的效果,会导致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受损。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式,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严格信息披露的标准,建立体系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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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38.

[3]雷兴虎,刘浩然.论司法权介入重整视角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学刊,2017,34(03):5-11.

作者简介崔雅倩,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破产领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