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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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马晓雪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摘要:单方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应该通过加强监管、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虚假陈述的惩罚和加强对律师的监管等多种手段,规制单方虚假诉讼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单方虚假诉讼;民事程序;规制

引言

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或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迫使对方屈服或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制机制,加强对单方虚假诉讼的监管和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1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1.1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管

为了防止单方虚假诉讼的发生,应该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管。具体而言,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和诉讼材料的审核,避免虚假材料进入法院;同时,可以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律师的行为,防止其代理虚假诉讼案件。

1.2完善证据规则

在虚假诉讼中,常常存在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不真实的情况。因此,应该完善证据规则,规定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同时,应该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审查,避免虚假证据被采信。

1.3加强对虚假陈述的惩罚

虚假陈述是单方虚假诉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对虚假陈述进行严格的惩罚,比如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还可以采取名誉损失赔偿、公开道歉等方式,增加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1.4加强对律师的监管

律师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代理人,其行为对诉讼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强对律师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防止其代理虚假诉讼案件。同时,还可以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律师进行纪律处分。

2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的重要性

单方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严重问题,其会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民事程序规制机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单方虚假诉讼的存在会扰乱司法秩序,影响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正常运行。虚假诉讼会导致法院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效率,同时还会降低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破坏司法公正和权威。其次,单方虚假诉讼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虚假诉讼而被迫支付不应承担的赔偿或者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其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最后,单方虚假诉讼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虚假诉讼可能会导致对方无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会扩大差距,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民事程序规制机制,对于防止单方虚假诉讼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虚假陈述的惩罚和加强对律师的监管等多种手段,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的现状

单方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给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很大的威胁。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单方虚假诉讼。首先,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诉讼监督机制,通过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和诉讼材料的审核,避免虚假材料进入法院。同时,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律师的行为,防止其代理虚假诉讼案件。其次,完善证据规则。我国已经通过多项法律法规,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同时,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审查,避免虚假证据被采信。再次,加强对虚假陈述的惩罚。我国已经将虚假陈述列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同时,还可以采取名誉损失赔偿、公开道歉等方式,增加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最后,加强对律师的监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律师执业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行为,防止其代理虚假诉讼案件。同时,还可以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律师进行纪律处分。总之,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单方虚假诉讼的发生,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地区的法院审查不严、证据不充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和改进,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单向视角向双重视角转换的必要性

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的规制体系并非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15、116条两个条文,而是在时间阶段上存有事前、事中、事后等规制规则,在程序主体上也赋予案外人、法院、检察院等纠正虚假诉讼的权利或职责,并且,这一规制体系仍在逐步得以健全和完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房地产防控、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破产债权等发布诸多具体指导性的司法文件。但由于案外第三人一般无法及时获知和参与诉讼程序,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的防治方向主要是强化公权力机关的职权,例如,立案部门警示提醒、依靠数字法院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审判部门职权审查、审委会或法官会议内部审查、完善移送衔接工作机制、发布失信人名单、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这种规制导向实际上会过度依赖法院自发的审判监督,易于导致公权力监督的职权性和随机性问题,当事人诉权无法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和监督程序形成有效制约,因此也就不能适应单方虚假诉讼场域下激励相对方当事人维权动力并增强其诉讼权利的现实要求。单方虚假诉讼的规制在立法之时也应当追求规范的体系化,相似规范的准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立法资源和便利司法实践,但也应注意到单方虚假诉讼的独特性并设置对应的规范内容。在宏观视角上,单方虚假诉讼的规制应当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恢复司法秩序的单向视角转向兼顾当事人之间修复平等利益的双向视角。单方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实质性地破坏了双方之间平等的两造诉讼结构,通过违反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的手段使相对方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在根本上违背了实质当事人平等原则。为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对形式平等原则的破坏并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单向视角的职权主义管制思路无法为相对方当事人提供实质性保护,而双向视角的公私并行保护思路则有助于实现相对方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在微观内容上,单方虚假诉讼的防治规范应当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原则出发进行要件和效果上的制度设计。

结束语

单方虚假诉讼的防治,应当根据司法秩序的公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私法利益两个层次,分别配置不同的要件与效果以形成综合性的防治体系。防控的立法思路不宜单纯延续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方法,而是应当以捏造基本事实和主观故意为核心限定规制范围,再分别确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诉讼与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两个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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