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问题及完善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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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问题及完善路径

许勋梅

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550058

摘要: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优化对于企业的债权人、利益个体及企业内部员工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企业破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其巨大,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作用,尤其是对于大公司,其所涉及到的利益个体众多。因此,实行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虽然当前在执行和落实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但是相信通过司法部门的不断完善,该制度必将能够平衡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真正地为企业解决难题,从而为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企业;合并破产制度;问题;完善路径

引言

破产重整企业相较常态企业,对信用修复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目前,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优化过程中,无论是完善法律法规还是各方协调解决,其本质上是想唤起企业的诚实守信行为,给予重整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完善破产企业立法并配以相关辅助措施,实为完善法律体系之必要,也是营造互利共赢的局面,为社会稳定贡献力量的重要举措。

1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问题分析

1.1缺乏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作为一种债务偿还程序,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严重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下,债权保护机制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相关保护机制,债权人寻求债权保护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针对实质合并破产,相关部门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债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建立实质合并破产法律体系还需要对实质合并的发起、举证、破产程序运行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实质合并破产的运作流程,保证偿债程序的有序进行。

1.2主体利益失衡

破产管理人是面临即将倒闭的公司申请重整程序的重要人员,因此,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能够对企业在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破产管理人并不能有效地实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必然会影响主体利益。由于濒临破产企业所面临的利益主体数量较多,关系复杂,因此,对于重整制度的要求相对较高。如若该制度不能够公平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保护各个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企业的整顿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严重者甚至会直接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2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问题及完善路径

2.1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必须要对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首先,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选择过程中必须根据《企业破产法》中所规定的范围,并且由法院指定。目前,企业的破产管理人选择方法过于简单,所以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选择破产企业管理人,如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选择企业管理员,这不仅能够有效的完善破产企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维护其利益,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心。其次,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要实行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给予债权人一定的企业监督和管理权。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在履行重整流程时,企业的债权人对于企业的相关事宜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企业破产管理人要对债权人相关的利益进行调整,那么首先必须要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得到债权人的肯定,以此来避免和防止企业重整流程中断,保证重整制度有效落实。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优化过程中,债权人除了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外,还可以参与企业整个重整流程的制定和监督,以此来保证多方利益以及公平公正性。与此同时,在进行企业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要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得作出侵害其他个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进行制止和干预。

2.2建立健全主体利益保护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公平,在其执行过程中,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这主要是由于当中所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要兼顾各方利益。在企业进行重整期间,所制定的相关计划和流程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始终贯彻利益均衡的原则,竭尽全力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首先,要对债权人所享有的金额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分类。其次,要根据债权人的债务情况进行债务偿还。最后,企业重整必须要保证其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

2.3明确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标准

明确什么情况下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需要以破产法立法精神和理念为基础,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实际案件审判中保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明确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既要考虑破产法的逻辑和原则,也要给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要建立一套明确、具体的行为标准,也要建立一套一般性、指导性的分类性标准。合并破产的实质是否认各个关联企业独立的法律人格。但要合理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仅以人格混同标准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将其他因素纳入考量。例如,在运用实质合并破产时,还需要考虑破产程序的运行成本、案件审理效率、债权人的知情权,企业在重组后救济成功的可能性等。因此,可以建立一套人格混同为中心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以此作为判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分类型标准。此外,还应确定具体的行为性标准,并为分类性标准和行为性标准建立联系。在具体的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应用两种判定标准审理相关案件。

2.4按重整阶段修复信用

一方面,企业经过预重整可有效防止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外界降低对其经营预期及价值判断,造成对企业不利的情况;另一方面,重整企业经过预重整,与各位债权人如银行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避免企业信用破裂,加速信用修复的进程。重整中是针对原有失信行为的消除或屏蔽。重整中的重点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信用修复决定企业是否能顺利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顺利调整,其信用修复程度也决定是否有新的投资主体愿意加入,重整企业能否拿到融资、申请新的资质,关乎到企业能否顺利执行重整计划。重整成功后是信用的重新记录和提升。重整后的企业,尽管在壳资源保存下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但在股东构成、后续营运等方面都较重整前有较大变化,此时重整企业的重心在于信用重新记录,给予重整企业崭新的信用外衣,这关乎到企业能否实质性重整成功以及正常营运。

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破产手段清理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是改革发展的目标之一。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处理关联企业破产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传统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要求,而采用合并破产制度可以大大简化该问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已经非常普遍。但相比之下,我国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大量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司法处理结果往往存在较多争议。因此,各个企业应系统梳理实质性的合并破产规则,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相应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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