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船舶试航的安全监管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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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舶试航的安全监管研究

姓名:沈淑俊

身份证:330922197101125538

摘要: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各类工程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中国作为世界造船大国,每年造船完工量较大。据统计,2018、2019、2020年中国造船完工量占全球总量比例分别为36.3%、37.2%,43.1%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新造船的试航作为建造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大量的试航活动必定会带来一定安全风险。尤其是在长江沿线造船厂新造海船,基本都要经历从造船厂到海上试航区域的航行过程。而由于试航船舶的特殊属性,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不少难点,海事部门亟待理清相关职责边界,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维护水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本文就新造船舶试航的安全监管展开探讨。

关键词:新造船舶;试航;安全;监管

引言

船舶建造与检验是船舶制造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船舶制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取得更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近年来,我国船舶制造行业发展迅速,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船舶试航活动的特点

试航,也称作航行试验,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合同和图纸等要求,在完成船舶的整体建造后且在交付船舶之前,在指定开阔水域进行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甚至数天的航行试验,以检验船舶航海性能、电气、导航及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从船舶建造流程上来讲,船舶建造到交接一般经历以下几个环节:1.船体放样;2.船体钢材预处理;3.构件加工;4.船体装配;5.船体焊接;6.密性试验;7.船体下水;8.船舶舾装;9.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倾斜试验、航行试验);10.交船验收。船舶试航是交船验收之前的最后一步,与普通船舶航行相比,具有船舶航海性能及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人员组成多样化、相互配合度不高等特点。

2新造船舶试航的安全监管

2.1建立统一的船舶试航管理规定,明确海事监管职责

因船舶试航活动很多情况下是跨区域活动,在此过程中,海事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试航安全管理规定。针对船舶试航活动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一是避免各自出台规定,相互之间出现不协调、管理措施各异的情况;二是可从更高层面来规范海事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统一的执法标准。三是能在更大范围内引起船厂、船东、试航机构、船员等试航安全的重视。

2.2强化试航作业前安全监管

一方面严把船舶试航活动报告关,强化报告材料审核,要求新造船舶核发《船舶试航证书》,制定船舶进出港方案及船舶失控、应急操舵、救生、消防、弃船等应急预案,对参与试航人员名单及人员详细情况、试航水域、试航时间以及应急预案进行核对,要求试航船长全程参与试航方案制定,试航单位组织非船员类试航人员安全培训。另一方面强化试航前检查,包括对主辅动力装置检查测试,救生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的检查,参与试航人员各类应急演练的检查,号灯、号型、通导设备(AIS、VHF等)设施设备运行的检查等,并为后续试航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硬件支撑。

2.3加强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建立联合监管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船舶试航管理涉及活动主体单位、船检、边防、海事、工信部门、港口与口岸等多家单位。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避免在试航活动中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防止出现“交叉管理”及“管理真空”现象。通过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把试航活动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2.4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最难管的其实是“人”,目前发生事故的大多数也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而有些员工的固化思维是短期内很难改变的,这就需要企业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安全教育中,企业应注意区分各层次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例如,对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以安全管理方法、技术等为主,对于现场生产人员应以安全基本知识、具有实际操作的安全操作方法、具体的案例分析等为主,否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可能就形式化了。而由于船舶建造企业的生产模式主要是劳务承包,劳务承包单位有着人员流动性大、综合素质不高等特点,给安全教育和培训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这就需要企业改变以往的传统授课式教育,推行较为新颖的安全教育方式,如生产现场课堂、安全技能竞赛、安全交流会、体验式教学等。通过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干部定期理论学习、职工日常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专业性教育等,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形成一个人人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安全第一”的想法深深烙在脑海中、落实在行动上,只有这样,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会不断提升。

2.5强化新造船舶试航过程监管

要求新造试航船舶靠离泊前,航经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通过VHF等方式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掌握试航船舶动态,并通过电子巡航等方式督促试航船舶落实试航方案。

2.6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试航服务机构专业化

在试航活动中,试航服务机构派出的试航船员团队对船舶试航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现实情况是许多试航船员团队都是临时组建、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多数船务公司业务涉及船员管理、船员招聘、劳务派遣、新船试航、船务工程等,船舶试航仅仅是多数船务公司的其中一项业务,对试航活动的专业化不够。应通过必要的手段,提高船舶试航业务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试航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试航服务机构在内部管理上,应对试航服务高度重视,建立体系化流程及相对固定的试航团队,不断提高团队的专业化水平,避免临时抓差,人员配合程度不适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试航服务机构的督促与指导,运用诚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实现试航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发展。

结语

属地政府应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安法》等法律制定地方性新造船舶试航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试航活动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相应细化具体操作要求和监管措施,对试航作业报告流程进行明确,明确船舶定造人、船舶修造企业、船长船员及有关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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