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鲁人社办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