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改移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引发的若干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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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改移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引发的若干思考

陈铁力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沈阳,110013

要:本文通过对国道改移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实际开展,引发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若干问题的深度思考。我国目前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方面尚未出台具体明确的规范规定,各省在具体工作中执行的规定要求不尽相同;本人凭借多年工作经验略提拙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公路;评估区;三下原则

1 前言

所谓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范围内不能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范围即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指为保护建设项目安全运营而确定的压覆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范围。

就公路项目而言,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运营,一要保证公路本身不遭受破坏,二要保证其上的车辆行人不遭受损害;从评估角度来讲,威胁因素来源两方面,一是天来异物,主要是矿山爆破造成的飞石以及矿山生产带来的粉尘、噪声、水源等各种污染,二是地生异象,主要是与矿山采矿活动相关的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 具体项目实操

本工程为国道改移工程,即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主要为铁矿,包括露天开采、井下开采及探矿勘查。凭借以往工作经验,先确定评估区,再综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以下简称“三下原则”),综合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

2.1 常规方案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爆破安全规程》和辽自然资发[2021]42号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推300m作为评估区;综合“三下原则”,最终圈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

通过压覆估算发现几个问题:一是压覆的经济补偿额可能超过整个项目的投资估算;二是个别矿区面临整矿废止的可能;三是矿山废止造成选矿厂、尾矿库等面临关停。

2.2 优选方案

基于出现的多个问题,考虑到该项目的利民性,当地政府与采矿权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依据确定评估区,即建设项目中型以上桥梁位置用地范围外扩200m、其它位置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扩100m;现有露天开采方式转为井下开采方式,杜绝露天爆破;涉及的矿区进行100m至1000m范围的“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依据“三下原则”预留安全柱。

3 相关的不同规定

相关的规范、文件对压覆范围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规定,见下表:

序号

规范/文件

所属

相关规定

1

压覆矿产资源估算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年

自然资源部

查询范围一般可按安全保护范围扩大一倍;查询范围为外推600m(沿山坡爆破时外推900m)

2

DB14/T2446-2022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规范

山西

露天开采依据《爆破安全规程》等;地下开采依据“三下原则”等;经论证确定压覆范围

3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云南

调查范围为外延50-100m,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

广西

调查范围为外延500m,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

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

压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安全范围不论证的,外推300m

6

吉林省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项目预算参考标准(2005版)

吉林

压覆范围为线型工程中心线两侧各400m

7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21]42号)

辽宁

地下开采可参照“三下原则”圈定保护矿柱;禁止采矿、爆破范围为建筑控制区范围、控制保护区范围、围护带范围边界外推300m

4 引发的思考

压覆范围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评估区压覆,二是预留安全柱压覆,重叠取大则为压覆范围。压覆范围是根据压覆矿产资源估算得来的,则首要确定评估区和安全柱范围。

4.1 评估区的确定

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自身需求的安全范围和“天来异物、地生异象”的影响范围。建设项目自身需求的安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范围;“天来异物、地生异象”的影响范围受控因素较多,不同建设项目、不同区域区段、不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不同的矿山、不同的开采矿种、不同的开采方式等都会造成影响范围的差异,很难做到统一化、科学化。各省的相关规定中,均是此范围的推荐值,多是从露天爆破的安全距离角度考虑的。

个人认为,建设项目自身需求的安全范围应作为评估区的极小值,这个范围是各行各业或建设单位通过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论证而来;而影响范围可取常数作为标准范围,在下列情况采用:①缺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②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③未进行矿区在影响范围内的安全评价。而这个标准范围的确定,既要区分矿种、开采方式,也要区分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尽量做到详尽系统、科学合理,不能盲目单一、简单扩大。

4.2 安全柱的确定

主要依据“三下原则”。安全柱的留设主要涉及两个参数:维护带和移动角。维护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国道不少于20m;而“三下原则”规定一级公路为15m。移动角一直没有较为全面的参考值,一般采用矿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值或安全评价报告选用值。

个人认为,维护带的选取可对应评估区,评估区极小值就对应行业规定,标准范围就对应“三下原则”;而移动角应该根据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特征等确定参考值或标准值,以供缺少论证时采用。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非煤安全柱留设与压覆非煤矿产开采的相关规范,实属缺憾,毕竟矿产资源的开采具有独特性。

5 建议

(1)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很难对各参数单独论证,应系统制定压覆范围各参数的参考值或标准值。

(2)评估区采用极小值时,应以标准范围作为签订协议范围,即建设单位应与该范围内涉及的所有矿业权人签订协议。

(3)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针对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涉矿区域不能单纯的采用征地范围外扩,易造成拐角处压覆范围扩大;非涉矿区域可减少评估区拐点,但扩大部分不能涉及新的矿业权设置且不超出查询范围。

(4)注销的矿业权、无法转采的探矿权以及未批准的矿产地,涉及压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评估区,因其涉及的矿体或区域的矿产资源属于不能开发利用的查明矿产资源;同时减小压覆矿产资源估算的工作量。

(5)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应为评估区、安全柱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的重叠区域,标高为重叠区的地表最高标高至压覆矿产资源估算的最低标高(或矿区允许开采最低标高)。

(6)建设项目一定范围内的矿业权进行扩界时,应对其与建设项目的压覆关系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柱的预留;同时,应对预留安全柱的深度进行规定,无限延深不科学。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S].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S].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S].

[5] 辽自然资发[202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