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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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问题研究

王佳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 110031

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型社会,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熟人社会”一样,在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办户口需要有关系,去银行最好也有关系,生孩子也要有关系,关系可以免去在办理事情的过程中一些繁琐的程序,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可以节省时间等等许多好处,经常能听到人们常在口中言道“我有关系”,可见关系这一词在人们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司法系统中,关系更是能给许多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古语云,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旧时代形容官府黑幕的一句民谚。有理是不管用的,抵不上有钱者的疏通打点,抗不住为官的一声招呼,一句过问。旧时代如此,现阶段如何?应当说,人民当家作主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日益健全了,公正办案已取得相当成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在公众口中广为流传也印证了一些地方,关系案人情案依然存在,通过种种关系,走各种各样的路子的情况依然存在,权力干预过问打听打招呼的情形依然存在。这对平民百姓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有着不可小觑的威胁。

“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是指法院以外的单位、利益集团或个人凭借手中的权力或其他势力对法院个案的非正常干涉或干扰,可分为权力型和非权力型,但不论权力型还是非权力型的“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均排除了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的正常监督以及党对法院的正当领导,此种“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所追寻的结果不是达到对法院司法的正当监督或正当领导以维护司法公正,相反,却是为了干扰司法公正而实现其不正当目的。对于非权力型干预,法院或法官还有可能拒绝,对于权力型干预,法院或法官有时实难抗拒——因为有时“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往往包裹在监督、领导之中,而法院或法官不可能把领导、监督说成干预。当“外部干预、说情过问”,与职权、金钱的影响力交织形成合力,而法院或法官难以抗拒时,“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地危害。

基于如此现状以及党和政府对于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重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外部干预与说情问题公开就是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两项《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审判工作传统的半透明公开模式的冲击,也是对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蔓延不断、无法绝迹的有力打击。审判工作的半透明公开模式是指审判工作中部分庭审、法律文书等一些形式上的程序是对外公开的,其实这些形式程序的公开对司法公正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究其实质,审判工作要想做到公正中最为重要的还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人员对于案件如何定性的意见形成的过程能否公开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何能让办案法官的自由心证公开于大庭广众之下,这恐怕是审判工作公开中最难以实际操作的技术问题了。

当庭宣判是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进程中一个可喜可贺的成果。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当庭立即宣判,使得一些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无法进入到审判程序中去,但是这只是能够减少一小部分案件的说情过问的外部干预,但很多案件也可能在没有开庭审理时就已经被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所干扰了,再者,一些复杂的案件只有经过了庭审,加之法官对一些证据的斟酌和审度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对于这些复杂案件只能望尘莫及了。

要让“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贯彻,让其具有操作性和实际影响力而可长期运行,只有了《规定》,而没有实际运作的制度,只能让《规定》成为一个口号,使说情公开流于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应从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来进行制度设计。1、公开的内容: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目的是排除外部势力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而不是要削弱相关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对司法的正常监督或正当领导,因此不论是出于正当目的的外部干预还是出于非正当目的的说情过问,均属于公开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包裹在正当监督之下的险恶用心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最终使其不能实现其不正当目的,公开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干预时间、干预者或说情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干预或说情的内容和方式、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等。2、公开的形式:登记制度。将“外部干预、说情过问”者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干预的具体内容等内容做好登记,既要登记于本院,又要登记于外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公示制度。一起案件,只要有“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情况发生,就必须无条件的将案件基本情况、“外部干预、说情过问”者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干预的具体内容等内容在本院公示栏、本院内网、互联网上公示,并告知涉案当事人,以使公众充分行使对“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监督。警示制度。对于不正当的“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既要在法院内部发布警示,还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以警示。通报制度。对经查实确系不正当“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处理情况,应该及时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通报,此种通报除了书面通知当事人以外,还应在互联网上发布,以让社会公众知悉“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的效果。3、公开的时间:为了使公众对“外部干预、说情过问”起到充分的监督作用,应该选择最为适当的公开时间­——公开时间应为即时公布,即只要有“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就应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不是在案件已经终了再公开。

上述几种方式综合应用,必能让“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公开的进程加快并取得相应的效果,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心理活动想要真正的做到公开是很难的,制度可以对办案法官进行监督,对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罚,但是制度做不到让办案法官的24小时活动都晾晒在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也侵犯了办案法官最基本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真的想要看到“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绝迹,作为进入诉讼的当事人内心深处要相信司法公正,不要一打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收集证据,而是疏通关系,作为一些平民百姓,也不要因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位置就怀疑对方是不是动用了关系,双方当事人都要从证据出发,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作为办案法官,对于一些外界的正确的指导和监督要服从,对于一些不正当的干预和说情要做到心中有数、不卑不亢。

人的内心活动不可能完全真实的公之于众,只有真正的从自身出发,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准则铭刻在心中,才能让“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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