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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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探讨

秦政萱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RUDN University)  国际私法系研究生

摘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具有深入的联系,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二者中有所重合,也有所交叉,许多学者都较经常会出现这种界限混淆,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者在执法实践领域中正常应用范围中的合理有效地使用,明确并规范其实际有效适用范围,可以做到有力的保证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框架的严肃性。文章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性质及功能入手,有助于我们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内在联系;本质区别

20-40年代,广义国际私法同时出现在苏联和东欧国家,不同主张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的争论在之后的发展中出现。越来越多地成为我们当代广大国际私法学界同仁之间以及包括当代国际经济法理学界在内应该共同关注或面临挑战的问题,以利于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看来,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分析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界定其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性质和作用的明确,对我们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更大的帮助。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国际私法的最初形态是在1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人员来往比较频繁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为解决意大利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创立的,它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国际私法体系本来就是为了能充分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法律问题及其它适用市场经济原则,解决多种法律国际性因素之间所冲突着的一个根本性矛盾关系,才由此产生分化并逐渐推展与成熟的法律体系,它在社会实践领域中则始终是要以实现社会理性来制定国家法律、解决世界各种主要国际性原则冲突性因素为目的,这一切就是国际私法组织产生成立的政治背景、存在运作的政治原理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历史任务。

由于国际经济涉外广泛,国际经济法科学体系的迅速的产生和成熟的发展阶段正是顺应了这当时的国际关系与经济发展历史阶段变化。人们顺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和现实需求,在理论探讨和实务处理上,越来越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法条分类或法条的传统分科,而是突破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界限或分科范围,如“公法”和“私法”等,转而采取以某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或某一类经济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论述途径或解剖方法,逐步实现了由“以传统法条为中心”向“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重要转变,并在理论讨论和实务处理上《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相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区别,都是借助法律规范规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进行相应的关系调整,它们的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差距较大,根据不同的争议内容会选择不同的国际法类型,但它们的服务主体是统一的,它们的服务主体是统一的,它们的法律关系主体虽然广义和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有区别,但总体上是根据其广义,所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样的。

(二)调整对象都具备国际因素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都是两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各种争议的问题,因此在制定上都有一定的国际化因素,从多个国家的利益出发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保证在处理争议时更加公平,严格遵循国际原则,不侵犯各国主权,也能遵循国际惯例,协调各国利益,在展开系统的衡量后,最终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确保各国在处理争议时更加公平,确保两部法律在制定中是行的,都需要对各国国内法律的差异性进行综合考量,衡量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差异性,并从国际的角度出发,进而作出相应的界定,这样才能保证公平。

(三)解决争议途径相同

在国际范围内发生争议和利益冲突时,两者都会选择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采取同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协调和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矛盾。国际件的冲突比较特殊,避免小冲突酿成大矛盾,一般两者会选择先协调处理,进行统一调解,解除误会,避免误会引发冲突,由于国内国外语言不通,文化差异比较明显,在沟通中难免会出现无意的冲突冒犯,承认双方文化差异,通过系统的调解来解决矛盾,同时也避免了因误会引发的冲突。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一些事实矛盾,调解不了的。

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一)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以私人间民商事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更多的是私人调整,属于私法调整范畴,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法人与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则属于公法范畴。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法规定的差异而引发的冲突,其中包含了一定的跨国因素,因此会涉及到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这也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公法的属性,但性质仍然是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公法,设计各国政府之间的干预管理和经济交往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部门

对于一直存在严重分歧的内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归属问题上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调整也难以运用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能够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法规,属于贸易、货币金融、税法、经济组织等多个部门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经济交往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轨迹私法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主的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涉外民事调整的法律部门,是与国际公法不同的独立法律部门,也是国内民法从其恶劣性质出发的独立法律部门,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部门。其目的是调整国家、组织、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总结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解决好这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更好的完善,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的进程,笔者作为一个国际私法学的初学者,仅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希望能够为这两大部门法的完善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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