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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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伍欣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000

摘要:“欺诈”与“诈骗”,单就两个概念本身而言,应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二者都包含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内涵。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又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后者符合一定的条件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归入刑事犯罪的法律范畴,需要用刑法调整。本文从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内涵及法律规定入手,深入剖析其构成要件及其区分与界定,以厘清对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犯罪的混淆。

关键词: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犯罪;规定及构成要件;特征与区别

、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我国民事法律所定义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故意地为不真实之表示行为和故意地使相对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合同欺诈的成立,两层意思缺一不可。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欺诈。

第二、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第三、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2021年我国《民法典》的生效,更进一步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意思自治”基本精神的深入理解和民事法律规范在“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下的进步和完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欺诈行为,我们已经不能将之归入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意味着,欺诈行为只能成为合同可撤消的理由。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还有成为有效的可能性,使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打算推翻已成立的合同的受欺诈一方当事人可以保持因该合同所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效力的界定,日益偏重于被欺诈人意志自由的选择,否定了其行为的必然无效性,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性。

、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它与不同形态的社会生产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并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经济的发展,合同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合同行骗与合同欺诈因其竞合性、重合性、隐蔽性而难以区分,滋生了不法分子的犯意,助长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气焰。

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合同诈骗罪必然具备犯罪的三个基本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就犯罪构成而言,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不仅侵害了合同的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即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就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或履行合同;或者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惯例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予告知。

第三、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所谓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产予以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种占有有别于持有,他必须是一种自主性的占有,以及是以所有者的意志而占有某项财产;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无法律的依据又无合同的依据而进行占有。

第四、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利用合同骗取的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根据。只有当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同特征与区别

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得以发生的基础相同,无论是合同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都是既可以发生在合同签定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都是直接故意,即具有欺骗对方,使对方的认识陷入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与之签定合同或履行合同,以谋取非法利益;第三,客观上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第四,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都是以合同的面目出现,发生于经济交往过程中;第五,受欺诈人与对方签定或履行合同,表面上都是自愿、真实的,实质上这种意思表示都是有瑕疵的。笼统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合同欺诈是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的前提案件,合同诈骗则是合同欺诈的“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质”的飞跃,具有量变到质变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行为的合同诈骗,与民事关系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必然存在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它要求对一切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界限。这种界限往往取决于定罪的法律标准,也就是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性。因此,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依据。

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具体的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结果。这是行为人主观上所具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它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合同诈骗犯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而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只是违反“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获取不当或不法利益,合同欺诈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

2、获得财物的数额的大小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依据。

经济活动中一般所涉及的对象都是有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以测量具体数额大小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所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等等,大都能够以数额予以衡量。因此,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大小,数额成了重要的标志。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要求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的成立,不以数额大小为标准。

3、有无基本履约行为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关键依据。

合同诈骗犯罪的目的决定了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基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有时也可能有少量履约,但实质上是一种假象。而合同欺诈行为人正是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得非法利益,客观上,必然会有履约的行为。

4、是否应受惩罚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性质上的区别。

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制度将“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到合同、契约领域时,法律对于行为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已达到“至高无上”的程度。然而,合同诈骗犯罪则不同,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这一基本特征。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则行为人不可避免地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非任何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

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分与界定 ”这一命题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论水平的提高和实践能力的增强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