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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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彭顶

中国中铁华南区域总部511455

摘要:实行“评定分离”是对我国建设项目招标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一直在探索的重要方向。评定分离能够健全评标机制,保证合同的履行,促进招标市场的诚信发展,减少围标串标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进行探讨,并对其在工程招标中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优化招标程序,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标制度;投标制度;评定分析

引言

深圳于2012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评定分离”,成为全国率先实施此项制度的城市。此后,各地相继进行了评定分离的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逐步推进之后,“评定分离”的公平性受到投标者的普遍怀疑,其主要原因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不断增加,它突破了过去评标惯例,且定标人组成有一定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极易受到投标人威逼利诱而渗入评标。就工程招标而言,因“评定分离”,招投标市场上招投标主体的定位将发生显著变化。各方面应该怎样回归市场本源共同创造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值得我们讨论与思考。

一、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

建设项目实行的是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人作为项目的组织和承担者,要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并对项目的中标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目前的评标定标委员会是从专家中随机选出组成的,与建设项目的实施等毫无关系;而在评标过程中,由于委员会成员对工程项目的缺乏足够的认识,就难以保证投标工作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尽管招标人是名义上的最后定标人,但评标委员会已经决定了第一名中标人,所以招标人也只能被动地接受组委会的决定,由于目前评标委员会已经代替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所以目前对“评定分离”的改革的呼声很高。

确定中标人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招标人以评审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依据,确定中标人;二是委托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招标人虽然可以不委托评标委员会来决定谁是中标人,但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首位中标候选人。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没有排序的情况下推荐一名被选中的候选人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1至3人为限,并对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受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选后,不得确定除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选之外的中标人。”很明显,被提名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上获得名次是不能满足中标人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评标报告为依据,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参考,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还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决定中标人的选择[3]。”由此,中标人最终决定权由招标人掌握,为“评定分离”体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础。“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分离开来,形成评标委员会与定标小组两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评价分离是招标人责任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它是为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而实行的一种投标限制。

二、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一)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

1、促进了工程建设行业的良性发展

“评定分离”制度部分弱化了评标专家定标作用,但也规避了评标专家围标串标;另一方面,和以往相比,中标人为中标大都花费了精力去研究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但中标之后又无法履行其投标阶段的诺言,此外,中标人往往围标以提高中标几率,这一炒作在工程建设领域甚至全社会造成诚信缺失。所谓“评定分离”,就是投标人以诚信履约,工程安全和现场质量管理获得业主认可,但是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中标工程中对履约信誉的评定不佳,且工程安全、质量存在问题,今后通过投标来获取项目将越来越困难。所谓“评定分离”,就是把投标人的成绩和投标人的绩效联系起来,从某种程度上促进项目企业健康地发展。

2、“评定分离”落实了招标人负责制

实行“评定分离”,可以进一步提升项目业主的话语权,使项目业主能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定标方式,以达到自己招标采购的目的;对一些特定的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业主可以进一步通过勘察、查询、清标等方式遴选出性价比较高、施工经验丰富、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方。过去多数工程采取最低报价或低价竞标,竞标后靠偷工减料获得盈利;而且实行“评定分离”后,项目业主招标选择权与项目管理职责相统一,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缩短工程进度。

3、评定分离降低了招标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不守信用投标人也没有严格的惩罚机制,投标人对围标串标等行为不以为然。此外,施工项目招标在某些投标人看来属于一次性招标,因此其为中标,在投标中会有投机甚至诈骗等行为。如今,评定分离的改革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标书核实、资料甄别,可以使招标人全面掌握投标人情况。

(二)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弊

1、评定分离降低了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

招标人有所偏好天经地义,其偏好在竞争中的作用处于中立地位;投标者和其他投标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为中标必然会调整其投标行为。由于招标者往往会公开招标的信息,所以投标者在发现自己不符合招标者喜好时会放弃竞标,从而极大地降低工程招投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采用投票方式,也就是由定标委员会直接投票或逐轮投票确定中标人,投标人竞争的积极性就会下降;而若是通过票决抽签定标,即入投环节的投标人在经过不少于三人的表决后,最终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最终的中标人,那么投标人的工作积极性就会比较高。

2、评定分离增加了项目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若投标人未能有效地监督工程施工,将会产生巨大的施工风险,也就是要为此支付以下更多的交易费用:一是监管不力导致交易成本;二是投标人本身专业素质欠缺,需要聘请更多专业工程师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因招标人监督受聘工程师的成本。招标人通过评定分离可在其工作流程中选择能降低上述交易费用的投标者来建立“合作”关系,因为为了保持这种合作关系会支付人力物力。在评定分离的条件下,投标人必须付出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甚至是违法成本,以维护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竞标者都会这么做,所以这笔交易的总费用还是很高的。

三、结束语

总之,“评定分离”的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要逐步实行从试点到全范围的推广,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评定分离”改革全面展开,必然会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参与市场的各方面都要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各种问题,形成共识,相互推动,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得以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鸿飞, 黄文静, 郭健汉.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评定分离"制度的改革与探索[J].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 2022(12):3.

[2]无. 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让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解读[J]. 中国经贸导刊, 2022(9):3.

[3]无.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改革创新 推进招标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解读[J]. 中国经贸导刊, 2022(9):2.

[4]杨利荣. 招投标制度新变革下对投标工作的影响与探析[J]. 商业2.0(经济管理), 2020, 000(007):P.1-1.

作者简介:彭顶 1978.9 男 安徽安庆 汉 大学本科 北京交通大学 高级工程师  中国中铁华南区域总部 研究方向:建筑业市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