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思考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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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思考与建议

李巍,马霄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 510620

摘要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旨在更深一步推进招投标领域营商大环境专项整改和治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直以来,工程造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要素,是工程建设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在行业内形象的比喻为“管理大事情的小专业”,如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难题摆在面前。为了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同时保证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我们有必要梳理现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造价咨询、工程造价、招投标

1. 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通过收集网上公开发布的造价咨询招投标项目信息,对资格条件、评分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1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审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要求,11月2日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公开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修订内容也已全部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但是在现阶段造价咨询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仍有大量的项目要求造价咨询企业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与国家政策导向不符。

1.2将本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成果、奖项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多次重点强调不得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但在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中,多次出现使用本地业绩、本地纳税记录、本地分支机构,或者以承接具体企业类型业绩、具体组织颁发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画地为牢,具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主义色彩,以上都是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1.3 评分设置不合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首先,对于造价咨询团队配置的要求不合理,拼人数、排资历现象严重,造价咨询工作是智力型活动,而非人员密集型劳动,团队配置应以合理满足项目需求为准,部分项目以增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达到正常项目需求人数的近4倍得满分,或以连续若干年在投标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数进行打分,均与项目本身实施关联性较低;其次,诚信评价成果乱用、错用、复用乱像频发,诚信综合评价分值权重过大,项目业绩、荣誉等在诚信综合评价组成内容内,同时又单独列项,导致重复评分等,通过采取诚信和奖惩机制维护好市场大坏境;最后,还有其他如要求多种造价咨询软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年限等与项目实施关联性较低的资质或加分项,均存在设定特定条件影响招标结果。

1.4部分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低价中标”影响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甚至在中标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接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业务,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背诚信自律公约。

造价咨询企业不正当竞争、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规操作大量存在,不但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也使得部分头部企业参与这种恶行竞争。既危害招标人的利益,增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洁风险,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又让造价业务市场进入恶性循环。如部分项目招标人随意压低招标控制价,过分强调价格评分因素,价格评分占比超过50%等导致市场价格不断走低;部分项目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采取低价中标,中标后将业务转包给合作单位或自然人交付;甚至部分项目投标人低价中标项目后,为赚取利润,除正常收取委托人服务费外,通过“阴阳合同”或私下交易等非正常方式从相关利益第三方获取非正当收益。

2. 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造价咨询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约束力不足。

在项目性质上,造价咨询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畴,因此本身法律约束力不足,从而导致监督管理依据不足、力度不够,常常出现无法可以约束、可以追责的情况。市场上大多数成规模以上的造价咨询项目,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常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导致不合理设标、违规招标等乱象频发。

2.2 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

由于造价咨询项目不是必须招标事项,监管不到位,重视不足,仍靠每年走马观花式的检查查不到问题;监管手段落后,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就靠造价站几条枪,没有创新监管方式;咨询公司挂靠严重,打一枪换个地方,造价站查到问题取证难执法难,近几年都没有哪个公司受过行政处罚。

2.3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不完善。

诚信评价重形式,没有真正评价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行为,没有健全机制达到事中事后的履约监管成效,各地五花八门画地为牢,诚信结果难以服众难以各市认同,反而成为部分企业的“护城河”、“保护罩”,造成马太效应的加剧。

3.优化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思考与建议

3.1实施全省互联互通的造价咨询合同网签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监管机制。

网签平台可以设置关键数据字段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关联招投标信息,并上传合同内容,及时备案进展和履行情况,抓关键、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展开专项检查,同时公开招标信息、公布合同非涉密基本信息,展开公众履约监督和投诉不法行为;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低价中标、统计企业履约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处罚、通报,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3.2制定造价咨询招标文件范本,统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参照国家现行的招标文件范本,建立造价咨询的招标文件范本,引导招标行为的规范化;同时在评标标准和方法部分建立评分指引,取消最低价中标的限制,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降低或限定价格,从而可达到高质量高标准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采购优质优价的结果。

3.3实行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公开机制,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大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咨询企业,修改目前部分诚信体系所采用的不合理条款,探索将造价咨询企业投标行为、标后履约、成果文件编制质量、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等纳入评价体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完善评价内容和标准。对执业人员,参照《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立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行为管理标准,对有不良行为的行业执业人员进行公示和通报,营造诚信执业的氛围。以推进信用成果运用为抓手,持续不断规范造价咨询交易市场诚信体系。

3.4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通道,采用双随机一抽查方式,加大动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治理。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增强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畅通投诉通道建立全社会监管机制,双随机一抽查方式加大动态监管力度,面向社会公众公布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相关违规案例,严格执法治理,并纳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

4.结束语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要素,是工程建设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势在必行,结合现阶段正处于工程造价咨询改革的试行阶段,必须重视造价咨询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为造价改革任务的实施做好基础保障,一方面需要放开市场,降低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监管,强化引导,引领造价咨询市场高质量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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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刘艳莉.强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解读分享《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20,(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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