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难”大环境下积极推进执行结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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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执行难”大环境下积极推进执行结案

林玉莹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必严,法律的强制性和普信度由其执法效果所决定,然而,在大环境下,出现了“执行难”的说辞形容目前法治社会下法律执行情况,这引发了我们司法人员的深思,我国司法部门和从事法律相关人员已探索总结出各种执行结案的方式,结合自身的司法情况应用起来,但在目前我国“执行难”的大环境下,依旧难以完善地推动执行结案,本文根据执行结案的内涵定义,剖析归类出目前执行结案方式的种类和目前的运用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结案,结案方式

前言:近年来,我国法律工作人员专注于立法和执法,在理论上忽视对执行结案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很好地深入了解和探究,造成今日我国在司法实务上呈现出积案如山的情况,为了清结这些积案,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会打起了“擦边球”的主意,滥用执行结案的定义,更为甚者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严重违法了执行结案的程序要求,为了提高结案率,越来越多的法务人员对此行为作出了默许,基于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对执行结案的内涵定义进行阐述是目前法律要务中势在必行的事情,对今后法务人员进行执行结案有着重大的规范性作用和指导性意义。

1执行结案的定义

    执行结案,指的是为了进行统计结案案件的比率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它并未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上有着明确的定义,因此,结案方式并不是由我国的法律所进行规定和说明的,要探究执行结案就需要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去寻找。执行结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对其进行系统性的讲解。

    在理论上,执行结案是指审判机关的判决发布后,有司法部门进行执行的相关程序后的一段过程的总称。执行结案有着明确的特点就是无重复性,即一件案件执行结案后就不会再继续和不会再重来的法律制度。执行结案的执行原因是有两个,一个是执行结案的正常结束,即审判机关的判决,经过执行程序后能够得到满足,另一个是由于其他特殊的原因,审判机关的判决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得到满足,被迫到此终结,此为执行结案的非正常结束。在司法全过程,是通过执行程序的正常结束和非正常结束来完成执行结案的,我国的执行结案形式也大多呈现出此两种结果,可以说,执行结案是案件进行到最后的最终手续,是案件完成的最终标志。

2执行结案种类划分与原因分析

    在法律意义上,执行结案的表现形式只有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这也是在传统意义上达成的共识。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操作过程中以及司法解释文件中,忽然冒出很

多新的结案方式执行结案的法定方式。下面根据《执行立案结案意见》中的第十四条中阐述的六种结案方式进行比较说明。

结案方式

操作

原因

执行完毕

包含“强制性执行行为”和“非强制性执行行为”,其中“强制执行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下,被迫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非强制执行行为”是指在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在执行案件进行到最后阶段时,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执行内容已通过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包括强制执行行为和非强制执行行为)得到完全实现

终结执行

指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法定情形的发生,导致执行程序已无必要或无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就此彻底终结执行程序

继续实施执行已无任何实际效果,具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满足,二是债权人的权利无需得以满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

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此时法院作出暂时性终结本案执行

程序的裁定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销案

销案指的不是由于当事人撤销案件控诉,而是指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案件需要进行转交其他法院进行处理,例如,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案件的归属地或其他特殊原因发生了转移,是在案件的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之中,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中的结案,即不是执行完毕,仍需要等待法律程序上的进行其他程序,因此,在真正意义上,案件的总量是没有发生改变的,但是也是属于执行结案的一种。

为了应对在执行立案环节未发现的管辖错误,在执行程序中经审查发现后,而通过销案的方式终止执行程序的进行。

驳回申请

执行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对债权人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执行立案标准要求的形式要件就应予以立案,即债权人只需凭借执行依据和执行立案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就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上债权人也无需提供有关执行财产的信息就可进入执行程序。但是,执行依据内容的合法性、可执行性,都有待执行机关在实施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加以审查发现,一经发现不符合执行立案标准的,应以“裁定驳回申请”的方式及时结束案件的执行程序。

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标准的,以“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

不予执行

在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判决后,需要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执行,但是由于当事人的的履行判决内容的能力有限或者是履行判决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才能执行,这与判决上的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执行机关可依据职权申请停止执行行为,从而能终结民事执行程序。

不予执行的结案方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所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只能适用于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另外,在我国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债券凭证的结案方式,债权凭证,顾名思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即当事人因无法承担判决书内容,与债权人签订延迟执行债务内容的创新型方式,当债务人有能力或者有资产可以履行债权凭证上的内容时或者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隐藏资产时,债权人可以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由于其本身存在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最高院最终没有赋予执行债权凭证强制效力,这就使得执行债权凭证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价值,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不了了之。

执行结案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状态的反应,在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上有着表达的是不一样的意思。法律意义上,实际上指的是法律程序的终结,法律程序的开始是立案,在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收集、侦查、梳理、分析、判断一系列法律流程后,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情况的进行一个定义和总结的结果。一方面,在案件的最后进行执行结案可以对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汇总和资料的封存等,实现案子的完全结束,相关的案件资料就会撤出法律的程序当中,减少积案数量,提高了结案率,另一方面,执行结案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反映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得到实现,比如说,执行结案方式中的执行完毕应当是占据最多的部分,说明了司法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良好,司法程序较为正确,如除了执行完毕外的其他执行结案的方式较多时,说明执行结案的非正常结果出现较多,应当充分分析原因,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所在,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使得司法程序往执行完毕的结果导向前进。

法律意义上的事情对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遥远的,因此,老百姓更为关注的是现实的意义。在现实意义上,执行结案反应的是最终的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实现,是确切的关乎老百姓利益的事情。执行结案的几种结果,反应的是当事人的原始诉求得到满足的程度,比如执行完毕说明司法结果的执行完全实现,老百姓可以得到判决上写明的切身利益,而其他情况下的执行结案方式说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达到完全的满足,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损失,因此,站在现实意义上,应当保证执行完毕这一执行结案方式,尽量避免出现除执行完毕外的其他执行结案方式。

3执行结案方式的司法实践建议与对策

要积极的推行执行结案,就需要号准“执行难”问题的脉搏,需要多花心思在探索和实践上,需要依靠法律相关部门和法律相关工作人员有着全局的眼光和站在国家法律战略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坚持发散思路,多谋远虑,献言献策。

3.1依靠调解、调后释疑等方法,促进执行结案。

在审判前,如若当事人双方存在和解的可能,应当尽力促进双方和解和促进其避免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裁决,可以通过其他公平的方式进行裁决双方责任。在司法裁决后,也应当提供司法解疑等援助,对裁决书进行适当的讲解,要令当事人了解到自己的责任所在,只有明确当事人的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结案。

3.2可以考虑使用财产申报制度和引用债务担保体制。

财产申报制度,是要求当事人对其名下所有的资产和金钱进行盘点核算,确认债务人的资产是否满足判决书要求偿还的内容,除特殊情况外,在保证债务人的基本日常所需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采取冻结或者是抵押的方式来执行判决内容。债务担保体制,是指当债务人无能力对判决书内容进行执行时,但依旧有执行的意愿,也有愿意为其进行担保的角色存在时,担保人提供某些相当资产对其进行担保,允许债务人的资产继续允许以产生盈利的手段,这是根据被执行人作为质押的担保财产价值进行强制执行等措施,而作为第三方保人也应当积极督促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偿还,必要时,司法人员和担保人通过合法的手段采取一些紧急的强制措施如限制经济消费、限制交通运输等手段,强制履行协议上的内容,可避免那些恶意藏匿财产和利用调解程序漏洞的人拖延执结案,及时打消其拖延时日或者是逃避不履约的念头。

3.3出台制裁法律,完善惩治体系。

在现今社会,是存在着部分抗法人群,他们在审判机构判决后对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上的条款坚决不予执行的,其行迹恶劣已不单单是危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是在挑衅着法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给予除判决书以外更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这种制裁方式,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出台实施的许可,因此,立法机构必须对此进行立法保障,另外,执法的力度也应在执法机关中加强,不能简单的依赖当事人的自觉性和法律的威慑力,而是应当给予一定的强制手段,从轻到严地进行实施,例如,以此进行让其悔过、相应罚款、依法拘留和民法惩戒甚至是刑法惩罚等,司法人员根据不履约的程度和与判决对抗的强烈程度选择合理,从轻到重的尝试合理的裁决体系和手段。

3.4认识和理解审判和执行之间的内在关系。

审判是审判部门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是对案件判定的一个结果,而执行是司法法务人员根据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去进行执行动作,执行活动中的所有内容都要严格按照审判机关给予的判决来进行,才能有效做到执行公正,避免执行结案过程中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结语

其实,在司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当事者都倾向于执行完毕的执行结案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他执行结案的方式的出现,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立案之初,应当尽量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出案件的情况,对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和销案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避免在最终的时候出现结案“堵车”的状况,把关注点放在立案之初,严格控制立案入口和完善立案入口的制度,是解决积案问题的关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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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春利,“执转破”背景下的执行结案研究[D],吉林大学, 2021

作者简介:林玉莹(1983--),女,汉族,福建南平,硕士,讲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