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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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张鑫鸿 

吉林森工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  134702 

摘要汝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历来是我国各级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随着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多,女性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等如何切实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工作的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一些个人设想,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许多女职工已经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不明确,造成了社会上仍然有许多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案件,对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女职工的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乃至国际形象的重要问题。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女职工自身特点决定

我国历来倡导男女平等认为女性是社会生产的重要力量。事实上建国以后随着中国女性普遍进入社会生产领域女性在工作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凸现出来。然而由于女性天然在生理结构上、情感上、思维方式上都与男性存在许多差异尤其是体力上弱于男性,许多工作往往无法与男性相提并论因而在社会生产领域女职工往往处于劣势、弱势的位置。这也造成了一些单位或个人从根本上放大女性职工的弱势、无视其为弥补不足而付出的成倍努力对女职工多有歧视。我们倡导平等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进行专门保护,让她们与强势一方占到同样水平线上竞争这才是真正的平等。从这一点来说必须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二)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立法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2005年8月重新修订了并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强调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1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于2012年4月18日以国务院令第619号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进一步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不足在女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权利告知、特殊时期保护等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

(三)社会新形势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女性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许多单位出现了女性职工人数逐渐增多的现象。在一些服务行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女性职工比例越来越高。尤其是学校从幼儿园、中小学再到高校很多单位出现了女职工比例高于男职工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成为骨干力量同时在家庭中也是支柱,女性面临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不断出现。比如女性在就业时可能遭受歧视、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性骚扰、在生活中承受家人和社会的不理解加之自身体力有限、受到结婚、生育等事情的困扰因而出现了生活和工作的矛盾、家庭和事业的抉择。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维护女职工应有的权利是稳定女职工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女职工顺利渡过难关、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矛盾的制度支柱。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女职工在就业、择业时遇到困难

女职工容易受到性别、年龄、生育歧视,调查显示,有23.6%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有将近20%的高学历女性有被拒经历2。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在制鞋、制革、箱包等行业缺乏职业安全保护措施,女职工长期暴露在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超标的环境中,一些企业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检查和营养津贴也不到位。在一些偏远的地方,许多个体锑矿、煤矿和乡村无证煤矿违法招收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女职工不仅要做跟男职工一样的体力工作,她们可能是因为缺乏教育背景,可是又要赚钱养家,只好和男职工一样,从事各种危险性工作。

(二)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一些行业的同等职位中,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得到同等的报酬,但现实中,有时候因为女职工不如男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范围大而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发生,有的公司比较需要男职工做体力工作,但却因为缺乏男性,所以对占少数的男性给予较多的报酬。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很常见,归根结底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偏向男性,希望留住男职工,而同样辛苦工作的女职工却只能忍气吞声。

(三)“四期"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权不全面,在部分非公企业调查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还有54.8%的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其中商业服务、饭店餐饮业占到60%以上。女职工从怀孕到哺乳期,大概需要两年时间,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适当的工资和时间,而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惩罚只局限在行政制裁和经济赔偿,遇到严重案件时责任不明,间接造成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持放任态度。

三、新时期保障我国女职工权利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对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立法仍很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不久,实践中还需要时间去适应,很多细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细化。特别是对“职场性骚扰"法律规定,应该有更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用人单位相应应该负担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做出详细的解释,以及界定侵犯权益的范围,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更加全面。

(二)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执法监督力度

劳动部门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应该进一步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女职工的法律权益,加强对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行为的刑事制裁,让个人或单位不再重复违反法律。对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集中解决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案件,才不至于互相推卸责任。

(三)鼓励女职工勇于争取权利

女职工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女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女职工勇敢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对女职工加大法律法规意识的培养,在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定时组织教育活动,鼓励女职工参加。

四、结语

女职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半边天。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可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广大女职工的踊跃参与和自觉担当。因此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信在党和国家这样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中国女职工会实现心理上、行为上、制度上、认知上与男性职工的真正平等,自强不息、勇于奋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Z].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Z].

[3]王平.关于企业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建议[J].法制博览,2021(33):145-147.

[4]周雪来.民营企业中女职工权益保护及人力资源发展研究[J].中国商论,2020(11):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