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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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研究 

戴文胜

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  广东惠州 516083

摘要: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在改变人们物质生活同时,人们思想也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尤其在破产清算中,业内学者开始研究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该项研究的有效开展,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欠税界定的税法要件进行分析,对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范围进行研究,有望对部分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

前言:破产清算一般指的是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能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或者没有能力将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按照法律规定,就要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对债权人实施公平清偿,从根源上来说,它属于一种司法偿债程序,最终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把债务人财产进行变卖,在此基础上,再对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但是,由于债务人债务具有多样性,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税收,税收债务的债权人属于国家,想要确保国家根本利益,在传统破产制度和理论当中,给予了税收债权的优先权,也就是说,若是税收债权和其余债权并存,国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中,关于具体范围的认定,目前面临一定发展困境,想要避免税收优先权出现不当扩张使用,维护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就要对欠税进行科学界定。

1.欠税界定的税法要件

欠税范围界定通常取决于一个前提性判断,也就是要将欠税法律性质厘清。目前,在欠税性质方面,主要包含三种类型,第一,税款说,认为欠税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等纳税主体,在法定纳税期间,少缴或没有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第二,状态说。该理论认为,欠税为纳税义务者采取不法行为,导致国家税款超出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完全缴纳的一类状态。第三,行为说,是纳税单位或者个人,产生对应的纳税义务时,由于超过规定期限,少缴或者没有缴税款的一种行为。这三种行为反映了一定欠税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将其作为核心内容,来剖析欠税要件。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欠税违法要件为,在税收要件充足之后,没有履行对应的纳税义务,在状态说和行为说中,均体现出欠税存在的违法性。然而,此种违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认定。换句话说,不是所有逾期少缴税款或者应缴税款行为,都属于欠税[1]

(2)欠税行为要件为少缴及未缴应当缴纳的纳税款,这属于纳税人应作为,但是,却没有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发生的现象。如果是当期已经按照法律规范和要求,将应该缴纳的税款进行足额缴纳,之后由于税务机关,责令要求纳税人补缴以往不满足条件的那些税款,这种行为不应认为是欠税。

(3)欠税时间要件是纳税义务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期限。通常情况下,纳税期限应具备清晰性,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进行有效判断,就要将结算点与起算点进行明确规定。

(4)欠税后果要件为将税款补缴之后,还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虽说上述三种观点没有提及,但是,违法性决定了惩罚性,欠税违法行为必然要缴纳对应的滞纳金,而是不是要缴纳对应的滞纳金,能够从侧面验证这一情况是否是欠税的关键内容[2]

2.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范围研究

由于破产法和税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走向,因此,在对欠税范围进行界定过程中,应格外注意,站在严格立场,其中,主要涉及涉水利息和欠税,对于税后罚款、滞纳金,必须返还税收优惠等,应被排除在外。首先,结合正面和反面两个角度,对欠税范围界定规则加以提炼。第一,为了防止解释出现混乱,在企业破产法当中,针对破产人所欠的税款,要加入正面解释,也就是说,所欠的税款既包含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及应解缴税款、补偿性滞纳金和税款利息。针对补偿性滞纳金,在计算过程中,一般我们可以参考“市场借贷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第二,面临争议大,或者产生冲突的情况,需要进行统一回应,可以采用方面列举方法,将所欠税款的范围加以明确,其中,不含由于破产变现产生的税收罚款、债权以及非补偿性的滞纳金等[3]

其次,欠税范围的严格界定。在修订“税收征管法”过程中,需要限定税的本身。一是需要限制税收优先权的期限,也就是说“有权不同,过期则作废”。在实际规定时,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优先权期限进行确定,比如,将期限定为三年,一旦超过规定期限,就会丧失对应的优先权。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税收征管法”除了具有对应的税收优先权,还对纳税担保和税收强制执行进行了有效确认,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税收债权进行维护。通过限制税收优先权的期限,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过度维护,避免私人利益被过度抑制。在这过程中,也可以对税务机关进行督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在税收种类方面,设置优先程度。也就是采用区别对待和分类规定的方式。比如,对税收优先权进行规定,将其分成一般和特别优先权两种,对于部分税种,可以享有特别优先权,次序优先于抵押权以及担保债权。对于其他税种,仅仅享有一般优先权,只优于普通债权。因此,完善“税收征管法”,需要结合税种自身特点和性质,进行综合考量,对不同类型的税收及情形进行区分,合理规划优先受偿程度。比如,由于司法拍卖行为,引发的一些增值税款,要给予特别优先受偿地位,将买受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权加以保障,这样能够有效将司法拍卖所代表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行优化和改善

[4]

    最后,对于欠税范围的界定,在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不能没有限制地基于企业破产法所强调的平等清偿原则,主要是因为我国税收作为权利保护和私法交易秩序的基础,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若是和私法权利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就会使得税收面临征管困境,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法律秩序与社会稳定运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5]

结束语:综上所述,想要进一步研究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相关人员就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明确欠税界定产生背景,掌握欠税界定的税法要件,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探究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相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 杨佩龙. 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 ——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J]. 税务与经济, 2020(1):10-11.

[2] 杨方. 论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及于滞纳金[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 (2):5-6.

[3] 刘兴树, 高红漫. 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消费性购房人优先权的实现[J]. Show大学, 2021,(012):82-84.

[4] 李俊英, 黄轶琛. 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研究[J]. 税务研究, 2020(5):7-8.

[5] 刘北阳. 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的冲突与解决[J]. 爱情婚姻家庭, 20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