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障碍抗辩途径简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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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障碍抗辩途径简析

李文佳

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5

摘要:2020年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这对各个国家的是一次严格的考验。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卫健委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以来,至今尚无绝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和阻断传播途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本文主要对疫情期间情期间合同履行障碍抗辩途径进行分析,旨在确保企业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障碍;抗辩途径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障碍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及规定

根据《民法典》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指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不发生责任,而不是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这就导致了疫情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合同履行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者责任。

那么,合同履行障碍从根本上可划分为两类:存在履行困难但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完全无履行可能的合同。其中存在履行困难的合同更具有探讨价值,在此范围内,以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需强调一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是以部分履行为前提,存在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可能性 ;而“完全无履行可能的合同”既排除了横向的部分不能履行,又排除了纵向的暂时不能履行,法律结果更为直截了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履行可能会直接导致全部或部分免责。两者截然不同。

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抗辩途径

(一)公平原则的适用

公平原则是疫情期间合同履行问题处理中主要适用的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强调,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互让、共担风险、共渡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我们应从促成交易、降低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公正地应对合同履行障碍,通过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除了交易双方追求权益平等之外,公平原则适用在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履行障碍中最大的救济或抗辩结果就是“予以减免”。这是在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让人们承担与自身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所以,本着“有原因有责任,无原因无责任”的原则,不可抗力能够免除其作为唯一原因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责任,原因力产生前和消失后的责任都不在减免范围。

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发承包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可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如停工损失等风险承包人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主张疫情期间的工期顺延并对因此导致的逾期违约责任免责。

(二)违约方解除的抗辩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在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违约方坚持解除合同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如果其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就符合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免这就避免了很多债务人以新冠疫情为借口,拿不可抗力当“挡箭牌”来恶意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从最高法院相关文件及典型案例来看,对于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规则,总体上保持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滥用的态度,最大程序减小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坚决打击各类合同债务人打着“疫情”的桄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现象。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最大的不同在于,情势变更的关键更多在于“显失公平”,而不可抗力在更多在于“不能履行”。合同部分能够履行或仅是暂时不能履行,违约方应积极与守约方协商,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变更部分合同内容。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变更合同,这也是情势变更相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最主要的区别体现——主张“变更”而非“解除”。

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中,必须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疫情等原因导致的物价飞涨、物资缺乏、政策变化等,现有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情势变更的事由多为政策调整。

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抗辩途径

(一)不可抗力的适用

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基于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因新冠疫情致东京奥运会延期旅游合同案中,张某为现场观看中国女排比赛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但由于疫情蔓延,奥运组委会发布延期公告张某无法按原时间观赛主张解除合同显然此案中服务合同可延期履行但已无法实现张某为中国女排加油的合同目的,其主张解除合同不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需注意不可抗力免责具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违约方应履行对合同相对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并承担合理期限内证明义务。同时,双方均有止损义务,未采取措施止损的一方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时,应及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要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可以固定证据的形式。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还需承担举证责任,保留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材料,包括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印发的通知公告、政策文件,具有公信力的新闻媒体的报道消息等。双方均应尽到合理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切不可滥用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

除了本文上述的在仍能实现合同目的下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合同权利义务情势变更也可以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疫情发生后社会经济的重大变化及国家或地区政策的重点变更导致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规则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解除合同前,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合同解除。

四、结束语

总之,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企业及个人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损失,但同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国家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以此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失。

参考文献

[1]周琼芳,张全斌.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J].当代经济,2020(09):104-106.

[2]宋旭栋. 疫情防控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的适用之探析[D].天津商业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