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存款”科目审计应注意的细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1-11
/ 1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暂存款为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款项,属于负债的一项。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既包括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又包括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既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又包括非业务活动的应付、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押金、购进材料未付款等。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被审计单位不能正确的使用“暂存款”科目,其主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