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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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郝文艺,赵志勇,张燕杰,石彦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新刑诉法的认可。但是,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收集、审查、运用等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应用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去完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正意义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电子证据 审查 运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定义

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1]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计算机、手机、照相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各类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这些电子产品所存的大量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数据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音视频资料、电子账目、文档、论坛发言记录、手机短信等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电子证据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电子设备中留下相关的痕迹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或第三方软件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事实情况,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截取、剪接、删除,造成不易察觉的变化,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镜像文件则难以判断其真实性。[2]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思路

 证据审查,是指对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与相关事实的关联性总和是否能够达到所需求的证据标准的综合考量。[3]

(一)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对收集、固定、提取和封存等步骤进行程序化审查,如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是否有第三方见证人,取证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以及取证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二)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要对电子证据的哈希值(哈希值具有唯一性,只有完全相同的数据进行哈希计算得到的哈希值才是相同的,不存在两个不一样的数据得出相同哈希值这种情况)进行校验。[4]对提供的截图等证据,不能因取证报告内容多、结构复杂就只是审查截图本身内容,要与取证结果相对比,以防内容被修改。在线提取的证据要重点审查提取过程的录音录像,因在线提取无原始介质,录音录像是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保障。

(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电子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情况。审查多个电子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如通讯软件中聊天记录,对聊天各方的内容进行对比,确认是否有关键信息被删除。研判恢复的零星删除数据,恢复的数据很多重要信息不全,但仍有可能发现重要线索,需进行细致梳理。

三、电子证据的运用现状

(一)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在信息技术相关案件中起证明作用

以计算机数据和系统为对象的案件,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数字化信息有着密切关系,在办理过程中都必须根据案情提取和审查计算机和网络执行任务时产生的信息,获得电子证据,使各个环节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完整充分地证明案情。如果不能收集到电子证据,就可能无法确定相关责任。

2.在非信息技术案件中与其它证据起互相印证作用

这类案件中主要案情与信息技术没有关系,但当事人在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活动中使用了数字化信息设备作为辅助的工具。如一些案件通过电子取证,与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加强证据链条。

(二)电子证据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涉及电子证据的实践运用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1.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

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电子邮件(E-mail)、网上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以及专门依附于电子设备的程序和数据(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形式,这些电子证据均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不同介质中。[5]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存储介质,在提交电子证据时,花样繁多,手机、DV、数码相机、磁带、笔记本电脑等不一,导致如何收集和保存当庭质证后的电子证据成为难题。

2.电子证据的修改具有隐蔽性

电子证据因其主要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转换成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就这一点而言,虽然其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但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并且因为其主要存储于计算机中,极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并且该伪造、篡改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

[6]

3.电子证据的归档保存存在隐患

目前,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包括通过技术处理和转换后的电子证据,都可以电子数据等方式刻录到数据光盘中去保存,但光盘的材质和标准并不统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日后调取或复制卷宗材料时,很有可能打不开光盘或是光盘损坏、数据丢失。所以,电子证据的保存问题亦亟须解决。

4.技术人员出庭庭审应对能力较弱

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及应用类案例中,由于案件电子证据量庞大,涉及计算机专业问题较多,办案人员庭审中难以较好阐述与说明案件中技术类专门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也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了规定。受技术人员本身专业的局限,往往容易过多纠缠于技术细节,对于案件疑难点与争议焦点与承办检察官庭前准备不足、讨论研究不够充分,应对庭审效果不佳,质证力不强。

(三)完善电子证据工作的建议

1.加强法律与技术的融合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统一电子证据提取程序和提交标准,如:公证证明程序,亦或其它统一的光盘采集、刻录的地点和程序等。

3.加强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参与电子证据的认证和鉴定工作。电子证据的认定,涉及到专业知识,司法人员可能并不具备这方面的技术知识储备,对于某些涉及尖端科技的电子证据力不从心。因此,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信息公司,协助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参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

3.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保存途径和标准

尽快制定统一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电子证据的保存途径和标准。如对于可以使用数据光盘保存的电子证据,可规定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光盘中按特定程序保存的同时,一并保存一份复制品,或通过其它有效途径和方式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备份资料或数据,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相关数据的不慎丢失与损坏。

4.技术人员出庭应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审应对

技术人员在庭审前需认真研究接受鉴定的案件和案件专门性问题,尽量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提前结合鉴定意见制作出庭答辩提纲和应对预案,为出庭进行充分的准备。作为鉴定人出庭是参与和接受所出具鉴定意见的质证,而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除鉴定问题外,也承担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专门性问题的解释说明,帮助司法人员梳理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在法庭质证环节,不仅要将电子证据审查、司法鉴定结果转换为法律层面的证据材料,更要建立起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间的桥梁,解决好技术到法律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参考文献:

1.魏从金,浅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J], 法制与社会,2013 (2)126-128

2.金波,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发展概述[J],中国司法鉴定, 2016 (84)62-74

3. 冯科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模式[J], 证据科学, 2020 (28)660-671

4.丁勇, 一种结合Fabric技术的电子存证方案[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2020 (47) 113-121

5.林玉琼, 浅谈当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J], 法制与经济, 2012 (308) 18-20.

6.张爱玲,浅谈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维护网络安全中的应用[J], 信息记录材料, 2019 (8)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