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整车推定全损车辆残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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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整车推定全损车辆残值的确定

张丙虹  ,张建伟

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  山东省滨州市256600

目前,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还没有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现我省司法鉴定、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执行的是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中对整车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B3.2.2.1 推定全损事故车辆不得按废旧金属回收价或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定价评估整车残值。

B3.2.2.3 整车残值评估方法之二

可采用市场调查方法(如平台询价、模拟竞价等),将调查结果作为推定全损事故车辆的整车残值。

(规范)中“B3.2.2.1”B3.2.2.3”的条款,我们在司法鉴定具体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采用市场调查方法(如平台询价、模拟竞价等),将调查结果作为推定全损事故车辆的整车残值,尽管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但易导致车辆所有人无法办理过户、销户手续,会给车辆所有人及公安、交通车辆户籍管理部门带来很多麻烦和隐患;2、拆车件未通过合法手续流入社会,还会引起违法犯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我们承办车辆唯一性司法鉴定案件中发现多起更换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拼装车现象,这与非法采用其他事故车辆拆零变现有直接关系。3、车辆所有人对拆零变现行为是否合法问题,目前,对报废、推定全损车辆如办理销户手续,必须由具备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其可用的零部件的鉴定、维修、销售也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如个人或企业自己进行交易,必然带来安全隐患。4、如果对报废、推定全损车辆办理销户手续,必须由具备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那就应该按车辆回收的价格进行估价,“B3.2.2.1”B3.2.2.3的条款就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以下商榷意见:对(规范)中B3.2.2.1”B3.2.2.3的条款进行删除。

参考文献: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制定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守则》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制定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