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现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1
/ 2

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现状研究

阎晓声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 要】: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联系日趋紧密,跨国犯罪随之滋生并快速发展,腐败、洗钱、毒品等犯罪活动的收益跨境流通量巨大,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国家间应当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应对跨境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减少资产流出国的损失。中国采取多种途径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收效显著,但与其他国家在追缴犯罪资产的司法合作方面存在制度和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需要以开放和创新的思路采取措施,拓宽跨国追缴财产的途径和方式,顺应国际社会追缴犯罪资产的新趋势。

【关键词】: 跨国追缴;犯罪资产;国际合作现状

引言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联系日趋紧密,跨国犯罪随之滋生并快速发展,呈现出流动领域大、流动性强、涉及犯罪领域广、类型复杂多元等特点。跨国犯罪类型主要涉及腐败、洗钱、毒品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行为的收益跨境流通量巨大,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出现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的情况,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为严重。跨国转移犯罪资产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社会进步。为了有效地遏制跨国犯罪,阻碍犯罪资产的跨境流通,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犯罪收益进行追缴和没收的法律,国家间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日益频繁,对非法转移的犯罪资产追缴已经被确定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新焦点,对追缴犯罪资产开展调查取证、资产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等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大趋势。

近年来,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外逃并转移犯罪资产出境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动辄过亿元,其中涉嫌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和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一方面致力于打击国内的犯罪,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司法合作,参加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签订区域性的合作文件并开展具体的合作。加强双边条约和协议的履行及各方面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收效显著,尤其是党十八大之后,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天网”行动总体部署和“猎狐行动”的具体实施,我国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逃犯3317人,追回数十亿元的涉案赃款,包括闫永明、杨秀珠等一批重大经济犯罪逃犯归案。[1]中国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途径有以下三方面:

一、加入国际公约,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保障

加入国际公约是我国开展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的基础。我国分别于1989年、2003年、2005年被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些公约为我国开展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理论指导。

2006年,我国为加强各国反腐机关的协作,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旨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通过该组织敦促成员国的反贪机构在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促进经验交流。

2014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开展司法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沟通成本。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是各成员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人员的合作网络,成员国凭借网络可以开展涉及腐败等犯罪的调查、起诉及确认和返还非法所得的活动,是机构之间的非正式跨境合作。合作网络还能够为成员间开展反腐败的法律沟通、案例咨询、经验交流提供方便。

继2014年APEC《北京反腐败宣言》发表以后,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召开,取得了三项成果,集中体现了成员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意愿,推动中国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的步伐。

二、签订双边条约,开展司法合作

除参加国际公约、加强区域性合作之外,我国还与其他国家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司法合作。我国与波兰于1987年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没有涉及到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规定,其余的所有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和所有引渡条约中均设有专门条款规范跨国追缴犯罪资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打击跨国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与更多的国家缔结了追缴犯罪的条约、协定。2018年2月,我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8项(116项生效)。[2]这些条约中的条款大部分包含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具体涉及到开展追缴措施提供证据要求,赃款赃物的移交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内容。

三、国家间及职能部门的执法合作

随着国家间往来的密切程度日益增强,携手治理跨国犯罪,积极开展追缴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以中美合作为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于1998年5月成立。2000年后的6年间,中美两国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开展了协助调查取证、互通相关案件的犯罪情报,监控及缉捕逃犯,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等一系列刑事司法协助和合作。中美两国司法机关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有关规定,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余振东等人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合作。该案系中美双方成功的司法协作案例。2013年,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主渠道司法合作的背景,中美双方确定的5起重点案件中,1人被美方刑事起诉,1人被判刑,另3人均已归案。中美执法机构还将在JLG框架下,增补重点案件,集中力量联合侦办。2016年11月21至22日,为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四次全会举行。双方就反腐败追逃追赃、禁毒及打击网络犯罪等执法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规划了下一步合作方向。

2017年4月7日,习近平主席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的会晤中,强调了中方愿同美方加强执行合作,共同打击洗钱、有组织犯罪等跨国形式的犯罪,中国正在全力治理腐败,希望美方在追套追赃方面给予配合。美方表示愿意开展合作,支持中方追逃追赃的努力。2017年8月,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海湖庄园对话”的实际举措,美方向中国遣返一名涉案金额达40亿的红通逃犯。

近年来,通过公安部的“猎狐行动”以及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活动,我国境外追缴收效显著,但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追缴成功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追缴犯罪资产的司法合作方面存在制度和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需要以开放和创新的思维采取措施,拓宽跨国追缴犯罪资产的途径和方式。具体有以下三点建议:

1.从立法层面,构建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务实、谨慎地缔结资产分享条约、协定

2.在遵守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提高侦查、起诉机关的工作能力,采用传统方式和新型技侦方法掌握财产来源、流转、用途及去向,合法的收集犯罪证据。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为开展跨国追缴犯罪资产提供程序保障。

3.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协助法》,出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说明或解释指导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陈灿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黄风.资产追回问题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阎哓声( 1974 ), 男,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刑事诉讼法。


[1]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时间:2017-11-03 10:58:37

[2]http://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