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1
/ 3

新时期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探讨

吴春蕾

河南诺方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00

摘要:文章以新时期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为研究对象,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现状,随后分析讨论了当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面临的困境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完善;构建

前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在新形势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内容的缺失,已经对环境资源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从而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保护力度,在后续进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纠纷解决时,也能够作做到有法可依,推动相应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规定措施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现状

当前针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围绕“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从纵向层面出发,通过调整二者之间关系,来完成法律规范效力层级的合理划分。目前这种做法已经在法学界内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但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缺陷,即针对环境资源法,无法准确地划分出调整对象与内部分工配合之间的关系。基于此,为弥补这一缺陷,在后续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方面,有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即从横向层面出发,将调整对象作为标准,完成相应法律体系的构建[1]。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结合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子体系”。在具体划分方面,当前有以下几种方法比较常用:分别是“二分法”“三分法”以及“七分法”。对第一种划分方法而言,具体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划分为了两大内容:一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是“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第二种方法来说,则是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划分为三部分:一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是“自然资源法”,三是“生态保护建设法”。针对第三种划分方法,则对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作出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内容,具体而言,一是“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二是“污染防治法”,三是“自然资源保护法”,四是“生态保护法”,五是“能源法”,六是“气候变化法”,七是“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

二、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面临的困境

(一)从纵向层面来看,环境资源基本法认定存疑

在早期,法学界的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便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但有的学者并不认同这一看法,特别是在2014年《环境保护法》在尚未得到修订前,就有相关学者从《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研究出发,认为该项法律无论是定位,还是在内容设计方面,都无法满足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的要求。而在2014年之后,《环境保护法》得到了修订,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在后续报告中专门强调,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就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在法学界内受到学者的广泛认同。有的学者专门针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程序、内容以及立法地位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详细的研究分析[2]。最终得出结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依然不符合基本法要求,本质上该法律只起到了从法律层面对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作用。由此可知,从纵向层面上来看,当前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依然处于缺失状态。关于环境资源基本法的认定依然有很多存疑之处,难以对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到一定的统摄指导作用。

(二)从横向层面来看,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类型不够科学合理

在当前,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已经上升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推动该项国策真正贯彻落实实施,理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出发,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相关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措施实施提供良好的指导。对此党和国家也着手从组织机构改革出发,通过在原本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同时有效推动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从上述分析中能够了解到,无论是从基本国策的制定,还是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要求,抑或是国家组织机构的改革,前文提到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类型比如“二分法”“三分法”等,都不满足上述新要求,有效适应当前的国家组织机构改革需求,这对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三、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策略

(一)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基本法的制定

通过上文叙述可知,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当下尚未有一个能够起到统摄指导作用的基本法律。基于此,针对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首先要突破这一困境,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基本法的制定。在具体实施方面,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但从这种方法实施的可行性来看,本身已经有了“前车之鉴”即该项法律法规在2014年便已经以“构建环境资源基本法”为目标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最终结果显而易见,距离最终的目标依然有很大差距。因此如果依然采用这种方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若之前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依然是在做“无用功”。基于此,只有选择第二种方法,即从零开始,重新进行环境资源基本法立法

[3]。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同时在立法程序方面,则不再沿用传统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促使立法程序更加完善规范。在立法体例方面,可以参考借鉴我国成功的基本法案例——民法通则的编纂方式,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生态资源利用”制度的制定。而在具体的立法内容方面,应注重体现基本法的“基本指导性”的特征,树立全局观念,注重从基本理念、原则、制度层面入手,做好相关指导性内容的完善,从而为后续相关细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指导。除此之外,在新的环境资源法制定过程中,还应注重建立因为环境保护所引起的基本利益冲突化解协调机制,从而更好地彰显环境资源基本法的可行性与指导作用价值,这也为后续环境资源法典的制定创造一个有利条件。

(二)加强环境资源法律横向体系的构建完善

从横向层面出发,注重对原本的“二分法”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下我国环境部门组织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顺利获得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支持。在具体构建完善方面,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该法规体系下,结合新设置的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规定,应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内容:(1)环境污染防治法。该法律法规以《环境保护法》作为指导性法律,还包括了很多细化的单行法律,比如《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从中可知,在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包含了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且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年代各不相同,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很多相似或者冲突。因此建议对上述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的完善与修整,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系统性、完善性与合规性。(2)生态保护修复法。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阴影依然尚未消散的当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也愈发重要。因此建议从生态保护安全的视角出发,制定一部基本法,从而对当下的《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起到统摄引领的作用。(3)应对气候变化法。随着全球变暖,国内近些年异常气候自然灾害频发,比如2021年各地出现的水灾等。因此亟待需要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这一法律最早由国家发改规牵头制定,但没有被纳入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为构建完善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建议在该立法规划中增补该项立法内容。(4)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该项法律目前包括多种单行法,比如《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政策法”,比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应注重在现有基础上加强以完善,尤其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细节,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使其真正落实到现实实践中。

二是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在该法律法规体系下,结合新设置的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规定,应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法。该项法律是对各种资源保护、利用等调整性法律,当下正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同时《资源税法》也已经被纳入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有望在任期内出台。还需要在上述各种资源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制定一套带有统领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从而能够涵盖对我国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同时还能够避免降低资源损坏,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法律目前已经被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中。但仍需要经过法学界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顺利出台指日可待。(2)国土空间规划法。当前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还包括政策性法规,比如《土地调查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但上述法律政策性内容相对较为松散,难以充分满足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因此还需要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能够统领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国土规划内容。这一法律法规目前已经被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中。但仍需要经过法学界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力求能够早日出台。(3)防灾减灾法。针对该项法律法规,目前正在执行的包括《气象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而上述法律法规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着非常紧密地联系,因此可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紧密的连接,由此形成一个完善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度,从而有效解决突发环境事件问题,提升对环境问题风险的防控效果。

总结:总而言之,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较为系统复杂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深入了解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面临的一些困境问题,并结合相应问题,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推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与建立,更好地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钭晓东.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J].中国法学,2020(1):19-22.

[2]张书海,阮端斌.中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反思与完善--基于拉兹法律体系观的文本实证分析[J].China Land Sciences,2019(06):44-52.

[3]张震,石逸群.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J].学习与探索,2021(9):10-12.

作者简介:吴春蕾,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工作于河南诺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