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特色实践教学的优化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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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特色实践教学的优化路径

陈文兴  ,陈小琴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在重视实践教学时,应突出涉农的自身特色。当前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在特色实践教学环节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不足、师资队伍欠缺、实践平台建设力度不够、实践能力考核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应从优化实践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和涉农实践平台建设、完善考核机制等方面不断提升法律硕士的特色实践教学,培养适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涉农法律;实践能力; 双导师制;实践基地

The optimization path of characteristic practical teaching of master of law in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universities. 

CHEN Wen-xing,CHEN Xiao-qin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2,China)

AbstractHigh-level application-oriented legal talents are the training goal of master of law. When paying attention to practical teach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e should be highlighted in the cultivation of master of law in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universities .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cultivation of master of law in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ch as insufficient curriculum, lack of teachers,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platform, and unreasonable assessment mechanism of practical ability and so on. It should optimize the practical curriculum system,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eaching faculty and agricultural related practice platform, and improve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haracteristic practice teaching of master of law, so as to cultivate high-level application-oriented legal talents suitable for the needs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agriculture-related law; practical ability; dual tutorial system; practice base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加,全国法律硕士授权点也随之逐年增加。据统计,我国高校法律硕士授权点已经从1996年的8个发展到2021年的287个。[[1]]近些年不断有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点因评估不合格而被撤销,显示出法律硕士培养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农林院校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经济尤其是乡村振兴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法律硕士培养方面理应紧扣农林特色,注重法律与农林的交叉学科发展,着力培养乡村振兴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师资力量等办学条件的影响,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大多未能发挥自身的涉农特色,且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尤其是缺乏涉农法律实践锻炼,毕业生特色不明显,就业竞争力不强,这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普遍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的办学水平和进一步发展。加强法律硕士的特色实践教学,提升法律硕士的竞争力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特色实践教学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的必然要求

1、有利于突出特色和优势,提升竞争力

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是高校新文科建设的要求之一,也是农林院校文科谋求发展的立足之本。与其他高校相比,农林院校的特色在于涉农领域的研究与教学。结合农林特色,培养适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和优势,也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保持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基于此目标定位,要求在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中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农林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必然要求加强涉农特色的实践教学。

当前地方院校培养的法律硕士应用能力不足现象普遍存在,与社会对法律人才应用能力不断提高的需求矛盾日益凸显。[[2]]办学特色是办学竞争力的保障。从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现状看,各个高校都在不断挖掘自身的优势,将法律与自身的优势学科进行结合,不断往交叉学科方向发展。除了农林院校外,其他高校大多不具有农林学科方面的优势,将法律与涉农学科进行结合,进行涉农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教学,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展示特色和优势的良好契机。因此,从“随大流”的培养模式中脱离出来,重视涉农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是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教育的重心所在。

无论是司法机关、律师行业还是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都需要大量具备涉农方面知识和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农林院校涉农学科的优势可以很好地弥补法律硕士这方面知识的不足。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将农林学科和法律相结合,在课程上设置涉农法律课程,在实践教学中融入涉农元素,培养熟悉涉农法律理论与实践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能突出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的特色和优势,而且能有效提升法律硕士的就业竞争力。

2、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具备涉农理论与实践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党的十九大对乡村振兴作了重大决策与部署,强调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保障离不开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本下乡、人才引进、集体产权改革、村庄治理等都需要法律的支撑,需要大量的具备涉农法律理论知识、熟悉涉农法律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农林院校主要对标乡村建设,服务于乡村建设,着重培养能运用自身知识和技能服务乡村振兴的实用人才。其在法律硕士培养方面也应侧重于培养适合涉农领域的法律人才,可以满足乡村振兴和乡村法治发展的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仍旧在于乡村的法治进展,需要服务于乡村法治发展的法律人才。在涉农法律纠纷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妥善解决村民纠纷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而解决农民纠纷不仅仅需要熟悉法律规则,还需要熟悉村规民约和涉农纠纷特点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

二、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实践教学存在明显不足

1、缺乏涉农法律实践课程设置

当前,全国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大多是按照教育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下称《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制定。笔者比较了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发现,在理论课程方面,农林院校基本上都会设置一些涉农法律课程,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业法》、《林业法》、《农村法律与政策》等,并鼓励学生选修其他学院的涉农课程,体现出了农林院校法律硕士课程设置的特色。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只有应用于实践才能保持其生命力。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是毕业走上社会即可发挥作用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3]]因此,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培养更强调实践的重要性,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并对此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实践环节要开设法律谈判和模拟审判、仲裁和调解等实践性课程,这些实践性课程具有普适性。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基本上都是遵循要求、照单全收,没有根据学校的特色、地区的特色设计有针对性的实践性课程。法律硕士学习涉农法律理论课程但却缺乏涉农法律实践,结果往往是“纸上谈兵”,无法做到学以致用,使得法律特色理论课程的开设功效大大减弱,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的特色培养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2、涉农法律实践基地建设不足

如前所述,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在于突出特色。这种特色除了涉农法律课程的设置外,还体现在涉农法律实践教学上。而涉农法律实践教学离不开涉农法律实践基地的建设。

法律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分成校内与校外两大部分。对于校内实践基地建设而言,与其他高校一样,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校内实践主要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基础设施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辩论、法律谈判等,有些高校还设有法律援助(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参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实践机会。通过在校内实践的开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但从校内实践基地的利用上看,往往仅仅是进行一些常规的实践教学,未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特色的涉农法律实践教学,比如开展农产品贸易、农地流转、村民纠纷方面的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案例辩论等,实践内容不够丰富,实践基地利用率不高。

从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看,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与其他高校一样,大多选择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共建,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也通常局限于这些部门。少有与农林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涉农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共建实践基地。即使个别有与乡镇政府进行共建的院校,但因实践基地往往位置偏离城市,受交通及安全等因素影响,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也几无选派学生到乡镇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因此,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涉农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不仅缺乏,而且利用率极低。

3、“双导师”制下校外实践导师参与度低

法律硕士的培养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支撑。而实践需要具备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指导老师进行指导。为了能更好地指导法律硕士进行专业实践,各高校纷纷采用“双导师”制,聘请法律实务专家作为学生的实践导师。“双导师”制一方面可以利用校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务工作者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传授实践经验,有效弥补校内导师在实践经验方面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扩大硕士点影响力,并可借助实践导师的引导、推荐,为学生的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双导师”制度对于法律硕士的整体能力提升意义重大。但从笔者对农林院校的调查中发现,校外实践导师选择上缺乏农林特色,且导师参与度普遍较低。尤其这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学生与校外实践导师的联系普遍不够紧密。甚至存在着有学生在整个硕士攻读期间都没有与实践导师联系见面交流的现象。在农林院校法律硕士中经常会流传对校外实践导师“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调侃语。   

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存在着如下不足:一是校外实践导师遴选大多集中于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涉农主管部门、涉农企事业单位的实务专家基本不在考虑之内;二是学生的集中实践与校外实践导师的分散之间的矛盾。从各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的分布上看,涵盖了较多的法律实务部门,但学生的实践往往是统一安排于某个或某几个实践基地进行集中实践,这样便于学校对实践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学生与实践导师之间的联系存在着割裂,实践导师的指导作用大大减弱。三是校外实践导师职责不明确。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普遍存在着对校外实践导师管理上的松散,实践导师参与指导动力不足。农林院校对于校外导师如何参与实践指导大多缺乏相应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考核机制,校外导师的对学生指导多少、如何指导、指导效果等缺乏衡量标准及奖惩举措,加上校外实践导师大多本职工作繁忙,因此指导学生往往是随意性较大,参与程度普遍较低。

4、实践考核流于形式

实践教学的效果评价需要综合反映学生的法律知识、职业技能、法律方法等多方面的学习运用情况。[[4]]因此,实践考核应是严肃和认真的。法律硕士的校内实践考核主要是通过学生的实践表现,结合学生提交的文书、实践报告等综合进行评价。而校外的实践大多分成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两类,中期考核通常是在学生实践期间,学校走访实践单位,通过与实践单位、学生座谈的方式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终期考核则大多是由学生提交实践报告和实践周记,并向考核组简要汇报实践过程及取得成效的方式进行的。无论是校内实践还是校外实践的考核方式,表面上看是比较合理。但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看,学生只要参加了实践,提交了考核材料,就不存在考核不过关的情况,哪怕是有些学生在实践中表现很差,提交的实践报告与实践周记都是从网上摘抄复制的,也都能顺利考核过关。实践考核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内容影响了学生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法律硕士的应用性培养效果大打折扣。

三、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特色实践教学的优化路径

提升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竞争力,需要结合农林院校涉农领域的特点和优势,从实践课程设计、实践指导队伍、实践基地建设、实践考核四个方面进行优化,不断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特色实践能力。

1、优化教学方式,增设特色实践课程

(1)理论课程融入实践教学因素

法律硕士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理论应紧密联系实践。因此在理论课程的授课中应该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授课方法上,可以尽量采用案例教学,将理论知识点融入到典型案例中。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尽可能地选择涉农案例,以彰显农林类院校的特色;在案例分析方法上,应更多地强调涉农学科与法律学科的交叉融合方式,以强化学生多层面的分析能力。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增加了理论课程的实践性,提高了课堂的趣味性,不仅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强调多学科的交叉,是培养涉农法律人才的良好方式。农林类院校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与教学中既要体现法学的核心知识,同时也要注重乡村振兴、涉农知识的融合。[[5]]

(2)实践课程采用双师教学方式

现行的法律硕士的通识性实践课程有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专业实习等,这些实践课程的教学需要授课教师不仅要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虽然校内部分法律教师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但显然无法与校外法律实务专家相提并论。单纯依靠校内教师教学会因为授课教师实践经验不足而使得教学效果不佳,但若单纯依靠校外实务专家进行教学,又可能会因为专家时间有限等原因而缺乏对学生的学习跟踪,也会使得教学效果打折扣。因此,在涉及实践课程的教学时,可以采用校内教师与校外专家相结合教学的方式,实践课中涉及理论的部分由校内教师教学,涉及具体实践操作方面由校外实务专家参与进行指导,并由校内教师进行协助。这样可以增加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3)增设涉农特色实践课程

掌握跨学科知识、交叉学科知识是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农林院校可根据学生学习的具体情况,在学生的接受范围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将法律硕士培养与自身的农林特色专业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林院校涉农学科的资源优势,注重法律与农林专业的交叉学科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林学”、“法律+农学”、“法律+农村经济发展”、“法律+茶学”等新型培养组合模式。在设置《农业法》、《林业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等涉农法律里理论课的基础上,设置如林权实践课、农地确权模拟仲裁、茶叶贸易实践等特色实践课程。分别由涉农专业的老师和法律专业的老师共同教学,挖掘法律与其他涉农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联系,让学生发挥所长且契合学校特色,满足区域和乡村经济发展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同时,为满足学生对涉农理论知识和实践锻炼的需求,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校内“双导师”制的方式。根据学生的需求,为学生选定一名校内涉农专业的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涉农课程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弥补法律专业老师可能不擅长涉农方面知识和实践所带来指导上的困难。

2、加强涉农法律实践平台建设

对于法律硕士而言,实践基地的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建设应着眼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6]]对于农林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来说,应尤其注重涉农实践基地的建设,不管是校内实践平台的建设,还是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都要做到从培养目标、考核机制、功能拓展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地方农林院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

(1)加强校内实践平台建设

加强校内实践平台建设。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利用好文科实验中心、模拟法庭等实践场所,经常性进行案例辩论、模拟审判、法律谈判、虚拟仿真实验等实践性教学,举办多层次的模拟法庭比赛、法律文书写作等比赛,加强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提升实践能力。[[7]]为了彰显农林院校的涉农特色,在案例的选择上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典型判例,而应更多地选择涉农案例。同时加强与其他学科的联系,鼓励学生参加其他学科的校内实践活动,如林学、农学、茶学等学科的实践。还可以鼓励其他学科的学生参与到校内法律实践中,通过跨学科的学习与实践,可以进行知识互补,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注入新的智慧力量。

(2)注重校外涉农法律实践基地建设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应一味地选择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农林类院校的特色,一方面加强校地合作,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元素,与地方涉农政府机构,如农业农村厅(局)、林业厅(局)、乡镇政府等进行共建实践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地合作关系,打造地方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实践的独特竞争力。利用实践课程要求和寒暑假,选派学生进行涉农法律实践,深入参与到涉农地方立法与政策的调研和投标,为地方建设建言献策,实现地方建设和法律硕士培养的双赢。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校企合作,与涉农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定期选派学生进行实践,熟悉涉农事务,并为涉农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共同申报涉农横向课题、共同参与涉农项目的招投标,共同举办涉农领域的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校外实践基地的合作,打造学校和实践基地的“共同体”。在利用法律硕士点的优势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拓宽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3、加强“双导师”制建设,落实校外实践导师的职责

“双导师”制是培养法律硕士的重要举措,为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所推崇。但“双导师”制度的实施情况因校而异。农林类院校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在选择上应侧重突出农林院校的涉农特色;完善校外导师的考核机制。

(1)遴选部分涉农法律实务专家为校外导师

正如前面所述,要提升法律硕士的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自身的培养特色是一种重要途径。农林院校的优势就是涉农研究和教学,涉农法律研究与实践则是其法律硕士的优势和特色。在遴选校外导师时,在普适性选择司法及律师行业的实务专家外,可以选择一些涉农国家机构、乡镇政府、涉农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到法律应用的实务专家,比如农业农村厅(局)、林业厅(局)、乡镇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土地仲裁委员会、涉农企业的法律实务专家,鼓励并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校外导师,发挥出农林院校涉农法律实践的优势。

(2)完善管理和考核机制

校外导师主要为法务工作者,指导学生实践并非其主业,在缺乏制度约束和激励下,往往会带来惰性。学校应制定实践导师的遴选与考核办法,明确实践导师的职责,并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机制,明确了校外导师的职责,有章可循,才能督促校外导师尽心尽责地完成指导工作。

考虑到校外实务专家来应聘导师更多的是为了声誉,因此针对考核结果,除了相应的物质奖惩外,更应注重精神上的奖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校外导师,应颁发奖励证书,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反馈。通过这种方式,不近会让校外导师所在单位继续支持校外导师的指导工作,而且会让校外导师因自身获得肯定而更加认真地指导学生。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校外导师,应该要及时解聘,并同时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对于长期没有学生选择的校外导师也应予以解聘。

4、强化学生实践考核机制,做实实践问题的反馈与解决

强化实践考核机制,应当做到细化考核评价制度。从考核的内容上出发,制定多元化的考核方式,改变传统的只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周记的方式,而是要在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周记之外,侧重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是否良好、参与度高低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否提高等方面,进行多角度的考评。首先,实践考核应该侧重过程性评价,而不是结果性评价,因此对学生的实践考核,应当贯穿实践的全过程,而不是实践结束后才进行,可由3至5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参与到学生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学生在实践单位中的表现,对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水平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作出量化评价,把评价的区间延长。其次,要建立实践巡查制度,由学校安排老师不定期到实习实践基地进行巡查和调研,对实习实践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硕士点。再次在实践结束考核时,不应仅从查看实践报告、实践周记、实践鉴定等材料进行考核,而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开研讨会或者参与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通过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能力高低进行评价。最后,在考核的结果上,不应只要参加实践,就可以通过考核,仅仅只是分数的不同而已。应该视考核结果给予学生一定的奖惩,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同时,对与实践表现不佳、考核结果差的学生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实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实践锻炼。

总之,随着法律硕士点建设的不断增多,法律硕士的培养竞争日益激烈。对于农林院校而言,只有在课程设置上彰显农林特色,在实践教学中突出涉农元素,才能提高学校和学生的竞争力。因此,要正视农林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升和完善法律硕士的特色实践教学,才能提升法律硕士的竞争力,才能满足乡村振兴发展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名单.(2021-11-15)(2022-05-02)http://www.china-jm.org/article/?id=701.

[[2]] 龚志军.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9(11):33-36.DOI:10.13582/j.cnki.1674-5884.2017.11.008.

[[3]] 陈欢,徐前权.“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2(02):99-103.

[[4]] 张弘.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以福建省F高校法学院为例[J].南方论刊,2019(09):94-97.

[[5]] 陈麟.新文科农林院校茶文化融入法学教育探究[J].福建茶叶,2022,44(01):163-165.

[[6]] 何潇.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探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2):59-61.

[[7]] 时斌.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困境与探索——基于河南省四所高校的实证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09):37-41.

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一般课题(FJJKCG19-262),2020年度福建省基地重大项目(FJ2020MJDZ029),福建农林大学2019年研究生教改项目《农林院校法律硕士涉农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路径研究》,福建农林大学党委宣传部2018年思政教育项目《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

作者简介:陈文兴(1973-),男,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法治,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