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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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刘琳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高龄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效减轻了失能群体的经济负担和事务性压力,但筹资基金积累不足、支付能力不足、过度依附于医疗保险等问题逐渐暴露。本文试图探讨行之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筹资模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91亿,占总人口的13.5%,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超过4000万人。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难题,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海市、青岛市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和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增了14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建立科学、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新时代社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合理的筹资方式更是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公平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因此,本文基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成效与国际经验来纵观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以形成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一、形成独立的筹资模式,打破依附于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的困境

从目前各地区试点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主要还是依赖于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这使得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形成天然的连带关系。在医疗保险基金充足的情况下,两项制度均可正常顺利运作,但一旦资金出现缺口、收不抵支,两项制度均会受到严重影响。在制度实行的初期,这种筹资方式具有可行性。但是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会逐年增加,医疗费用具有了刚性。长此以往,医疗保险基金不太可能支撑起另外一项保险制度的运行。同时,长期护理保险的建制初衷就是想要作为一项独立的保险制度来建设以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那么作为我国“五险”外的第六险,独立筹资是最基本的要求,这既是制度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不阻碍其他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需要。

二、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拓宽护理经费的来源

以个人、企业、政府为基础的多渠道筹资模式无论是从资金筹集的数量还是资金来源稳定性方面而言,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个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受众群体,享受护理服务同时承担部分的费用,这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在筹资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也无可厚非,而且无论财政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入有多少,政府一定得起到最终的兜底作用,这是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企业是否应该缴费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点,我国社保缴费率在国际上都名列前茅,现有的社保缴费率对于企业而言已经不堪重负,但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并不像养老保险一样属于一类大险,其缴费率自然不会达到养老保险那样的高度,在总费率较低的情况下,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承担的比例也不会过高。以上海市为例,其企业缴费率只在1%左右。因此,企业作为缴费方在理论上并不会存在很大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在缴费减税的大背景下,尽可能积极地拓宽资金来源。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渠道:一是从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划转来充实护理保险基金。由于老年人一般在接受护理服务的同时也离不开医疗照顾,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具有天然的连带关系,因此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可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又一重要筹资渠道。但是资金的划转一定是要以不能影响医疗保险自身运作为前提,所以该渠道只适合某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如广东省等。二是发行长期护理保险彩票。我国彩票分为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两大类。发行福利彩票目的在于为推进福利事业筹集资金,发行长期护理彩票原则上是可行的。同时,许多试点城市(如青岛)在制度实行之初每年度都会从福彩公益金中划转一定数额的基金充盈长期护理保险,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支持这种筹资形式,保证其合法性。

三、建立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采用的是部分积累制。这种模式是我国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及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德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尽管制度目前运行的很成熟,取得了很好的制度外部性。但现收现付制更多的是暂时性地解决当前的问题,缺乏长远的规划,无法很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一方面,众所周知我国“未富先老”,老龄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如果采取现收现付制,制度的筹资压力会越来越大,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完全积累制无法很好的解决我国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老龄人口基本的护理需求。因此,部分积累制才是最适合我国筹资模式的选择,这既是一脉相承,也是大势所趋。

四、形成多梯度的缴费层次,筹资水平的设置不宜过高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来看,护理保险不仅只是属于庞大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在我国各方主体社保费率负担较重的背景下,其费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因为负担过重影响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设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时,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和民众的工资水平,并且按照各地区的护理费用来确定不同层次的,符合需求结构的筹资水平。同时,在同一个地区也可以形成多层次的筹资标准,以此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给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提高制度的参保率。这个可以参照我国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的设计,提供多个缴费档次(如基本、中级、高级等)。如果缴费档次较低,缴费较少,那么则只能享受到基本的护理服务,同时报销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反之则较高。将缴费与护理服务挂钩可以调动人们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制度的扩面,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长远健康发展。

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

类似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各地区老年人抚养比不同,养老压力不同,导致养老基金负担各异。通过调剂金制度来跨省份调动养老金共同使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部分省份的养老压力。同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的负担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对长期护理服务和设施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中央层面要建起中央调剂金制度,以此来平衡各地方在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资金上的差异。在国际上诸如日本、德国等都有在中央层面上设立调剂金,调整不同地区间的缴费和支付差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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