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代虚拟货币法律监管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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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代虚拟货币法律监管问题

潘鹏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      530029

摘要】:随着当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并逐步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不过,虚拟货币也面临着不少风险与法律漏洞,立法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也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为此,该文对中国虚拟货币发展历程、风险因素作出了初步探讨,并针对各项问题给出了意见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监管;交易

引言

从货币发展规律出发,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从货币性质出发,虚拟货币并不能代表传统货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其本身也不具备相应价值。因此,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但随着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愈加盛行,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平台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愈加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假期阿哥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拟货币监管风险

(一)存在发行风险

互联网上虚拟货币货币发放的速度相对较随意化,此类虚拟货币发行随意的特性特别适用于网游这种高吸金的互联网行业中。由于大规模地发放虚拟货币,可以强制虚拟货币在虚拟货币世界内的迅速贬值,使消费者被迫实现迅速消费行为,进而让公司获取了巨大的收益。尽管采用这样的经营运行方式能够迅速回笼资金,但巨大的通货膨胀也将急剧缩减服务寿命,从而破坏了整个互联网对虚拟货币货币领域的公信力。另外,虚拟货币货币的迅速发展也给传统金融机构利益造成了极大危害。由中央银行所发放的纸币将明显取代,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因为其资金运用的领域更加广阔,管理成本更高,也会导致这一现象越来越严峻。

(二)存在犯罪风险

和传统洗钱手法比较,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了.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的新选择。如果能够迅速地把大量来源于非法活动中的资金转移到一个从立法上来说对洗钱活动控制相对薄弱的国家中去,那么允许虚拟人民币采用计算机或网络方式实现的跨境收付系统将会对犯罪分子来说十分有吸引力。

(三)存在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虚拟币种具备高度虚构性与多样性,很难追踪,因此互联网虚拟币种的安全性基本没有保证。服务于用户的"简单"理念以及部分互联网运营商在内部安全技术上不到位,让一些人有机可乘。最常见的情况便是"盗号"。由于互联网实名制和高端验证技术的高昂成本,使得高安全性模式无法广泛应用,也使得虚拟货币的高安全性在遭遇危险后,很难进行有效处理。

二、我国法律监管虚拟货币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监管虚拟货币现状

从虚拟货币进入中国市场开始,我国在立法方面便制定了较为严谨的规范措施,首先国家法律对虚拟货币的基本特征作了规定:虚拟货币作为专门的虚拟物品,不具有和人民币一样的法律作用,也不能或不应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利用。但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货币市场又出现了另一波热潮,但从2021年开始,以虚拟货币为背景的投机炒作活动又进入了高发期,严重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还产生了赌博、不法集资、欺骗、传销、欺骗等违规犯罪现象。为进一步预防和处理虚拟货币炒作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网信办、最高院、最高检等单位,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份《通知》被业界称为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发布的最强监管措施。较此前的政策而言,《通知》对虚拟货币业务的界定更加明确,相关措施也更加坚决,大体可以概括为"两定性"与"两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认为,虚构人民币业务构成违规融资活动,在民事与刑事上进行双重否定。

(二)我国法律监管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

1.对交易平台未能实现严格有效监管

对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变种中介贸易的打击还略显不够。因为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知识产权贸易网络平台不能对辅币或"虚拟货币"产品进行标价、交易中介等业务,而国内许多虚拟币贸易站点的交易服务也已被责令暂停。不过令人深感疑惑的是,知识产权贸易网络平台日均浏览量却依旧居高不下。究其原因,尽管各知识产权贸易网络平台均说明将认为配合策略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第三方中介交易服务。但其仍采用变相增加购买各方的供需数据来促进贸易。举例来说,对于中国现阶段最主要的虚拟币贸易站点——虚拟货币中国和火币网,由于虚拟货币中国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监管,宣称将暂停交易功能并只进行之前产品的提现,从而进行了转型。而火币网也走向了暗处,并将服务器和客户信息全部迁移到了境外。此外火币网方面也表示,虽然其不会再进行第三方贸易,但是仍将进行类似于第三方中介的业务以促进贸易。但这种钻监管之空的交易方式,换汤不换药,其实质内容仍然属于中国刑法所限制的网络平台交易方式,也因此迫切需要更有效的执法打击。

通过交易平台的诈骗犯罪活动一直非常猖狂。而虚拟人民币也早已开始沦为"暗网丝绸之路"中,用来不法贸易购入物品时所用的主要币种。按照洗钱法律的规定,洗钱是为隐瞒不法资金的真正源头,让其进入正当的财务循环中的活动。在我国,严厉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机构主要是人民银行,各企业都有义务与中央银行一起严厉打击洗钱类的犯罪活动。

2.对个人私下交易难以执法

虽然中国法律明确限制了所有个人或者机构可以参加一切形式的代币发行或者融资活动,同时个人也不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传统人民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但是很显然中国法律并不是严格限制了虚拟人民币间的买卖,而且似乎也并不是把私下的或者个人之间的虚拟人民币买卖,以及所谓的场外买卖视作违法行为。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暂时还不能停止在交易平台上给老客户提供的提币业务。因为国内客户很可能把从国内平台购买的虚拟币直接提到其虚拟币钱包中,再到国外的交易平台所进行提现,但这无疑是一个监管空白。

三、虚拟货币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整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首先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或活动都要进行积极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根据需要提高了合规意识,并主动做好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安机关、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备案登记,一方面满足了交易平台对提高信用资格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便于了执法机关对于平台非法交易的执法监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有关行政机构的备案登记,可以推动市场经济参与者和部门相互之间的良性交互和沟通。也因此,通过进行主动的备案登记,公安部门就可以加深对新型技术违法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效能和管理水平;而通过备案登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可以更进一步的认识网络监督领域中存在的新的问题和挑战,并做好了顶层设计,以实现精准立法。

健全规范的许可评审体系。通过设立规范的审核批准体系,以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的壁垒,并防止传统市场上发生"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尴尬局面。也因此,虚拟物品交易平台需要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需要满足所确定的最低限额、所在企业需要正常开展新产品的发布、从业者必须达到金融从业部门所要求的相关资格、交易的质量安全也需要满足全球平均水平。

打击诈骗犯罪行为。由于《反洗钱法》等有关文件都针对洗钱犯罪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权威的解读阐述,因此作为业界的指引标杆型法规文本,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也应当遵守,而针对类似于洗钱犯罪的非法灰色交易,交易平台在自律同时也应当建立规则意识和红线意识,而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建立行业共识——即所谓"零容忍"。另外,对行政执法部门而言,中国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也需要经常开展监管检查,以督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可疑交易进行准确申报。

(二)加强对个人间交易的监管力度

采取了一定的本名制。而实际上,由于数字货币是根据P2P原则,所以进行交易时并不需要有中间的第三者,所以采取了本名制,从技术上是一定有效的。另外,我们也相信,实际上大部分的虚拟货币用户都想要拥有一个更加安全的交易平台。所以加大了对用户的私下交易的控制,并且严格执行实名制,在提升了数字货币的信用度的时候,也可以比较降低了交易损失率,从而提高了交易的便捷与高效。

建立黑名单系统。针对个人间私下使用虚拟货币的方式,通过深网(deepweb)开展非法贸易的情况,将加大打击幅度,并实行穿透式监控措施。不论国籍,只要触碰到违法不能超越的法律红线,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开展的毒品买卖等违法犯罪,将全部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严禁或限制其今后在我国境内进行经营,或者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促进了国际间执法协作。正如上文提到,当前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已开始把数字货币贸易引入国际司法监督系统内,中国或可加大同这些诸国的跨境协作,并充分发挥在联合国架构内国际机构的功能,充分运用国际刑警组织等执法机构协作平台,联合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与个人之间的非法贸易。

总结

互联网的出现促使实体货币与虚拟货币进行分离,虚拟货币产生于网络并在网络中进行交易、运行,为消费者带来了移动终端支付、远程交易等诸多便利。但由于虚拟货币自身不具备货币属性,且自带匿名性与隐蔽性,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不使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不法分子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我国在法律监管虚拟货币方面应积极整顿交易平台,加强对个人交易的监管力度,以发挥虚拟货币的良性价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孙梓翔,于彤.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难点与打击策略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03):29-33.

[2]张田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基于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2(03):109-114.

[3]朱英子. 北京一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虚拟货币被盗案:是数据还是财产?虚拟货币法律属性仍存争议[N]. 21世纪经济报道,2022-05-12(008).

[4]郑瑜. 虚拟货币监管加码  央行发声、三大协会发文警示风险[N]. 中国经营报,2022-04-18(B07).

[5]霍丽霞,曹荣鑫,邱宗炽,苏玉海.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虚拟货币的调查分析与思路探讨[J].中国安防,2022(Z1):77-82.

[6]宿继兮.数字时代反洗钱国际态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探析[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2,41(01):26-31.

作者简介:潘鹏赛(出生年-1979)男,籍贯(广西来宾),职称,中级,专业或研究方向:重大民商务诉讼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省市,    广西南宁       单位邮编,53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