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法理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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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法理分析

赵中华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互联网自1969年诞生以来,历经50年的发展,早已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人们不再依赖面对面交流,而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畅所欲言,在这里,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的滥用也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网络暴力。近年来,网络暴力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不能只从实体法的角度去规制网络暴力,还要从法理角度对立法进行指引,以此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成因;法律应对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一) 网络暴力的含义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现实社会的暴力在网络方面的延伸,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利的暴力行为,是发生在网络上的道德审判。网络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拳打脚踢,它是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是网民,这些网民发表的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并伴随着侵犯他人隐私和侮辱性的话语。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网络暴力的特征有如下几点:第一,施暴主体的隐匿性,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没有实名制,施暴者不用担心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这是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发表言论的重要原因。第二,网民的从众性,互联网网民学历素质普遍偏低,很难形成自己的客观判断,容易被他人的言论煽动,他们会基于自己内心的“伪正义”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对一些人物进行“私自审判”。第三,网络暴力是一种“看得见的暴力”,具有现实危害性,网络暴力虽然不像普通暴力那样直接明了,但它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巨大的。

二、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匿名的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环境的匿名性无疑是造成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网络暴力一般发生在微博、贴吧这样的网络媒体,而不会发生在我们的朋友圈。在匿名的机制下,我们才会扮演各种角色。一方面互联网环境的匿名性能使人表达出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从而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但另一方面,这也会使得整个互联网更具有暴力性,人的本性暴露无疑。在匿名的环境中,人们会突破对自我的束缚,表达平时在现实生活中不敢表达的言语,俗称“键盘侠”。此外,在网络世界里,大多数人都不用承担后果,这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二)丧失理性的网民

截止到2020年,我国的网民数量为9.04亿,受过专科及以上教育的网民群体占比为19.5%,可见,有80%的网民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网民学历偏低,在受到煽动后,他们很难形成自己的客观判断,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一旦有人站出来说出一些理性的话,他们就会群起而攻之,因为他们内心已经被愤怒所控制。网民们总喜欢无脑站队,只要他们看到的话是自己喜欢听的,都会去认同,根本不会去理性的分析。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多少网民仅凭一段监控就认定是一辆小轿车逆向行驶才导致公交车坠江,于是乎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的那个下午,小轿车司机就被问候了不知多少次,事后查明小轿车是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而那些骂小轿车司机的人却没有一个站出来对小轿车司机道歉。也许有第一个人说出小轿车逆行导致公交车坠江这样的谣言,可大多数网民还是选择了从众,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我跟着声讨就行了,种种背后展现出的是理性的缺失,即使有人进行了理性的分析,这些人通常也会遭受谩骂,以至于形成“沉默的螺旋”。

(三)法律监管不完善

当前,我国还尚未形成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1。对于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什么太严重的后果,法律一般都不会追究,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只是行政拘留,违法成本太低。基于法律监管的漏洞,网民们才得以肆无忌惮,在虚拟空间中随意发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所以,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以更严格的法律去规范互联网行为,对网民会起到震慑作用。

三、网络暴力的法理分析

(一)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秩序也不是首要的,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网络暴力的实质,还是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个人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但是在价值位阶中,自由价值要优于秩序价值,那就可以一昧的追求自由而不管秩序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有对自由加以约束,才可以使秩序变得更好,造成网络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加以约束,即“过度的自由是危险的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不应该成为法外空间,个人权利的行使除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之外,还应受到公共秩序的制约,从而使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平衡。网络暴力就是放纵了个人权利,没有将个人权利至于公共秩序的制约之下,使得网络空间成为了网络暴民的天堂。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对人的行为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法律是对道德的成文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道德也是一种“自然法”,它在人的心中约束着人的言行。两者对社会和统治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要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只谈道德的世界会是一团乱麻的,因为每个人三观不同标准不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行违法之事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也并不罕见,这种道德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和平与安宁;只谈法律的世界又是冰冷无情没有温度的,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囿于人认识的局限性,通过文字表达出来又受到了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分歧,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出现的问题作出做公平公正符合实情的判断。法律和道德就像一个人的两条腿,互相作用和贯通才能行走和奔跑。网络暴民通常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社会现状进行主观评价,他们没有客观的去看待问题,至法律于不顾,并煽动他人加入到他们的暴行中来,对事件当事人妄加评论,为的可能只是发泄自己的情绪或者满足自己的快感。这是个人自由对司法尊严的挑战,倘若司法纵容了这种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就会更进一步,他们必将造成更坏的影响。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最早体现在《罗马法》中,《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理论: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3。在网络暴力中,网络暴民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在现实生活里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同时,网络暴民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如果这种现象无法得到整治,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与措施

(一)合理限制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任何言论,它只能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如果不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那么势必造成一个恶劣的网络环境,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施暴者或者受害者。在自媒体时代,尤其是要加强对有影响力的人物的言论限制,因为他们一句话可能会导致很多人盲目追从,例如,要加强对微博大V、抖音大V等的言论限制,他们的粉丝数量多达几百上千万,他们发布的消息影响力很大,如果任尤其发表一些不适当的言论,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网络平台也要加强审核,对那些煽动他人,带有侮辱性的文字予以屏蔽,积极引导网民传播社会正能量。当然,限制言论自由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第一,合法性规则,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要被法律所规定。第二,正当理由原则,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4。第三,必要性原则,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对于目的的实现需要是必要的,关于必要性,法理学中同样有着充分的讨论。首先,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需要是对迫切的社会需求的回应。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要尽量少的侵害言论自由,判断这一点标准是是否有其他相对更少侵害言论自由的措施来达到相同的目标。最后,其法律需要是相称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所带来的好处需要成比例的大于其伤害,只有这样必要性才能得到满足。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

匿名性作为网络暴力的特征与产生原因,给了网络暴民一种特殊的保护,他们才会肆无忌惮。实行网络实名制就成为了解决网络暴力的不二选择,网络实名制的覆盖可以合理地约束每个网民的言论,网民在想发表一些不当的言论时就有了顾虑,如果还是出现了一些不当的言论,也可以很轻松的追究问责。《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站落实实名制,该规定的出台为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奠定了基础。韩国已经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从实施效果来看,网络暴力的发生状况明显减少[5

(三)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司法作用发挥

网络暴力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健全的互联网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网络法律,所以,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干预是必不可少的。要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制定专门的隐私法,同时要建立对网络用户失范行为的追究问责机制,使不恰当的言论得到制裁和惩罚,才能使网络社会长久运行。对网络暴力的规制,还要着力从司法层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对网络的管辖权,健全司法体制改革,培养专业的互联网审判人员,还要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度,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参与权。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隐私甚至生命,网络暴力影响很大,说明我们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并不完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网络法律,在道德规制的基础上配合司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严格规范,同时也要加强针对网络暴力的法理分析,从理论层面对立法进行指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李长征.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J]. 商场现代化, 2019, 000(004):92-94.

[2]顾广秩. 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J]. 青春岁月, 2017, 000(009):386-386.

[3]孙艳婷. 试论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J]. 法制与社会, 2010, 000(036):3-4.

[4]邓述勇. 网络言论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苏州:苏州大学,2014.

[5]王晓楠, 周玉洁.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9, 021(009):109-113.

作者简介:

赵中华(1996.04-),男,汉族,临沂市,硕士研究生,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