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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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李菊

(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550081)

摘  要:本文拟通过梳理在校学生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研究分析在校学生是否一定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企业作为用工方从考评、费用收取等方面该如何规范管理在校学生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以及工作,如何用明示的方式与在校学生明确关系,以期探索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在校学生  事实劳动关系  就业协议书

一、基本事实

王某通过智联社会招聘平台,经过公司面试,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A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随后,2018年9月20日,A公司与王某、B大学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王某至入职至今,第一,完成函件的撰写用印邮寄9份,专项请示报告撰写用印1份,合同、函件的审查及协议书的起草不计其数;牵头处理的诉讼纠纷数十件,涉及金额上千万元,并且在怀孕后依然正常工作,期间,根据领导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了相关工作;第二,鉴于王某的工作表现,A公司同意将王某入职后的期间视为试用期,并向王某下发《试用期考核表》,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考核,2018年9月第一个月考核结果为良好,2018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考核结果为优秀;第三,王某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及时足额缴纳具有组织管理关系性质的团费(王某搜集了打款记录)、工会会费(王某保存了公司收据)等,A公司也按时发放了工资(A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公司发放簿上签字确认);第四,王某研究生毕业论文已通过审核,王某承诺可以正常毕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A公司发现王某已怀孕,于是拟通过单方解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支付3000元违约金的方式将王某辞退。

二、王某2018年9月份至2019年5月工作性质分析

我们认为,王某通过智联招聘、通过A公司面试,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A公司,已工作近10个月,已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依据

第一,王某通过智联社会招聘,如实告知了A公司在校学生的身份,经过面试进入A公司,是以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而不是学校以教学为目的安排的实习,并严格按照劳动者的标准为A公司进行了工作,《试用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可以予以佐证。

第二,A公司通过考勤、发放工号、工资、《试用期考核表》考核的方式,对王某进行了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

第三,A公司将本人纳入具有公司团组织、工会,让本人缴纳了只有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会缴纳的团费、工会会费。尤其是工会会费,根据《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规定,只有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义务缴纳工会会费。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第一,关于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现行法律法规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第233~234页《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第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0年第6期))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同意其行为,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类事项认定有相应的标准:实习是否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实习是不是学校安排的,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如果是,则是实习关系;如果不是学校安排的,目的也不是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而是以就业或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也不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的,则是劳动关系。

综上,王某在面试时如实告知了在校学生的身份,随后A公司同意入职,王某按时按质提供了劳动工作,A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劳动者管理,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已与A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加强风险防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公司应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调节劳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劳资冲突,预防劳动关系的风险,营造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公司可以从法律风险、制度风险、合同风险3个方面加强企业风险防控。(1)面对公司劳动关系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需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加以应对和处理,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突破口,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2)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制定切实可行、合理规范的规章制度,为员工的日常行为提供良好的指导。(3)公司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签订、修改及解除合法合规,减少合同风险问题的出现。

公司可以从经营发展、以人为本、增强意识、企业文化等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进步都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效益。只有聚精会神搞好生产经营,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成为充满生机活力、不断创造效益的企业,才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2)尊重员工、以人为本,把员工当作一种在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力资源来发掘;以员工为根本,尊重和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发展。(3)公司应增强法律观念和意识,及时签订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妥善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的忠诚度。

作者简介:李菊(1974—),女,汉族,贵州人,本科,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