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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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王玉,崔红敏

聊城兴农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52000

摘要: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承担起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因此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提出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应该主导者、财政投入者、供应者、监督者的角色,并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不到位的表现进行分析。

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角色;政府责任

、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扮演的角色

(一)保障性住房的主导者

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设想如果把住房的建设只交由市场,那么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不能获得住房,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政府应作为直接的投资人并承担主体责任,因此由政府主导投资责无旁贷。因此,保障房建设更应是政府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把问题推到企业身上[13]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投入者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这就要求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必须承担起资金投入的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支出,土地出让收入不超过10%,它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在住房领域再分配的一种方式,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保障性住房为的是公共利益,为的是解决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那么政府就有责任为其支付。因此,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政府理应成为主要的投资者。确实,在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建设过程中,要依靠市场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来建设。但是,从利益的角度看,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二者的关系只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保障性住房运转的监督者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运转过程中应该摆正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做到客观公正。政府在履行职能时要严格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及地方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保障对象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大小标准以及保障资金的投入标准等。针对上述情况,政府要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运作的监督工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各尽本能,扮演好自身角色,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利益。政府是行政主体,因此政府落实和监管政策的实施是在其应尽的责任。

、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不到位的表现

)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类型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有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廉租房也公开向社会出售搜集资金,模糊了廉租房本来面目.各类型保障房之间的衔接关系不能很好的覆盖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造成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欠清晰,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并存,出现了“租不到、买不起”或 “买不到也买不起”的夹心层家庭。

)住房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

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贯彻实施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地方政府总是根据地方自身利益,而不是真正的急百姓所急,思百姓所需,制定不合理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设计也缺乏合理性,我的家乡伊金霍洛旗是一个居于五线的县级小城市,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就缺乏一个保障目标明确的长远的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细则、办法很多都是为了解决某个突发的具体的问题,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造成办法规则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也使目前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连贯性,无法形成统一体系。

)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按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的没有能力购买高价市场商品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但在具体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这一规定往往已变味失去了保障性住房的意义。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简化审核程序以方便老百姓申请保障性租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等都有资格申请,但政府始终未能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公民财产收入信息系统,也就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审查职能效率非常低下,使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尽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但有相当一部分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人群或已有住房的家庭租用或购买的现象频繁曝光于媒体大众,究其原因,政府无疑是最应该被问责的,形同虚设的居民收入审查制度,程序的公开透明性缺乏,都是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所在。

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准确定位的措施分析

(一)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的“社会责任”,不该把问题简单推到企业身上,如果把住房的建设只交由市场,那么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不能获得住房,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效果直接关乎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构建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履行效果的检测石。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以政府为主导,,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大力扶持引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勇于承担起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

(二)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

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后期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保障性住房后续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解决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问题,使前期规划与后期管理形成统一的系统,建立惩处机制,着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不法行为。二是建立物业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最好是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方式。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在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而促进居民收入审查制度的完善,使居民收入公开透明,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良好的运行。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如前所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机制有很多不完善的表现,政府为更好的履行住房保障的职能,必须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设置。首先,设立一个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独立的专门机构,由政府直属管理,统一建设与运作,主要的职能有:保障性住房的前期规划与后续管理、开发建设、土地供应等多个环节,解决政府部门权力职责界限模糊,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竞相争功的问题,其次,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和准入机制的管理,应加大在保障性住房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全方位的追踪管理,严格租售管理,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实行严格的审查,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四、结论

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的应尽责任。本文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角色不到位的表现及原因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使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准确定位的几点具体建议,政府只有在摆正角色定位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步伐,更好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罗应光,向春玲等.住有所居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1.

[2]包宗华,住宅与房地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132

[3]尹卫红,从住宅市场 的特殊性看住房保障[J],中国房地信息,2019(9).

[4]李皓皓.论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D].硕士论文.湖南大学,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