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控制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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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控制措施

冯立红

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云南 墨江 654800

摘要: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或者有目的的调节生理机能的物质,是畜牧业生产发展中不可缺的农资投入品,然而,超剂量、长时间和滥用抗生素,势必造成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追求高水平质量生活愿望的迫切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受到社会的极大观注。食品安全社会敏感性高,动物源性食品是人类食品的重要组织部份,加强兽药残留控制,降低兽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绝对值,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兽药残留 食品安全 影响及控制

近年来发生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说明动物源性食品存在极大的安全患隐,特别是兽药残留和滥用抗生素问题,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广泛重视,对公共卫生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2001年以来,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发生人“瘦肉精”中毒事件,2007年河北、山东两省又分别发生“红心鸭蛋”事件和“多宝鱼”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暴露了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控制的薄弱环节。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如不能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就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美国1998年1月开始实施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明确规定了食品中有害物质(包括细菌、药物)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准上市,兽药残留量的检出值,成为国际肉类贸易中重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辟垒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仅2000年上半年就有634批出口食品因药残被美国FOA扣留,2002年初,欧盟从中国进口的虾中发现强力抗生素药物残留,欧盟委员会有关机构通过了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决议,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只占总产量的19%左右。

1、兽药残留的发生原因。

1.1、药物使用不合理。

动物集约化饲养的发展,使得应用药物诊断、 防治和治疗动物疾病显得愈加重要,对降低死亡率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很多药物在进入动物体内后并不会很快被代谢,如果用药不合理,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就很容易使药物在动物体内积累,动物被宰杀后药物仍留残在体内,使药物含量超过标准。

1.2、饲料质量不合格。

1.2.1、饲料污染严重。

许多饲料内有众多病原菌、病毒及毒素,如果杀菌不严,易被沙门氏菌、大肠杆菌污染。尽管使用抗生素及其他药物制成饲料,可以做到提高生产性能和防治有害微生物的污染目的,但也引起了许多病原微生物抗药性增强和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问题。

1.2.2、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不合理。

在临床健康的状态下,为了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和饲料报酬,往往在饲料中使用饲料添加剂。有些养殖者更是为追求饲料的转化率和高额利润回报,随意往饲料中添加各种激素类添加剂、抗生素、化学药品和镇静催眠类违禁药品等,这样的方式极易产生动物体兽药残留。

1.2.3、饲料质量不合格。

工业废水和城市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物)污染了灌溉用水,以及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因素,导致农作物产品药物超标残留。农作物产品用作饲料,通过畜禽饲料途径,又将残留药物转价到畜禽产品身上,造成畜禽产品药残留。

2、兽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

2.1、毒性作用。

人若长期摄入含有药物残留的动物源性食品,将造成体内药物蓄积,可产生急性、慢性毒性作用,如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引起群体急性中毒事件。

2.2、过敏反应。

许多抗生素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类药物具有抗原性,可引起人体过敏反应,严重者可以出现过敏性休克并危及生命安全。

2.3、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

如苯丙咪唑抗蠕虫药引起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胎儿作用;磺胺二甲嘧啶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氯霉素能阻碍血细胞形成,从而导致人类的白血病;硝基呋喃类、砷制剂以及喹乙醇的同类化合已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

2.4、激素作用。

性激素、同化激素以及具有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因其具有促进动物生长而被广泛应用。人若长期食用被激素污染的动物源性食品,将严重破坏人体正常激素平衡,导致女性子宫癌,男人女性化特征明显。同时,引起儿童性早熟现象,特别是女孩由于性早熟,可能会引起以后卵巢早衰、骨骺提前融合而最终身高往往比正常人矮小,以及因早熟而产生恐惧和不安,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学习,对其身心健康是极其不利的伤害。

2.5、耐药性问题。

动物长期低剂量摄入抗菌药物,可产生耐药性或耐药菌株,并通过动物源性食品进入人体,对人类细菌性疾病防治造成影响,甚至使疾病无药可医。

2.6、对人类胃肠道微生物影响。

长期食用抗菌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对人类胃肠道正常菌群可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平衡破坏,致病菌在胃肠道大量繁殖,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兽药残留控制措施。

3.1、兽药残留控制的法理依据。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002年4月农业部第193号公告规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3年5月农业部第278号公告规定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出台,为控制兽药残留提供了法律保障。

3.2、兽药残留控制的技术措施。

3.2.1、强化生物安全措施。

3.2.1.1、选择优良畜禽品种。

要根据当地饲养条件和水平,选择适应性、抗病力强的畜禽品种,减少畜禽疾病发生率,降低兽药使用频次。

3.2.1.2、坚持自繁自养。

畜禽流动是传播疫病的重要途径,往往经流动造成疫病流行蔓延和新病种的传入。坚持自繁自养,切断传染源,是降低疫病风险的最佳手段。

3.2.1.3、强化饲养管理。

要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的生长阶段,科学搭配日料,增强畜禽体质和机体抵抗力。正确使用畜禽饲料,多喂绿色饲料,并保证原料安全,确保所选饲料的作物无残留。注重饲养环境干燥清洁,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做到防潮、防霉、防鼠、防污染,人员进出实行严格消毒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饲养的畜禽按全进全出式管理,每一次畜禽进入饲养场所前,都应对场所进行严密消毒处理。

3.2.1.4、及时淘汰患病畜禽。

一旦畜禽发病,要及时淘汰。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疫情扩散。

3.2.1.5、大力推广微生态制剂的应用。

微生态制剂是从动物或自然界分离、鉴定或通过生物工程人工组建的有益微生物,具有调整微生态平衡,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提高抗体水平和巨噬细胞活性的作用。

3.2.1.6、注重畜禽免疫。

对饲养畜禽除按国家规定的病种进行强制免疫外,还应根据当疫病流行特点、流行趋势、病种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生产性能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免疫程序。

3.2.2、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3.2.2.1、正确诊断和明确用药指征。

合理应用的先决条件是正确诊断,才能对因、对症用药。对疾病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要针对患畜的具体疾病指征,选用药效可靠、安全、给药方便、价廉易得的药物。

3.2.2.2、熟悉药物在靶动物的药动学特征。

药物的作用或效应,取决于作用靶位的浓度,每种药物有其特定的药动学特征。只有熟悉药物在靶动物的药动学特征及影响因素,才能做到正确选药并制订合理的给药方案,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3.2.2.3、预期药物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

使用药物防治疾病时,可能产生多种药理效应,除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不良反应。合理用药必须根据病理过程的需要,结合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特征,发挥药物的最佳疗效。药物在发挥治疗作用时,也会同时产生不良反应,所以,应该把不良反应考虑进去,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反应造成的影响。

3.2.2.4、合理联合用药。

除了具有确实的协同作用的联合用药外,一般情况下应该避免同时使用多种抗生素药物。因为多种药物治疗极大地增加了药物相互作用的概率,也给患病畜禽增加了危险,尤其是某些复方制剂,使兽医师失去了根据动物病情需要调整药物剂量的机会。

3.2.3、强化监管及相关制度的落实。

3.2.3.1、加强特定人群的宣传教育。

要对普通养殖户、规模养殖场、兽药和饲料经营者、村级兽医从业人员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认识,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2.3.2、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严格按照2003年5月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附件1)的规定,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将在休期间的畜禽进行出售、屠宰及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

3.2.3.3、严禁非法添加或使用违禁药物。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的兽药及化合物。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不得添加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可以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附件5)、《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附件6)之外的任何药物。

3.2.3.4、做好使用兽药的登记工作。

兽医师及养殖人员必须对使用兽药的品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或添加时间等进行登记,以备检查。

3.2.3.5、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者、使用者的执法监管。对不执行国家规定,违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兽药安全使用500问》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编

2、《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 中国兽医

协会组织编写 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

3、《微生态制剂的应用研究进展》 娄可兴 和翀翼著

《兽药市场指南》(2008第10期)

4、《关于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浅析》 冯大兴

《新农村.黑龙江》

5、《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及防控措施》 张

继先 齐伶俐 马林著 《吉林畜牧兽医》(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