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利水电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材料价款调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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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水利水电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材料价款调整

的方法

姜凌宇、田智鹏

新疆新华錾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讲到:“推动企业在建项目、经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为更好适应国际市场,做到公平、公正,本文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参考国内主材价格调整现状,并结合国际通用做法“票据法”,以新疆某水电站工程材料调差具体实践为依托,对偏远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材料调差现状做了进一步探索。

关键字:水利水电 物价波动 票据法



1.我国建设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现状

根据我国《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投标人,应完全承担技术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用、工程利润等;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价格风险,如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等的不可抗力风险。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幅度或范围,如没有此约定,则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超过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含税价)调整法计算调整主要材料及设备费;针对此情况,本文梳理我国各省市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相关文件整理与归纳得出,由于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根据实际工程特点,针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也不尽相同。大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价款应该调整;另一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时,价款应该调整;还有部分省市对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规定为8%、15%等。在实际工程中,承发包双方可参考各省市出台的造价文件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约定合同条款中关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的内容,同时引入风险共担的原则来确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调整幅度的范围,作为承发包双方价款调整依据;因地域等的区别,对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未发布相关政策的可参考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9.2条进行价款调整。

2.我国建筑工程目前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2.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适用方法: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水利、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利、大坝等工程。

应用的前提:①在投标函附录中有指数和权重表,②合同规定当发生物价波动时可进行价款的调整。

2.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1)适用前提及条件

《2013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材料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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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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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新疆某水电站造价信息与票据法联合价格调整的运用

3.1工程概况

新疆某水电站位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喀群乡,属偏远南疆地区,上游为叶尔羌河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和錾高水电站,工程总投资19.52亿元,装机容量203MW,为中型Ⅲ等工程,工程主体分为五个标段,分别为拦河引水枢纽标、输水渠道Ⅰ标、输水渠道Ⅱ标、压力前池标段、主厂房标段,主体工程于2016年12月份开工建设,预计2020年4月并网发电。

3.2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内容、范围、方法

3.2.1主要材料包括柴油、汽油、钢筋、水泥、木材、炸药、粉煤灰。进行价格调整时,其单价和使用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2.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造价信息价格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3.2.2.1基础价格的确定

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低于投标报价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的项目所在地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基础价格采用造价信息价格,材料价格下跌时基础价格采用投标报价材料价格。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高于投标报价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的项目所在地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基础价格采用投标报价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下跌时基础价格采用造价信息价格。

3.2.2.2调整周期内市场价格为调整周期内的造价信息各月平均价格。

3.2.2.3价格调整方法,对属于调价范围的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3.3背景

新疆某水电站项目主体工程2016年12月完成招标,政值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低谷时期,在近几年国家加大环境治理、调整能源结构、压缩产能、国内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整体上涨,尤其是南疆地区受社会及环境治理影响,建筑材料市场迅涨,喀什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各主体标段水泥采购实际价格偏差较大(2018年喀什地区全年水泥(R)42.5平均信息价459.5元/吨,拦河引水枢纽标A承包商617.66元/吨、输水渠道Ⅰ标B承包商615.74元/吨、输水渠道Ⅱ标C承包商620.68元/吨、压力前池标段D承包商626.28元/吨、主厂房标段E承包商604.93元/吨,所有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造价指数,承包人提出以水泥实际采购价格代替信息价调差相关诉求。

3.4问题分析

根据长时间合同管理经验及与相关机构人员交流沟通,地区发布的造价信息基本覆盖城市周围十公里左右,适用于市区内建筑工程,因新疆某水电站属偏远地区,距喀什约250km左右,加之南疆交通条件道路限制,运输困难;又经市场询价,水泥信息价与承包商采购价格偏差较大事实存在。

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所报一主材价格为X,投标前28天造价信息机构信息价为Y,因水利水电工程大多都处于偏远山区,投标人在投标时必然考虑主材的运输条件,则X必然大于Y,大于部分则为运费、损耗等成本,如需选用调差基础价格,因X>Y,则调差基础价格为X。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采用信息价调差方式,如现行价格采用地区信息价Z,则单位主材调差幅度为(Z-X),但地区主材实际涨幅为(Z-Y),因X>Y,则(Z-X)<(Z-Y),综上,信息价调差过程中,以信息价为现行价格进行调差对承包人是有失公允的。

假设B工程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如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发布造价指数,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则代表主材涨价幅度比例,这种方法则可以避免上述调差不公允问题。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条款备注中“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如果工程所在地不能准确及时发布造价指数,采用价格代替,则又会产生信息价调差所产生的不公允。

3.5解决方法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所在地缺乏造价指数,通过上述两种调差方式的分析,两种调差方法都存在一定局限性。材料调差问题不能全部按照既有方式处理,需参考对发、承包人双方公平、公正的方法进行解决,通过对新疆某主体标段五家承包商水泥采购价格分析,主厂房承包商E为国内知名施工企业,水泥供应商为E集团公司公开招标所确定,且能提供采购工程量全额发票,其余四家承包商水泥采购均采用中间供应商进行供货,经我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水泥到厂价格均在600元/吨左右,通过分析,E承包商发票价格基本符合当地市场价格。

经与各承包商沟通,均同意采用E承包商水泥发票价格作为现行价格进行调差,新疆某水电站以信息价调差为基础,并结合“票据法”的实际应用,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切身利益,为工程按期并网发电,创造效益奠定了基础,也为以后水利水电工程材料调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探索依据。

4.总结语

通过国内材料价格调整的现状及两种材料调差方式的具体分析,对于偏远地域水利水电施工材料价格波动,建议要以指数法、信息价法为基础,对个别主要材料超过市场正常变化幅度的,要以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为目的,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参照“票据法”予以调差,以保证建立长期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1]【学习强国】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2]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委会.建设工程计价(2019版)[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水电工程造价指南(第三版)专业卷 [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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