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审计策略运用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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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审计策略运用探究

梁津津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22

【摘要】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为快速获取盈利而开展融资性贸易,变相出借资金,大量让渡资金使用权,以博取小额利润,风险巨大,以致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本文从对融资性贸易的模式、特点出发,针对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共同现象确定审计策略,从而揭露该类贸易行为,及时制止风险的发生,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关键词】 融资性贸易 审计 策略


  1. 融资性贸易业务定义、模式及特点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贸易本为向上游企业(供货商)采购大宗贸易商品后,向下游企业进行销售。而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国有企业利用稳定的资金优势,实现短时间内获取利润的目的,而上游或下游企业掌握着贸易链条中的实际供货方或需求方,因贷款难的问题,需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进行运转,从而让国有企业介入其中。

  1. 融资性贸易类型。

融资性贸易最常见的贸易类型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国有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同时签订购销合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贸易闭环。给予上游企业供货商一定供货账期,或给予下游企业一定赊销账期,账期一般为3至6个月,实质是使上游或下游企业可以暂时使用资金。这种模式从而帮助上、下游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取得国有资金使用权,继而收取固定比例的资金占用收益。一种是下游企业需要原材料进行生产,但缺乏足够的资金采购原材料,就由国有企业代下游企业采购。采购原料后,直接销售给下游企业,待下游企业生产出产品后,用产品抵扣销售应收款。国有企业再将该货物销售给实际需要货物的企业,由实际需要方回流资金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则获得贸易利润价差作为资金占用费。

  1.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1.贸易合作方融资困难。上游或下游企业往往存在经营风险,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困难,需要变相从国有企业获取资金。

  1. 让渡资金使用权。国有企业将自有资金通过贸易的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账期,不用合作方及时回款或发货,让其使用资金,即为让渡资金使用权。

  2. 收取资金占用收益。因国有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相应地收取资金占用期间的收益,也相当于折算为借款利息。

  1. 融资性贸易审计必要性

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短时间内扩大营业收入,完成利润考核而开展融资性贸易,以出借大额国有资金来换取较少的利润,这种以大博小,以期短时间获利的方式本身潜藏着巨大的风险。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最后可能导致不仅未能收回利润,连国有资金都可能无法收回的结果,国有企业成为最后支付人,国有资产将面临着巨大损失。2017年7月以来,国资委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多年来一直严查严控融资性贸易,并对实施该行为的主要人员进行追责。因此,审计作为“资金安全的守护者”,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查纠融资性贸易,防范风险的发生。

  1. 融资性贸易审计策略

融资性贸易隐蔽性较强,通常混合在一些真实贸易中,不易被发现。根据融资性贸易的特点,可以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会计明细账、会议纪要、框架协议和贸易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货权转移单等权属和物流单据等资料着手,并借助系统平台等方式来进行审计突破:

  1. 检查贸易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费或固定年化收益收取的情况。

开展融资性贸易项目一般会在立项会议纪要、框架合同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明确收取一定固定比例的年化收益率或资金占用费率,而且一般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会计往来明细科目,进行资金占用费计收的归集核算。此外,还应检查正常贸易的收益是跟随市场行情变化波动的,是不可较长期固化量定和控制的,若一旦约定固定比例的收益,则可能涉及出借资金。因此,应对会计往来科目、会议纪要、合同等进行审查。

(二)检查贸易中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融资性贸易为了实现掩盖借款的目的,通常需要关联方配合完成整个贸易链条中资金流、物流、票流的周转。因此,该类贸易的上下游企业通常存在关联关系,甚至可能为实际同一控制人。因此,可以利用“天眼查”等系统平台,从关联人、双方企业地址等关键信息联查上下游企业,查找其关联关系。

(三)检查是否存在为贸易合作进行的担保措施。

国有企业为向上游或下游企业出借资金,通常会要求对方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物,一般是用动产作为抵押物。因此,应检查该贸易的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是否提供抵押物或股权、信用等担保。正常贸易一般只会收取一定的预收款或履约保证金,只有出借资金才会采取抵押等担保措施。

(四)检查是否属于采购时先款后货、销售时先货后款的购销模式。

审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框架合同、具体购销合同是否先向上游企业采购时先付款后发货,向下游企业销售时先发货再收款,并且未向下游企业预收部分货款作为保证金或定金。若存在该购销模式,实质就是让下游企业可以使用资金。

(五)检查是否为向上游企业大额预付货款。

正常大宗贸易项目采购,一般分为预付定金、收到货运单、实际到货三个时间段,按比例付款。但审计中发现,融资性贸易为向上游企业一次全额或大额预付货款。大量资金存放于上游企业,实质向上游企业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

(六)检查具体购销合同是否未明确约定收货或收款时间。

融资性贸易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合同重要条款。如在向下游企业采购货物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下游企业供货的时间,向下游企业销售货物时,未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下游企业具体回款时间。

(七)检查是否前合同未履行完毕继续签订新合同,始终保有一定贸易存量资金。

融资性贸易的目的是为了出借资金,因此会当最前款合同履行完后,但还余存量贸易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又继续重新签订贸易,甚至后签订的合同金额与前款完成的合同金额基本一致。在贸易的循环周转中,始终保留一定的存量业务,一定额度的存量资金给予对方。

(八)检查贸易中是否存在以新还旧的情况。

因融资性贸易本质为借款,当对方出现无法还款的情况,出现以新还旧的几率性很高。以上游企业无法还款为例,国有企业与上游企业签订退还货款的协议,但其实际无还款能力,国有企业则与其签订一份或多份新合同,继续向其采购并付款,上游企业再将前合同货款退回,进而将前合同的逾期情况转化为新合同的非逾期状态,以新还旧,将风险进行时间上的转换。因此,签订补充协议要引起重视,检查约定退款日期的前后是否重新签订相同金额的新采购合同是关键突破口。下游企业无法回款时,国有企业则通过增加贸易链条的方式,将下游企业变更为上游企业,从而向其付采购款,掩盖逾期的情况。

(九)检查贸易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人实为上游或下游企业。

在融资性贸易中,国有企业将货物存放于上游或下游企业的仓库,仅凭货权转移单或交接单证明其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由于货物存放于对方仓库,国有企业失去货物的掌控权,货物货权转移单约束力不足,上游或下游企业才是贸易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人,即可以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自行处置标的物。因此,应重点检查贸易是否均仅有货权转移证明,无出入库、验收和盘点记录,货运单据等,并应实地检查标的物是否已经存在被处置或者贬值的情况。

(十)倒查贸易往来款长期挂账的形成时间。

正常的贸易活动,其交易周期较短。需要融资的下游企业本来就经营困难,一旦市场或贸易出现问题,支付的货款会形成大额的、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容易形成坏账。因此,可以把往来挂账情况作为检查的切入口,将所有预付和应收客商挂账导出清单,再逐个向以往年度追溯,审查处于静止状态的时间,从而可以排查出所有的融资性贸易。


参考文献:[1]武海燕.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及防控[J]. 中国中小企业. 2021(10).184-185

[2]闫玉莲.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与无商业实质贸易的特征及表现.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