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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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

叶树标

大朗镇规划管理所 广东东莞 523000

摘要:实践中不难发现部分城市无法完全依照城市规划开展相应的建设活动,以至于城市规划总体目标及其实施效果往往相背离,且逐渐成为我国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所潜在的普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问题现象的普遍存在多和城市规划总体决策并未实现制度化的关联性较大,这就更加决定了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走向制度化之必要性。故本文主要探讨城市规划制度化决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制度化;决策;


前言

城市规划属于各级政府对城乡建设发展总体空间布局的统筹安排、保护生态及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对社会公正及公平予以维护等重要依据,有着一定的公共政策属性。而城市规划具体决策,即为决策主体围绕城市规划实践中已发生及正在、将要发生各种问题,积极落实信息收集、性质判断、方案选择、政策制定等活动过程。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自身有着一定特点,但实践中仍有所需完善之处,对此,积极分析城市规划制度化决策的现象意义突出。

  1. 关于城市规划总体决策特点及其走向制度化的必要性阐述

    1. 主要特点

一是,动态性及互相关联性特点。城市规划具体决策,其动态性的特点表现则是决策过程有着一定动态性,因决策速度持续加快,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及其价值观念逐渐改变,以至于技术、经济及政治各问题逐渐纠缠一起,关联性及互相依存性这一特点便逐步被凸显出来,需以系统且整体思维予以处理;二是,复杂性及多样化目标特点。现代城市,属于以人为主体多层次、多因子、多要素、多变量庞大且的系统,内含经济、社会、生态相应子系统部分。该部分子系统互相独立,且有互相制约及影响的关系,复杂性突出。城市规划当中,决策主体层面知识背景、认识、经验等差异性,决定着规划决策总体思维是处于多起点及多角度等背景下实施,促使不同的相应思维结果及实现目标下多种途径产生。多目标性属于现代城市总体规划决策基本特点;三是,系统性及整体效果性。城市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当中,所有要素孤立特征及其功能之和无法直接反映整体功能及其特征,需要重视整体效果,且追求整体上的最优化。对人的行为及其观念加以控制协调,可实现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及集团利益的有效权衡,把社会、经济及物质规划均看成是整体,以自然生态整个环境容量为基础,注重人与自然相互间关系的协调,积极推进城市发展逐渐迈向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互相协调化、可持续化的发展之路[1]

    1. 必要性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现今已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在此阶段若想确保城市快速且健康地发展,将城市总体规划决策完善化机制确立起来较为重要。通过城市规划民主化及科学决策机制的有效确立,可为城市化持续的建设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且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质量也可得到提升。因而,积极推进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走向制度化较为必要。

  1. 现存问题

2.1 决策主体明显错位

城市规划,其是以社会共同及整体利益实现最优化为根本目标。城市规划实践中各项决策均需严格遵照此项原则予以明确及执行。公众属于社会利益重要代表,规划决策实践中所占据地位较为重要。但因长期受大政府及小社会风气所影响,以至于我国所开展城市规划各项决策多以政策决策为主,规划部门则负责具体执行。整个过程中,公众无法将自身利益需求、价值观及其行动方式表达出来,以至于城市规划总体决策主体明显错位,封闭型及政治家型特点较为突出。

2.2 权责利层面不够明确化

规划决策确立过程,针对机构与个人来说,均需做好责任、权限、权利等各层面规定及要求,确保责利相符、权责对等、明确分工等。那么,对于城市规划具体决策工作也当如此。我国现阶段所开展城市规划具体决策过程,权责利不够明确化问题现象较为突出,其对规划决策民主性、开放性及其科学性所产生影响较大,有职无权、有权无职、相互扯皮推诿等各种问题现象存在,以至于城市规划总体决策工作很难更好地落实下去[2]

2.3 规划决策科学性匮乏

城市规划当中部分决策通常并未遵守问题发现、目标确定、调查研究、方案制定、深入分析、实施方案必选、具体贯彻执行等这一决策模式,通常是相关领导考虑到经济或者政治层面需求情况,先得出部分结论,规划技术相关部门再予以论证分析;同时,因利益主体呈多元化特点,城市规划具体规划对象社会属性也极具复杂性、模糊性、非技术性及不确定性等,以至于决策反馈不够及时,不但影响决策更好地提出及执行,且对城市建设及其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

  1. 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走向制度化相关建议

3.1 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各项制度持续完善

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其作为公众代表属于参与至城市规划具体决策当中的直接途径,其在公众利益维护、公众参与至规划决策各项权力具体落实层方面上所起到作用较为重要。为确保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功能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就务必要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各项制度持续完善,应当赋予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一定法律地位,对它的机构性质重要职责和权限、内部人员构成各层面内容予以清晰界定好;同时,确保其对于政府及规划部门实际依赖程度得以缩减,确保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自身工作效能得以有效强化;此外,非公务人员在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当中比重可适当增加,确保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自我约束力得以增强,为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走向制度化提供基础保障。

3.2 重视规划决策的责任档案有效确立

城市规划实践中,决策效果通常显现较长时间,而决策者具体在任时间则往往较短,二者之间有矛盾关系存在。那么,针对这一普遍现象,则应重视规划决策的责任档案有效确立,为决策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相关部门应确保城市规划各项决策均如实记录,详细记录好各节点经手人及集体决策过程各领导重要发言内容等,且需附加领导确认签名,待签名完成后,所有记录资料及文件均需及时做好归档处理,将档案记录保存妥当,为后期查询提供便利条件;针对个人决策,则个人需承担所有决策责任,通过这一方式更好地推进城市规划总体决策走向制度化。

3.3 重视规划决策科学评估制度的确立

为全面掌握城市规划重要决策者所提出决策的好坏情况,则务必对城市规划各项决策积极落实好评估工作,将其作为给予决策者表扬或是责任追究等重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在决策评估层面制度化总体程度普遍较低,政策评估科学的指标体系较为匮乏。那么,为实现对规划决策的有效评估,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重视规划决策科学评估制度的确立,结合层次不同规划决策,将科学合理化指标体系有效确立起来,并严格遵守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及时性、适度性、创新性、公正性、公开性等各项基本原则,对评估体系予以逐步完善或者优化,积极寻求最适宜当前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及发展的相应决策,为城市规划及建设发展有序落实奠定制度化的决策基础。

  1.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总体决策特点集中表现为动态性及互相关联性、复杂性及多样化目标、系统性及整体效果性,实践中面对决策主体明显错位、权责利层面不够明确化、规划决策科学性匮乏相关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委员会各项制度持续完善、规划决策的责任档案及规划决策科学评估制度的有效确立,促使城市规划总体决策逐渐走向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安德烈·索伦森, 金盼盼译, 张怀予译,等. 城市化,制度变迁和制度化:复合关键节点的城市转型[J]. 国际城市规划, 2020, 35(04):811-812.

[2] 吕斌, 陈天, 匡晓明,等. 城镇风貌管控的制度化路径[J]. 城市规划, 2020, 44(03):81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