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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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探究

李锋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 山东济宁 272000


农村土地制度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国计民生,如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深化土地法律制度改革,走出一条民主法治、乡村振兴与确保农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的新路子,需要我们进行积极探索研究。我们要认识到土地改革这一制度的深刻意义,土地改革对于农村的发展和振兴具有战略性意义,认识到要想使农村的各种产业平稳发展,就要将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其基础,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农村的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寻求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使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参与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发展之中,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着力点。

一、乡村振兴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以我国现有的人口数量来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接近60%,在这其中还包括将近3亿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关键的是这些进城务工的人员,并没有将他们的户籍转到城市,仍然保留着原居住地的农村户籍,这就意味着他们仍然保留着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

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城乡的差异越来越大。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耕作,选择进城务工。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家庭整体搬迁到城市居住,成为了新的保存农村户籍的城市人口。城市的飞速发展,农村逐渐减少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的多数是没有劳动力的老人和妇女、儿童,这使得农村变得萧条甚至凋敝。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化越来越严重,二者之间绝对不平衡的情况正是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

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制不够健全。我国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立法才刚起步。但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效程序等还不明确。农村集体用地直接入市的意识还没有,氛围还不够。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管制还没有适当的放松。因此我们要完善立法体系,在法律的层面为农民们的土地之间的流转做出保护,使之能够顺利地进行。这项制度已经在农村实行了许多年,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从最开始的没有发展到有,再到今天的修正。但相关的法律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保证农民能在长期并且稳定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土地,并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得广大的农民能够深刻地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和该遵守的义务。

二、乡村振兴下农村土地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根据党的十九大中所提出的总要求,努力建设起一个完善的体系,使得达到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大大缩短。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有关于土地流转和承包等方面的制度已经算是相对完善,但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监督和优化,土地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大方面,这些都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法律改革中的可行性,从而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加强规划管理

对那些农村的集体所有的用地进行进入市场的改革,可以极大限度地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也可以壮大集体利益,在我们现在实行的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之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进入市场的改革时应该重视法律的改革所具有的动力和产生的影响,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则,即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在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这一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2.加强融资服务

农村的土地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多少,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前期投入成本较高,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一次性拿出如此高额的投入是很困难的,会导致后期选种、育苗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从种植到收获间隔时间长,农村土地生产经营对金融的需求更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有效的推动“三农”的发展,国家结合实际情况也陆续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这使得农村土地的使用变得更加的灵活,让农村的市场经济也迈向了新的台阶,因此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便应运而生。

我国农业的发展很长一段时期都受制于资金的不足,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田的改造等和发达国家相比都是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可以充分地利用土地金融,加强融资服务,这对于土地的经营者而言,便能有效地扩大土地经营者的融资渠道,从而使农业生产活动也能更好地进行和发展,另外随着土地金融的土地流转将会更加的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集约化、现代化、机械化,这样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优化收入分配机制

近些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一直存在而且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且发展越来越迅速,因此在面对收入分配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配不均这一经验教训,当我们在分析土地法律改革所存在的问题是时,对待涉及到的分配问题,要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研究制定出好的方式方法,优化收入分配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与优化利用

要深入地理解政府的振兴乡村的战略所作出的要求,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效的反应一个乡村的生态宜居情况,乡风的文明情况等有效指标,而且要保持基本的原则,将权益保障作为改革的关键,我们在进行改革时应该提前做好周密的谋划,完善宅基地的进入和退出时的机制,对那些退出宅基地的要对其进行补偿,优化宅基地进入和退出时的通道。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了宅基地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将其作为农户的居住用,如果农户拥有该宅基地的经营权,而且这一点属于前提,那么农户本身只具备转让其经营权的权利,当农户满足了这个条件时,那些闲置在农村的无人居住的房子和宅基地等才能真正的吸引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资源,有了资源的乡村的新产业得以有更多的机会发展和壮大。

所以,如果要从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层面来讲,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只是指农户所具有的居住的权力,除此之外也包括宅基地的经营权,允许将农村的宅基地进行合法的转让,转让给其他人,与此同时,宅基地的经营权可以向银行作出担保并且成为自住房屋,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到资金从而进行新的产业的发展。最后法律要将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做好,明确退出机制所具有的权力。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对农户进行一定补偿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回收,收回来的宅基地和农户的住房可以由村委会集体对其进行统一的利用,使之得到更好地利用,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也可以将这些房子转让给其他有意向申请宅基地资格的人用来重建或者用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