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江航道船舶污染及其治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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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航道船舶污染及其治理

纪斌

三峡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 443000

摘要:本文针对长江航道船舶污染存在问题,结合日常船舶监管工作一些心得体会,分析目前船舶污染危害性等现状,结合海事防污监管的要求,提出相关建议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长江航道;船舶污染;治理;

引言

众所周知,长江是黄金水道,船运成本较其他运输方式的成本要低很多。随着现代化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水运货物量越来越大,船舶在营运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许多"废物",例如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垃圾等,如不经处理就将这些"废物"直接丢弃或排入水域,势必会造成水体的污染。一般地说,一条船舶在正常的航行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虽然不大,但是,长江水域众多船舶的排放总量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在长江各港口区内,船舶比较集中,总的排放量也就相当惊人。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失事时,船上所有货物全部泻入水中,如果所载货物是污染物的话,将会造成局部水域的严重污染。有关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长江部分水域的船舶污水、废油、大肠菌群等污染物浓度均严重超标。污染物未经过净化而直接入江,加之船舶的流动性强、污染面广,带来的污染程度日益严重。长江部分支流富营养化加重、水华频发,水质恶化已出现端倪,因此,加强船舶污染的治理工作,已成为保护长江水环境的当务之急。

1.长江航道船舶污染

1.1船舶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快速增长,通过船舶运输石油化工及石油制品的船舶发展较快。在内河航运对水质污染中,船舶油污染所占的比例很高。导致内河水域油污染的途径主要来自于操作性溢油和事故性排放两个方面。操作性溢油是指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向内河排放各种含油水及残渣,包括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重燃油分离的残渣和清洗燃油舱的残渣等因操作性排放的溢油约占油污染量的30%。

  1. 船舶机舱舱底水的排放

机舱舱底水是机舱中的机器(主机和辅机)、设备及管路在船舶航行中泄漏的燃料、润滑油、水和尾轴密封装置泄漏的油污水。一艘船舶机舱舱底水的年发生量一般平均为该船总吨位的10%左右,而舱底水中的含油量—般可高达0.5%。这些油污水汇集于舱底,如果不定期清除和放,就会影响机舱的清洁,成为的舶安全检香中的“机舱不清洁”缺陷,日积目累其至会影响船的的浮力,船员经常会将这些舱底水直接排入江河中,造成水域污染。

  1. 残油和洗舱水的排放

船舶进厂修理前,按《船舶修理操作规程》要求,必须将货油和燃料油舱的残油清洗干净,油气排放并经测爆后才能进厂修理,以确保安全;当油船改装油品时。为保障油品质量,也必须经过洗舱作业,也即清洗油舱,由此产生的油污水也成为水域的污染源。

1.2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与危害

(1)由于运输货物(稻草席、胶合板、纸、硬纸板、金属丝、钢条)而产生的离散和捆系用品的残物。

(2)由于船舶维修和保养而产生的油漆废料(湿的和干的),铁锈、脏抹布、用过的包装材料(木头、纸板、金属等),索具的废物(钢质的、植物纤维的、合成的绳索与织物的断料),修理机械设备的废料(油烟、用过的零件,纸板、金属板和金属条切屑碎料、纸板屑、木屑各种天然合成的材料等)。

(3)住舱和工作室的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导致产生的一些日常生活垃圾和各种废物。

(4)船员和旅客的给养所产生的储藏物品的废物(包装箱、包装材料、吃过的食品等)以及消废品处理(主要是清洗)出来的不能供食用的废物。

(5)在船上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积存垃圾,其数量和性质的变化范围很大。如在运输普通大宗杂货时,其废物主要是离散的包装材料。集装运输时,在船上装载作业过程中就不会产生垃圾。

2.对长江航道船舶污染问题进行的治理对策

2.1以人为本,加强船员管理

船员是船舶航行和作业的操作者,其素质的高低,对船舶防污染的重视程度及防污染操作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成效。首先要加强宣传,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水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域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其防污意识。其次要在日常的检查中侧重于船员防污染操作实际能力的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展教不改的船舶要进行重罚。

2.2加大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平时的检查中应充分发挥海事部门的职能,加大对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检查力度,落实防污专项检查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船舶不合要求及违规排放情况。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

2.3加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推广船舶油污保险

巨大的经济损失是船舶污染损害的重要危害性之一,为清除污染和赔偿所要的费用甚为惊人,因此建立油污损害赔偿的各项制度,完善我国海上及内河油污损害的民事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国国内立法中,对于沿海非涉外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赔偿机制,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我国的船舶所有人将无力承担清污责任和巨额的赔偿责任,从而直接导致油污受害人受偿的比例小、数额少。因此,构建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2010年10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4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资源的不断开发,人类在水上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活动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环境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所以应根据现代污染的表现形式和国际相关防污染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不断完善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强化环境管理,提高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2.5加强对污油和垃圾的回收的监督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长江船舶的污油和垃圾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长江船舶的污油和垃圾的回收进行登记、记录,并随时上船检查定期对每艘船经处理后的油污水质进行检测。建立船舶防污工作的奖惩制度,对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肆意污染和破坏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要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应尽快推行标准化船舶建设,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在促进船舶制造业长足发展的同时,应不断加快污染防治系统完善的标准化船舶建设步伐,逐步淘汰设施简陋的老、旧船舶,努力实现长江水域所有客货船、油运船、旅游船船舶垃圾、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的零排放;建立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自身规律的节能标准体系。

3.结束语

防治船舶对长江水域造成污染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任务,除了在船舶建造时要按照零排放标准设计以外,更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和监管的力度,为维护健康长江、保护长江生态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泽慧.《船舶污染的现状及防治对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年会论文集.2004年

【2】孔玉祥.《2011年度江苏危防工作研讨会工作报告》.2011年3月

【3】劳辉.《船舶防污染需要锐意创新解难题》,中国海事,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