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法院执行查控车辆工作调研报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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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法院执行查控车辆工作调研报告

孙才涛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执行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重要体现。执行查控车辆作为执行中的重要措施,实行执行查控车辆集约化是整合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优化执行质效指标,提高人民群众司法幸福指数有重要意义。

武邑法院执行查控车辆工作专人负责,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以来,法院、公安部门车管所相互配合,极大提高了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控效率,提升了执行质效,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执行联动查控车辆实行以来,结合武邑法院司法实践中查控车辆存在的问题,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眼于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对全面完善执行查控车辆工作进行了些许思考,以期对促执行查控车辆形成制度提供参考。

一、执行查控现状综合分析

(一)精准对接执行需求,提高查控服务效能。在执行监管团队设立执行线下查控专柜,根据线下查控内容设置不动产(武邑)、不动产(衡水)、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管所、外地线上委托等档案区,实现“立案登记—查控团队对口查控——书记员对号领取查控回执”的“流水线”查控模式,打通执行查控团队和执行实施团队可能存在的流程“堵点”。

(二)探索疫情查控新模式。针对当前疫情形势,探索出“分级”模式、“线上先行、线下跟进”模式、“查控一体”模式、优化查控人员配置等模式,提高了武邑法院执行线下查控应急处突能力,保障疫情期间有序、高效推进查控工作,《武邑法院探索疫情之下执行查控新模式》被河北省高院宣传报道。2019年9月,执行线下查控团队成立以来,共计进行集约线下查控2286人次,累计查询不动产280人次,公积金262人次,收益类保险420人次,工商登记23批次;累计查封或解封不动产32 处,查封或解封车辆130辆,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79971.26元、 冻结公积金金账户24个,冻结收益类保险单21份。

变个案查控为集约查控,集约人财物力,直接体现在执行质效指标上,平均结案用时不断缩减。2019年9月——12月、2020年、2021年1月——7月,武邑法院执行实施类收案分别是406件、601件、612件,结案平均用时分别是142.45天、90.1天、55.53天;执行恢复案件收案分别是51件、89件、91件,结案平均用时分别是9天、8.5天、8天,执行实施、执行恢复案件均实现了收案连年递增,结案平均用时逐年减少,执行质效指标不断提高,执行集约查控效果逐步显现。

二、执行查控车辆存在问题

一是执行车辆信息更新不及时。执行干警根据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线下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公安车管所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该车已注销或已转移登记。2019年9月—2021年7月,车辆信息登记不一致的被执行人车辆90辆,直接导致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查控效率。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更新不及时导致的。

二是执行车辆查封“司法监管力”不健全。人民法院查封车辆的“司法监管力”不够。执行查封车辆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将车辆进行拍卖变价履行义务。实践中查封车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经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抵押、质押等登记,上述法律规定意味着查封车辆只能够限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年检、抵押、质押等,相关法律未规定车辆被查封会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直接导致车辆被查封却在异地正常上路行驶的情况出现,也间接导致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封车辆“封而不限”效果不满意。张×申请执行宋×买卖合同纠纷案,查封宋×汽车3辆,均因查找不到车辆无法进行司法处置,类似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社会效果不佳。

三是执行车辆控制机制不完善。对被查封车辆的“查找”主要限于申请人提供线索。据不完全统计,被执行人有车辆的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能够控制车辆的执行案件占被执行人有车辆的执行案件的10%左右,对比之下,执行车辆无法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的问题突出。针对被执行人车辆找不到或者被藏匿的情况,限于目前的技术手段,仅依靠法院查找比较困难,需要车管所和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查控。法院查无下落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协助查控车辆的报送查控手续比较繁琐,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效率。

三、执行查控车辆的完善建议

一要完善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据库。“信息多跑路,工作少跑路”。为了使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起到真正提升执行效率的目的,必须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完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公安科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对接,确保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被查控车辆的信息完整、准确。

二要探索变更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新形式,增大对被查控车辆的“司法监管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执行查封车辆细则,执行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实现由“封本”到“封车”的转变,达到被执行人车辆在一地被查封,各地即时受限,处处不能通行的效果,起到最大程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同时,加强与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的沟通联动,通过查找行车轨迹,指挥路面查扣的方式实现控制车辆的目的。

三要完善执行控制车辆联动配合机制。着力推进《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经法院。”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人民法院在车管所查封车辆的同时,向车管所提交协助查找车辆通知书,由车管所网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查找结果反馈法院,实现法院和交管部门联动控制车辆的局面,简化申报手续流程,最大程度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实现查、封、控车工作全流程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