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宋流刑变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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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宋 流刑变迁

安娜

中共平乡县委党校

流刑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始于秦汉,隋定为五刑之一,完善于唐宋,而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八百多年之久。唐宋之际是一个变化更革非常大的时期。研究唐宋刑罚制度的演变,对于研究唐宋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迁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流刑;变迁;原因

  1. 引言

流刑,是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刑罚。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 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但仅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和同族人的某些犯罪。《书》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秦汉时期的迁刑、徙刑与流刑类似,但其适用对象比较特定,也比较狭窄,并非广泛使用的刑种。汉代的流刑是作为死刑减等之法,多适用于王公大臣的宽免,而且没有以远近来区分等级[2]。流刑被作为常用刑是南北朝以后的事,南梁时建康女子任提,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因证母之证,违反儒家伦理,被流于胶州[3],首次将流刑用于处罚普通人犯罪,北齐、北周对流刑的完善使流刑上升为法定刑。隋《开皇律》将流刑与笞刑、仗刑、徒刑、死刑确定为封建五刑,唐朝对流刑做了部分调整,有三流、加役流和长流,宋朝对流刑进行补充有“刺配”之刑。元明清也有变革,有充军、发遣等。另外古代印度刑法称流刑为“放荒裔”,《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中有把罪犯“放荒裔”的记载。

流刑在北魏,北齐均据“降死以流”的原则将流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从而流刑作为法定刑地位的确立,解决了汉文帝、汉景帝刑罚改革之后徒刑与死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使刑制结构趋于合理。

隋唐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刑罚制度走向科学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以《开皇律》为起点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新的五刑二十级的刑罚体系,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创建也提供了蓝本。宋朝在沿用隋唐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刑罚开始趋重,又有所变革。对唐宋流刑制度的变迁研究,最能体现流刑制度在整个封建王朝中的变化规律,也能推演出刑罚制度的变革的影响因素和规律。本文通过介绍唐宋流刑制度的基本状况,阐述了流刑制度再唐宋两代的变迁,并分析其变迁的原因,总结刑罚制度变迁的规律,为现代化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1. 唐朝流刑及其变迁

  1. 唐朝流刑划分

开皇年间,隋朝《开皇律》将北周的流刑改为由一千里至两千里三等,并废除附加的鞭笞刑,增加劳役刑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的流刑未突破隋朝以来新五刑的框架,仍然是唐朝的基本刑。唐朝的流刑大致可划分为三流、加役流和长流。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具役一年”。[4]其中三流即常流,由轻到重可分为三等,流两千里、流两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均服役一年。贞观十四年,唐太宗下令“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5]。即依流罪的三个等级,划定不同的边缘地区作为流配地。此后,唐朝的流配不计里数,大都被流放到边缘地区服役。直至唐僖宗年间又恢复了《唐律》中原规定的流刑之法,依照里数来流配犯人的制度又重新实施。

加役流,是唐朝的免死之刑。唐高祖时将死刑的一些内容变为斩右趾,后贞观年间太宗怜悯斩右趾之残酷,将斩右趾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

长流,是流刑的衍生,是一种无期流刑,不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在唐朝初期并无长流之刑,《唐律》中亦无长流的规定。《太平广记》卷一二一《长孙无忌》载:“唐赵公长孙无忌奏别敕长流,以为永例。后赵公犯事,敕长流岭南,至死不复回,此亦为法之弊”,从此至唐末文献中有许多关于“长流”案例的记载,由此推断长流大约始于太宗贞观年间。

  1. 朝流刑的放还和叙复

唐朝流刑犯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百姓,其二是朝廷官员。普通百姓的放还在唐朝前后期是有变化的。《唐律疏议》卷三《名例》记载:“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三年会赦,即于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也就是说在唐朝前期,普通百姓除了大赦赦免之外,都是不能返回原籍的。但是唐朝后期有所变化,《唐会要》中明确记载:“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身名者,六年以后放归。”也就是说唐朝后期,流人满六年即可放还。

于朝廷官员而言,放还和叙复与普通百姓有所不同,唐朝对官员的放还和叙复是一致的。贞观十五年,唐太宗曾敕令曰:“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5],之后的《天圣令·狱官令》云:“诸流移人(‘移人’,谓本犯除名者),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6]即曾经做过官的流人到流放地年满六年和特旨配流者三年,一般都可再重新入仕。既然可以有重新入仕的权利,那么也获得了迁徙甚至放回乡里的自由权。[7]

上述只是对“三流”与“加役流”的放还和叙复的规定,长流除了特别的大赦令赦免是不放还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流人满六年放还制度之前,唐朝对流人实施量移制度。就是皇帝以颁布赦令的方式,使流刑犯人又原先的发配地向靠近京师的地方迁移安置,最终放归故里。

  1. 附加杖刑的流刑

唐朝的流刑在王朝的前后期有着不少的变化,在唐朝中后期流刑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突出表现为流刑附加了决杖之刑。在三等流刑之外又常行杖流、脊杖流、臀杖流、重杖流,而这些不同种类的加杖流又细分为不同的加杖数。[7]王安石曾指出:“唐已有决杖配流之法。盖当时有别敕施行,不专用律。若专用律,则死罪外即用流法,无以禁奸,决不可行。”[8]流配附加杖刑在唐朝后期成为常用刑,但是并没有取代原有的不决杖的流刑,两者并存于唐代刑罚体系之中,并且流配附加杖刑也逐渐演变成免死之刑与减死之刑。

流刑在唐朝刑罚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有变化,却仍是唐朝的基本刑罚,唐朝统治者根据社会发展状况来调整和利用流刑来维护王朝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

  1. 宋朝流刑变迁

唐朝的法律制度为后来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蓝本,宋朝作为唐朝的更替王朝,受其影响更深。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唐朝,但也有所变革,具有宋王朝独特的特色。在流刑的演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1. 折杖法的创设

折杖法在唐朝已有雏形,唐朝的《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规定:“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即流人不再流往流地,用决杖来代替流放,“留住”就地服役三年。

宋朝设立之初,为显示皇帝的宽宥于建隆四年创设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关于折杖法的官方记载是在宋史中,《宋史˙刑法志一》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9]。可看出折杖法杖刑折抵的是流徙的部分,居作劳役是不被折抵的。

折杖法改变了流刑的性质,在宋朝初年确实也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但这也导致了宋朝的刑种结构不合理,使得配隶、编管等新刑种创立,并在宋朝中后期与凌迟一起成为了常用刑,造成严刑酷吏的局面,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也是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1. 主从刑制

宋朝实行主从刑制,在主刑之外另有附加刑。流刑因折杖法折去迁徙部分,但又往往附加配隶刑的方法来惩罚重犯。如“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10]中,流二千五百里是本刑,配千里是附加刑。“配”在宋朝与“流”通用,所以此法条中最后犯人得到的处罚是杖脊十八,再流放千里。

  1. 流刑新变异——编配出现

宋代的编配法是五刑之外增创的一种新刑种,是宋代“自立一王之法”的典型体现。[11]编配包括刺配、编管(羁管)、编置、安置、居住。刺配即将犯人刺字、杖脊再发配边远地方服劳役或者军役;编管指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编置指被贬谪至边远地区,编户安置,受地方官管束;安置是指指定居住的地方;居住指调往边远地区。

由于折杖法的出现,使得流刑的惩罚作用下降,编配的地位逐渐显现,其中最被广泛适用的是“刺配”。编配虽具有流刑的性质,但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与五刑中的流刑是相区分的,并没有取代“流刑”。[6]

  1. 适用的扩大化

流刑在隋朝被确定为基本五刑制度,它的适用范围从唐朝到宋朝是不断的扩大的。流刑在唐朝初期应用相对集中于影响皇帝和王朝统治利益与统治秩序的犯罪,犯罪种类以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为主。[12]在唐朝中后期流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如:“盗及诈请两京及九城宫库物,赃满一疋已上,首处斩,从配流。”[13]在宋朝流刑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教育、司法、婚姻家庭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其适用对象亦有死刑获贷者扩大为一般性犯罪者甚至轻微犯罪者。[11]

  1. 唐宋流刑变迁之原因及影响

  1. 唐宋流刑变迁之原因分析

由于各朝代的政治经济关系不同,历朝的刑罚制度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变化。唐宋流刑变迁的原因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政治局势的变化是流刑变迁的原因

唐朝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唐朝初期边疆地区需要开发,周边的民族关系紧张,边疆地区经济条件落后,自然环境恶劣,统治者用流刑惩罚犯罪的同时开发了边疆更充实了边防,所以唐朝早起流刑按里数流转变为直接流到边远地区,并且非赦免不得放还。唐朝中后期,王朝的中央集权减弱,地方割据势力增强,流刑如果再流放到边疆地区一则王朝中心地区劳动力会减少,二则受割据势力的影响,流刑也不好操作,所以有了后期的六年放还制度及按里数放逐的恢复。此外,在唐朝中后期唐王朝不断衰败,刑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统治者巩固政权的需要,所以低于死刑一等的流刑适用范围慢慢扩大,而且附加了决杖。这种流刑的变迁,在增强统治者威严的同时也被百姓憎恶,纷纷起义推翻王朝要求建立新秩序,这也是唐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在宋朝,建立之初承袭唐制,所以唐朝的刑罚制度也被载入《宋刑统》,宋初为笼络人心,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宋初确实也达到了目的。折杖法的适用使刑制结构变得不合理,缓和阶级矛盾和严厉打击反对势力的双重需求催生了宋朝独特的主从刑制和编配制度。编配制度的出现也在客观上缓解了宋朝的内政外交窘迫的形势。同时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配套的法律和刑罚,流刑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了。

  1. 经济基础的变化影响流刑的变迁

唐朝承袭隋制,实行均田制,均田的土地主要是官田、荒田和无主田。唐朝初年,经过隋末战争的破坏,人口与土地的关系相对平衡,均田制为王朝的繁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均田制的推行,可被均的土地越来越少,人口数量也有所增长,在人口繁盛的地区,人口和土地的矛盾尤为突出。这些人口繁盛地区多为内地地区,原始人口的自然增长加上流刑役满附籍的迁移人口的增长是其人口尤为繁盛的重要原因。为了缓解这些内地地区的土地和人口矛盾,唐太宗有了“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的敕令,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地土地的负担,同时又开发了边远地区的经济。

到唐朝中后期,均田制崩溃,土地已被均完,无需再调动人口来平衡人口和土地之间的矛盾,所以流刑也再无流放边远之州和役满附籍的必要,流刑又变为唐初的按里数流放,同时也有了量移制度与满六年归的规定。另外唐朝中后期,经济状况逐渐衰退,经济秩序混乱,使统治者通过制定新刑罚来调整社会关系,巩固统治秩序,所以流刑被更广泛的适用于各种领域犯罪,也出现了附加其他刑种的新变化。

宋朝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待恢复,所以统治者在王朝初期实施“轻法”来调动国民建设经济的积极性,采取“折杖法”来折抵流刑的流徙。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犯罪的人数增多,一方面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主从刑制、或者创制更为严厉的刑罚如刺配等来控制犯罪,另一方面继续推行折杖法来减少流放环节的司法成本。

  1. 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促使了流刑的变迁

唐朝初期的统治者吸取隋亡的教训,采取“安国宁人”的方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盛行。长孙无忌在《永徽疏议》的首篇《名例律》指出德与刑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这种“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唐朝初期形成了以“宽简”为核心的刑罚观念,刑罚也相对较轻。在唐朝中后期,受中央政权腐败,藩镇割据的影响,刑罚制度在“峻刑典”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发生了很大变化,流刑变得严酷。

宋朝统治时,初期亦吸取前朝教训,休养生息。但逐渐增加的内忧外患的压力,逼迫统治者通过施以重刑来维护统治,其立法思想为“用重刑,以绳奸”,并且在对待“礼”与“法”的关系上发生了重大转变。朱熹云,“法者,天下之理”。将法的地位提高了一个层次,不再受礼的限制,统治者更加注重将刑罚作为一种重要的统治手段来维护统治。在宋朝的刑罚思想变迁下,宋朝流刑出现了本文中的变迁情形。

综上,唐宋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法治思想引起唐宋流刑变迁,当然亦有文化、刑制本身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1. 唐宋流刑变迁之影响

由于唐宋两代的社会现实状况不一样,统治者根据社会需要来变迁流刑,使其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流刑作为封建制度中的一种刑罚,在打击犯罪和保证社会的安定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因为对文人和官员等知识分子的流放,在某些层面上促进了文化的丰富和个别地区的经济发展。唐宋流刑的变迁在横向上也影响着当时的东亚各国,如日本和高丽等,在纵向上也为之后的元明清朝流刑的变迁提供了借鉴。

五、写在最后的话

流刑在唐宋之后的王朝也出现了新的变迁。元代出现了“新流刑”即指流远与出军。在《经世大典·宪典》规定的五刑制中,流刑被正式界定为“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这表示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脱胎而来的“新流刑”,正式代替了五刑制中传统流刑的位置。明朝,充军在一定意义上起着流刑的作用,传统流刑废而不用。清朝末年废止了流刑但流刑在清朝也有变异,有迁徙、充军和发遣等。

综上所述,流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对于打击犯罪,安定社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流刑的出现使得我国古代尤其是唐朝之后的一段时期执行死刑的几率大大降低,也成为我国古代死刑存废的先决条件。流刑作为死刑替代刑、死刑减等之法不仅影响着我国现代的刑罚制度,而且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本价值的体现,刑罚轻缓化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还是应该适用死刑。“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因此我认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在“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指导下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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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安娜,女。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中共平乡县委党校,法学专科。公务员无职称。研究方向:法律史、党史、新中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