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正义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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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正义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吗?

唐思浩 赵蔚①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叔本华在他的伦理学理论中提出了志愿正义概念,他将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进行区分,从而发现志愿正义的动机是具有利他性的同情,由此引发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志愿正义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吗?笔者认为,志愿正义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笔者通过论述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即同情程度的不同与性质的不同,从而支撑本文的核心观点,即志愿正义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最终笔者对志愿正义的动机进行分析,得出志愿正义实际是同情与利己之心的混合。

关键词:叔本华;志愿正义;同情;利己;利他;仁爱

志愿正义概念是叔本华哲学体系的重要部分,叔本华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人类行为的三大动机,分别为利己主义、邪恶和同情。从志愿正义的定义上看,叔本华将它与利己主义进行区分,从而发现志愿正义的动机是具有他向关怀的同情,而非具有利己性的“消极正义”,由此引发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具有利他性的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吗?

本文旨在针对该问题,对志愿正义的动机进行探究,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笔者通过重构叔本华关于正义概念的划分,从而阐释志愿正义的动机是具有利他性的同情,并由此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志愿正义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吗?第二部分为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从而得出了志愿正义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的结论;第三部分为笔者的立场,从前两部分分析出志愿正义的真正动机,即志愿正义是同情与利己之心的混合。

一、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

“志愿正义”是叔本华为了区分出自正义动机的行为和仅仅具有正义效果的行为而提出的,他强调了“正义”是指人的正义的愿望,人的道德品格,而不是正义的行为或现象。“只有意图才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因此,根据其意图,同一行为既可能值得谴责也可能值得赞扬。”“就其本身来讲,所有的行为都是空洞的形式,惟有导致这些行为的愿望才赋予它们道德的意义。”在志愿正义的意义上,一个人是否正义并不取决于他所做出的行为,而是取决于他的意图与愿望,也就是行为的动机。如果一个人做出的行为符合正义的要求,但他的动机是非义的,那么我们不能说他是正义的、道德的。

叔本华在他的伦理学理论中提出了人类行为的三种源头,一切可能的动机都是由这个或者那个源头中产生的,也可能是它们中的两个分别起作用的,它们分别是:

(a)利己主义;意欲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无限的。

(b)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而且可能发展成极度残忍。

(c)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而且可能提高到高尚与宽宏大量的程度。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叔本华认为利己主义、邪恶、同情是人类行为最基本的三种动机:利己主义是一种自私性,即“渴望自己幸福”;邪恶是一种恶意,它“渴望他人不幸”;而同情,又或者可以理解为恻隐之心,即“渴望他人幸福。”

那么,志愿正义的动机是什么呢?叔本华首先将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作了区分,他认为人的道德意愿与利己主义冲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在完全不含利己主义冲动的情况下,人的意愿或动机才可能是正义的、道德的,否则就会陷入利己主义的阵营。为此,他提出了“积极的正义”与“消极的正义”这一对概念,以便说明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

“消极的正义”是“使用在以暴力抵抗非义的图谋这种情况上;并且无疑的,这概念的原始产生也是从这种情况来的”,这里的“消极的正义”是以“抵抗非义”为动机的,本质上是行为主体为了自保而做出的防守性行为,它的动机不是正义,而是私利,具有一种利己主义的倾向,同时它也指人们只愿意接受别人的正义行为带来的好处。这样看来,即使行为的结果是符合正义规范的,但消极的正义的动机是用自己的正义行为来换取他人的正义行为,本质上注重的是如何免受他人的伤害,是以一种理性利己主义的方式来实现个人的私欲的行为。

而“积极的正义”与此不同,它注重的是如何不伤害他人,这就把关注的重心从“利己”转向了“利他”,也就是从自向动机转向了他向动机,而这种“积极的正义”,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志愿正义。“一个人要是自愿承认义与非义之间纯道德的界限,在没有国家或其他权利加以保障时也承认这界限有效;按照我们的解释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肯定自己的一直时绝不走向否定在另一个体中体现的意志,那么这个人就是公道的。”人是从积极的角度来遵守正义的要求的,自愿承认了义与非义的界限,它的动机排除了广义的利己动机。

由此我们可以将“积极的正义”也就是志愿正义,与“消极的正义”区别开,从而回答我们最初提出的问题:志愿正义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从这两种正义的区别我们发现,志愿正义的动机是同情(恻隐之心),是一种他向关怀,关心如何使他人不受到伤害;而“消极的正义”的动机是利己主义,是一种自向关怀,关心的是如何使自己免受伤害。因此,志愿正义排除了利己性,具有一种利他性,但是,这样的结论引发了新的问题,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吗?它的动机中真的完全没有利己性吗?如果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那好像志愿正义就会等同于同样出于同情动机的仁爱,但二者之间似乎又是有区别的。接下来笔者将阐释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从而解决志愿正义是否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的问题。


二、志愿正义与仁爱

在上一部分,笔者通过阐释叔本华的“积极的正义”与“消极的正义”的区别,从而说明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其动机是出于同情与恻隐之心,是不同于自向关怀的“消极正义”的。但是,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吗?叔本华的伦理学主张正义与仁爱是作为“元德”而存在的,是所有美德的源头,那志愿正义与出于恻隐之心与同情动机的仁爱有什么区别?笔者将在本部分中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叔本华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道:“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这称为同情的过程(我们已说明它是首要的道德现象),我们立刻注意到,另一人的痛苦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度,直接变成为我的动机的……当同情心抵制自私自利与怀有恶意的动机,使我们不给另一人带来可能有的痛苦,使我自己不给人增添也许会有的麻烦时,这是最低级程度的同情;当同情心积极地影响我,激发我主动给以援助时,这时另一较高级程度的同情。”叔本华认为,对他人产生同情或恻隐之心的过程是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度的,在初级程度的同情心作用下,人们避免伤害他人,这是一种“积极的正义”或志愿正义的体现;而在高级程度的同情心的作用下,人们不仅会避免伤害他人,还会在此基础上基于他人援助,这就上升到了仁爱的层面了。

从这一段文本中我们可以简单分析出叔本华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一方面,从道德动机上考虑,它们都区别于利己主义,它们的动机都来自于同情心或恻隐之心,是一种他向动机;另一方面,虽然它们的动机都来自于同情,但却是不同程度的同情,从而人在作出行为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较于志愿正义,仁爱显然要求行为主体更高的积极性,也需要更高程度的同情心和恻隐之心,它不仅需要人们避免伤害他人,还需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他人关怀与帮助。

这是一种层面上对于二者的区分,但慈继伟认为,不能简单用同情心的程度来区分志愿正义与仁爱,他给出了一个反例,即有些人严格按照正义的准则做人,他们能很好地把握自己行为的限度,不做非义的行为,也不做额外的善举,但是这种情况不能用恻隐之心的程度来解释,我们难以去衡量恻隐之心的程度是否与当时的正义的动机等同,缺乏一定的实践根据。

对于仁爱和志愿正义的区别,还可以从这两种德性的性质上来理解,“公正多是男性的美德,仁爱多是女性的美德”,叔本华的这种说法不尽准确,却有一定的道理。志愿正义作为一种正义,它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义务与责任。它是一个联系着自身与外界的选择。无论我们是否处于同情,正义都应当是一个我们不可逃避的责任,而在这一点上,叔本华认为男性是更有优势的,因为他们更加真诚、认真负责,但不公正与虚伪是妇女常有的恶习,因为他们的推理能力相对于男性来说更弱。但是在仁爱这种德性上,妇女比男人敏锐得多,因为对仁爱的刺激是直觉的,能够直接引起同情感,在这种意义上,仁爱其实是一种分享,自身给予的东西是人类之爱的展现,这种美德是根植于人的心灵的、最自然的情感,而志愿正义似乎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志愿正义与仁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德性,虽然它们都出于同情的动机,但是由于同情的作用程度不同,且正义和仁爱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将二者等同。因此,将志愿正义视为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会导致矛盾,因为如果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那它就会变成仁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前文已经论述了志愿正义和仁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美德。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志愿正义并非是纯粹的利他主义,那么,志愿正义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它除了来自于具有他向关怀的同情或恻隐之心之外,是不是还包含别的因素呢?

三、志愿正义是同情与利己之心的混合

经过前两部分的分析我们发现,通过与利己主义的区别,志愿正义具有利他性,又通过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志愿正义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那么,志愿正义的动机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志愿正义并非源于纯粹的同情,而是同情与利己之心的混合,也就是说,志愿正义并非产生于叔本华所说的三大动机中的某一个,而是在其中的两个,即利己之心与同情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只有当同情尚未完全抵消‘利己的和恶意的动机’时,一个人的行为目标才会止于正义。”由此可见,叔本华认为志愿正义的动机中含包含利己的动机,只有当同情完全抵消了“利己的和恶意的动机”时,一个人的行为才会超越正义的目标,向仁爱的方向发展。就像塞涅卡所说的:“好感决不会出现于恶感之前。”所以,初级程度的同情智慧阻挠我们做出为害与人的勾当,用篱笆将另一人保护起来,使其不受损害,否则我的利己主义与恶意会诱使我们做出损害他人的行为。叔本华用归谬法论证,“一个是真正道德的,并且没有任何外来杂物的根源。在其他情况下寻得的根源,公正便必须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因此,志愿正义动机是包含利己主义的,我们必须放弃将志愿正义与纯粹的利他主义等同起来,必须考虑同情以外的动机。

结语

本文对叔本华伦理学理论中的志愿正义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围绕“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吗”这一问题,探究志愿正义的动机。

首先,笔者通过区分志愿正义与利己主义,对叔本华“积极的正义”与“消极的正义”进行阐释,从而发现志愿正义的动机是同情,关心如何使他人不受到伤害,从而阐明了志愿正义的利他性。

由此,笔者进行进一步的发问,志愿正义是一种纯粹的利他主义吗?它的动机中真的完全没有利己性吗?笔者阐释了志愿正义与仁爱的区别,主要从同情的不同程度与两种道德的不同性质来阐释,得出了志愿正义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的结论。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志愿正义的动机进行了更深入的考察,发现志愿正义并非源于纯粹的同情,而是同情与利己之心的混合。




作者简介:唐思浩,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伦理学。赵蔚,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这里的“志愿正义”采用慈继伟的说法,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上海:三联书店,200:99.

Schopenhauer. On the Basis of Morality[M].Hackett Pub Co Incpp, 1998:66-67.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69.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35.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上海:三联书店,200:105.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63.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05.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39.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42.

参看刘天娇.道德的基础[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Schopenhauer. On the Basis of Morality[M].Hackett Pub Co Incpp, 1998:148.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