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价格领域借鉴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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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价格领域借鉴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思考

杨雪 王宇茜 韩雷 孙晶磊

(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价格评审中心 北京 100032 )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从中获得启发,分析其在装备价格工作中的重要借鉴价值,从案例的创制和发布主体、编选、发布以及效力等四个方面说明构建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设想。

关键字:指导性案例 装备价格 审核 构建

引言

当前装备价格领域主要法规和细则等相继出台,有力的指导了装备价格工作的规范开展。但装备价格工作涉及经济、技术、管理各个方面 ,面向军队、军工集团、民营企业等不同的主体,贯穿装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具有实践性、复合性、多元性的特点,装备价格法规制度难以完全囊括所有情况,实践中还需要价格工作者按法条和立法思想,灵活处理实操问题,出现这一问题,既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缺失的原因,也有装备价格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最高人名法院推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解释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作用,有效弥补了成文法模糊、晦涩、滞后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装备价格领域借鉴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发布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决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为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指导;今后在审判中存在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以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从而可以统一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规范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区别于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是在吸收借鉴判例法制度中的有益因素,克服弥补制定法的机械、滞后、晦涩等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正式建立。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指导性案例研究不断持续发展,新中国建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编选案例的方法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1985年正式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雏形,自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为载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解释成文法,弥补立法或司法解释中的空白或漏洞。经过长期的摸索实践,2010年发布的《规定》使案例指导实践从“自觉状态”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2011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公开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迄今为止,累计发布了28批共162个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解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指导性案例制度在装备价格领域的借鉴意义

2.1弥补现行法规不足,推动装备价格审核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层面装备价格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等这些价格骨干法规侧重于技术层面的规范,《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也主要是对仅作原则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缺乏针对审价工作各类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程序及行为规范和指南,导致审价专家不会审、承制单位不会报的情况出现。同时,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难以与不断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和市场关系相匹配,一旦发现规定中的漏洞和空白也无法立即修订,必然会导致规定的滞后。如:1996年发布执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随着《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出台,历时23年才完成重新修订。而指导性案例来源于装备价格审核机构或专家的法规实践,是对法规的进一步说明和释义,同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定期更新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对新的审核尺度和标准的把握,弥补法规的漏洞,及时解决装备价格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避免成文法规的局限性。

2.2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装备价格审核标准的统一

法规是抽象的,装备价格审核专家在法规执行中,对规定条款的理解、对当前市场情况的考量及审核方法的选用等方面,会受到自身素养、外界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在装备价格审核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同类型装备同类型成本在不同的装备价格审核机构或审核专家手中得到不同的甚至相去甚远的结果。如若不对装备价格审核机构或审核专家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正确的规范和引导,不仅会造成装价格审核的随意性,而且会破坏装备价格审核标准的统一和权威。建立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制度,通过权威发布指导性案例 ,指导装备价格审核专家对审核项目选择更为恰当的审核方法,做出更为一致的审核理由。减少和避免多重解读甚至扭曲法规的问题。同时在行业领域内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也为承制单位提供了报价参考坐标,同类型装备、同类型成本在企业中有一个直观的标准,无形中对装备审价机构或专家在审核过程中的随意性起到了监督作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审核标准的统一。

2.3提供审价现实素材,推进院校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发展

在院校教育上,指导性案例是装备价格法规和审核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审价经验和审价专家智慧的结晶,它有血有肉,形象生动,富有典型性,较之抽象、原则、枯燥的法规条目,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教育教学,可以使学生更加直观的领会价格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义,理解更深刻。同时有助于院校相关教育进行及时的调整,使未来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审价行业需要的人才。在理论研究上,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一个与时俱进、具有丰富研究价值的课题。它既可以作为法规定性分析的对象,又可以为量化分析提供丰富的现实素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颇具研究价值。

3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构建设想

3.1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和发布主体

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和发布主体是两个不同范畴。就目前装备价格审核工作的情况来看,各级主管装备部门都担负着装备价格审核的职能,经过大单位批复形成的审价案例,都有可能成为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因此,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应当包括各级装备主管部门。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关系到个例的合法合理性,而且关系到全行业的标准统一和适用性,笔者认为应由国家负责装备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作为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唯一权威机构。

3.2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编选

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包括选编标准和确定程序两个问题。一是案例选编标准。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应为已批复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申报指导性案例的候选。(1)相关价格法规中规定原则性的、笼统的,可通过案例进行具体解释说明的。(2)具有典型性的,对同类或相似装备价格审核问题的解决有借鉴作用的。(3)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或填补价格法规漏洞的。(4)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二是关于确定程序。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装备价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装备价格知识深厚、审价经验丰富、业务指导能力强的装备审价专家按照案例选编标准对候选案例进行初筛与编辑,最终由案例发布机构确定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

3.3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装备价格指导性案例以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和军内相关网站为基本载体,定期发布。同时可在行业内其他权威报刊和网站上适当转载。每年根据发布案例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案例汇编,可在行业内发行。还可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建立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专栏,形成装备价格案例大数据库,方便各级装备审价机构、装备价格专家和承制单位学习、查询。由于价格的特殊性,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需及时的更新清理,被清理的案例将不再具有参照性。

3.4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为保证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案例一经发布,各级装备审价机构在审核类似装备价格时应参照执行,即装备价格审核机构或专家在开展装备价格审核处理类似问题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核尺度和标准。处理与指导性案例不类似问题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运用的审核方法、审核规则、审核理念等。如不参照装备价格审核指导性案例,应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