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心时代的“自然法”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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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心时代的“自然法”初探

闻豪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文献摘要:轴心时代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黄金时代,在中西方国家都诞生了很多伟大的思想家,关于自然法这一重要概念的思考在那个时候就已经存在。本文笔者对轴心时代中西方思想家之于自然法的思考进行探究,意图挖掘人类早期文明伟大的精神财富。


关键词:自然法,轴心时代,政治




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这个阶段被称作是轴心时代。在这个阶段,全世界诞生了很多伟大的思想巨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孔子、老子;印度的释加牟尼;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苏格拉底等,无数宝贵的思想财富也在这个阶段呈井喷式迸发,“自然法”的思想也在其中有迹可循。“自然法”作为法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概念,在近代西方由格劳秀斯在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上被较为系统地提出。然而在轴心时代的中西方国家的思想中就可以被溯源。本文笔者以中国孔子与老子、西方国家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为例,初探轴心时代这一人类文明发展重要阶段的“自然法”思想。


一、孔子与老子的“自然法”思想


孔子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易经》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孔子在《易经》中写到,天为阳,地为阴。天地之间的万物都由天地所生,天地之道即为阴阳之道。在孔子看来,绝对的静止不存在,天地间万物都在永不停息地发展与变化,且这种变化不是无规律的,万物的变化都遵循着自然规律,这个自然规律就是阴阳之道。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已经把事物发展的规律与应该有的状态归纳为一种“应然”。这种对“应然”的强调,构成了他“自然法”的核心。虽然万物都在无时无刻发生着变化,但是有一样东西是永恒不变的,那就是规律,也就是孔子强调的阴阳之道。这种阴阳之道包括月盈则亏,物极必反的规律。“中庸”思想也同样能在轴心时代西方思想家的作品中见到,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最好的法律就是“中庸”的法律,这也同样是轴心时代中国与西方思想家的共通之处。


以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哲学作为老子“自然法”思想的基础,“道”是其哲学的最高范畴。1从现在的角度来看,他的“道”就是“自然法”。


首先,“道法自然”的思想出自《道德经》。“道法自然”的正确分解应该是“道”、“法”、“自然”。其中,“道”就是大道,“法”的意思是“遵循”。“道法自然”整体就应该被解读为大道以自身为原则,自由不受约束。在这里同样包含了对“应然”与“实然”的讨论。自由不受约束的意思就是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就是它应该是的样子。这更印证了老子的“道”就是“自然法”。


其次,“无为而治”的思想同样体现了老子的“自然法”观念。“无为而治”实质上是老子提出的治国理念,其中同样包含着其“自然法”思想。纵观“自然法”的发展脉络,从西塞罗将自然法解释为正当的理性,阐发其中的平等精神与法治主张;到格劳秀斯在近代西方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自然法,开创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再到休谟对于自然法的批判等等。“自然法”的概念总是与统治者对于国家的统治相关联的。“自然法”是一个国家解释其起源的重要工具。正如上文所说,“道”作为老子以及道家思想的核心,同样可以在国家的治理上得到体现。“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也不做的意思,而是不做不应该做的事。老子强调的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成就“大为”。在这个过程中,老子阐明治理国家可以做一切事,只要符合“道”的要求。“道”作为一种规律,被宇宙间万物的运行、万事的发生所遵循。这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正当”与“理性”,这一点同样可以在西方思想家的著作中见到,同时也更进一步印证了“道”中蕴含的“自然法”思想。


综上所述,无论是孔子在《易经》中阐明的思想还是老子在《道德经》中的观点,都彰显了古典自然法的思想,让人不得不敬佩中国古代先贤之于法学尤其是“自然法”方面深邃的思想与远见。


二、西方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


作为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曾提出“知识即美德”的观点。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观作为对自己老师德性知识思想的传承,其中就蕴含着“自然法”的思想。


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首先可以在其“理念”观中得以体现。“理念”作为柏拉图政治、哲学、法学思想的核心,对于理解其“自然法”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探知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离不开对于其“理念”概念的讨论。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是现实世界的原型与唯一真实的存在。我们肉眼可见的万物都在无时无刻发生着变化,然而这些变化的万物都是被扭曲了的“理念”,我们看到的这些复杂晦涩的局面都是虚幻的,而只有“理念”是真实的。这恰好与孔子和老子的“自然法”思想相对应。除此之外,柏拉图笔下的“正义”通过城邦内的社会分工来实现,也就是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的统治者、护卫者与生产者。这种“正义”的实现就对应了其“自然法”思想——以体现“最高善”的“理念”为基础。


其次,柏拉图晚年的代表作《法律篇》中“第二等好的理想国”的提出,也印证了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在认识到依靠人治实现正义的“理想国”的困难——选出一个正义贤明的君主的艰难后,提出了“第二等好的理想国”。“第二等好的理想国”依靠法律来实现正义。在那个时候柏拉图就思考了“法治”与“人治”的优缺点。“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这个后来为历代法学家讨论的重要议题在柏拉图笔下就已经被提出。由此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然而他并不认同柏拉图“哲学王”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认同大于人治。“人”是亚里士多德哲学的逻辑起点,他的自然法思想围绕着“理性”和“善”展开。


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有情感的政治动物,由理性与非理性支配。在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博弈中,“理性”最终“占了上风”。相比于自然界的其他动物,人的团体政治性更强。然而人正因为有情感,所以常常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当人做出非理性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展现出人“原始的一面”,从而破坏原有的社会秩序,这就是人需要法律的原因,关于人的论证构成了亚里士多德“自然法”思想提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是多数人理性的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人犯错的几率要比一大群人全部犯错的几率大得多,因此,法律应该反映多数人的理性面,兼顾与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关于“善”与“善德”的论证也是亚里士多德“自然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法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善,并以达到“善德”为目标,“正义”同样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分为两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主要强调了“比例原则”,这一后来公法的“皇冠原则”在亚里士多德的年代就被提出。分配正义强调按照人的价值进行资源的分配,矫正正义则追求绝对的平均。亚里士多德围绕“理性”与“善”展开的理论是其“自然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轴心时代西方法学家之于自然法的思考同样构成了近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轴心时代中西方法学家对于“自然法”这一重要概念就已经有了灵感与思考。着眼于现在,在中国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努力从先贤对于法律的思考中寻找与挖掘宝贵的精神财富,让法律更加完整充实。




























参考文献:

[1]陈炜强.先秦“自然法”思想略论——以老子和孔子为例[J].绥化学院学报,2013,33(05):15-18.

[2]王一.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J].中国新通信,2019,21(04):166-167.




1 陈炜强.先秦“自然法”思想略论——以老子和孔子为例[J].绥化学院报,2013,33(05):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