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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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思考

张捷

杭州市消防支队桐庐大队,杭州, 311500

【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一起涉及消防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当前消防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身以及执法规范化工作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从源头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消防;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法制建设和法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信息化又促进法治透明化。在信息时代,对公开透明的需求愈发凸显。其中政府信息属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信息源,政府信息公开与否也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利之间的平衡。如何做到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一大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消防部门来说,也无法独善其身,下面先从一个案例谈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蒋某某于某年3月25日向被告某市消防支队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市消防支队于4月22日作出如下书面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某住宅楼项目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相关信息已经在某省消防网相关模块中进行了公开,原告可以在上面进行查询。蒋某某认为被告消防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向原告公开某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政府信息。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市消防支队在给原告的回复中,告知了原告其所需信息的查询网页,但网页中仅有该住宅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却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文件内容,故被告书面告知原告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内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被告消防支队具有依原告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申请人,其向被告消防支队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受法律限制,应当公开。据此,责令被告某市消防支队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蒋某某要求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消防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并于2019年5月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近年来,消防部门接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浙江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内增设了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模块,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内的十余项审批结果,以及一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部文件,均可供查阅;不少下属支队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规范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防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上述这起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消防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难以把握公开尺度。尽管《条例》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法定边界,对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具体到某些信息,行政机关只能在确保正常履行其主要职责的前提下,依法适度公开,而对于一些在履行自身主要职责过程中须要收集掌握的其他辅助信息,加上与申请人之间对于政府信息定义上的认知差异,如何把握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是行政机关普遍面临的难题。消防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但部分审批项目的申报资料中,诸如生产工艺流程、建筑平面布局等内容可能会涉及商业机密,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消防部门则难以把握。另外,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火灾调查行为等,对于该类案卷资料能公开到什么程度,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二是难以满足申请人需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门槛,不少人将信息公开作为主张其具体利益诉求的渠道,将信息公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的又一维权途径。比如在早些年房地产行情较差的年份,一些房产购买人出于对所购房产价值贬值的忧虑,会与开发商之间产生较平日更多的民事纠纷,意图取得经济补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就会向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各审批部门举报房屋的消防安全等各种问题,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往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因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大多数人不熟悉的专业技术规范,对原告来说,很难胜诉。而现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极大方便了那些有着利益诉求的民众。政府部门一旦在答复过程中,出现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或以信息属于秘密不予公开又无法说明理由等情况,极易造成申请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的出现,不是挑刺,也不是给政府部门找麻烦,公民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并非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信任,是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甚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制化的发展与提高。但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需要一个完善过程。

1.继续夯实执法规范化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府过往行为客观记录的公开,特定信息是否能够充分公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过往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政府对于过往行为的信息收集及保管工作是否完善。因此,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各项行为,使政府的各项行为真正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为政府各项信息的公开打好基础。政府信息的制作,应当充分体现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每一项政府信息的制作,都要符合包括办理流程在内的各项法律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笔者曾经历过包含消防验收以及行政处罚在内的数起涉消行政诉讼,虽然最终作为被告的消防部门都未败诉,但在应诉阶段,回过头去检查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发现仍存在诸如消防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过期、询问笔录出现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2.进一步推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应当多站在公众的立场,应尽量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政府信息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数据做好相应的解读,帮助公众去理解,减少政府部门与普通百姓之间的陌生感,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加符合公众的诉求。鼓励公众平等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倡导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履行职能。

第二,要以数字化建设为契机,发展相关的信息技术,形成并发展群众参与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机制。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开平台,既能够让占极少数的精英阶层参与进来,也能够保证占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话语权。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行政部门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开,以保证民众可以及时获取这些信息,使民众成为最终受益者。因此要建立鼓励民众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监督的配套机制,通过一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及实施使民众的监督获得有效落实,以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互相支持的整体,有效约束拖沓、懈怠的“任性”作风。政府部门则要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对于民众的监督和意见要做出积极回应,对于民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共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5

[2] 黄莺,王敏。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景德镇学院学报》、2016.4

[3] 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4] 宫晓东。试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就刘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商》、2014年第41期

作者简介:张捷,浙江杭州人,杭州市消防支队桐庐大队助理工程师,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云栖路 311500 E-mail:jie007zhang1@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