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治化运营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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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治化运营探究

王守贺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省徐州市, 221000

随着移动终端与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短视频以其碎片化和内容的多样性日渐成为社会公众消磨时间和获取即时信息的重要工具之一。相较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短视频侵权成本相对更低、速度更快、方式也更加多样,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变现。

1 当前我国短视频平台存在问题

    1. 公民肖像权、隐私权侵权频发

由于短视频的创作依赖于用户自行创作发布,一般而言,任何一位经过APP验证通过的用户,凭借智能手机、DV等具备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即可完成一部短视频的拍摄与创作。短视频的种类多样,具体分为即兴拍摄类、情景故事类、技术加工等多种类型。以技术拍摄类为例,用户通过智能手机、DV等拍摄设备即可将涉及他人肖像与隐私等信息的视频发布。针对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平台往往只会通过简单的技术措施与人工审查兜底的方式进行一般的审核,未能也不可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以致在未经肖像权人与隐私权人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相关用户将涉及肖像与隐私的相关信息发布到网络,从而造成肖像权人,隐私权人权利受损。

1.2 短视频的权利属性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表达形式,能否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作品予以保护,即短视频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短视频能否作为作品,关键在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具体而言,短视频作品可以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作品往往通过简单机械地拍摄,将现实中的事物转换成影音作品,此类作品往往不具有作者的思想与表达,因而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作品,往往通过对故事情节的编排、构思,以及各种拍摄技术与手法的运用,最终完成对短视频作品地创作。此类作品的创作包含作者的思想与表达,具有独创性,因而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3 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方式

短视频搬运,是指将已有的短视频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剪辑并予以发布的行为。关于短视频搬运,在各大短视频APP屡见不鲜。一般而言,短视频搬运需要满足作品的内容素材非用户原创,而是全部取材于已有影视作品与辅以剪辑、解说、配音等手段并以短视频的形式公之于众两种条件。

根据《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止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9.01亿,在各个细分领域中,短视频的用户使用率最高,达87.0%,用户规模8.18亿;2018年下半年,短视频应用的日均使用时长超过综合视频应用,成为网络视听应用领域之首,在网络视听产业中,短视频的市场规模占比最高,达1302.4亿,同比增长178.8%。但随之而来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也呈现出喷发式增长,对文艺市场的繁荣和作者的积极性造成严重影响。短视频搬运不仅是对短视频权利人的侵权,更是对文学领域繁荣的遏制。短视频作品搬运人通过将他人现有的短视频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处理为全新作品并予以发布的行为,将本应属于原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收益非法掠夺。

2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治化规范

2.1 对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重点在于发挥平台的隐私协议保护

与用户的风险法律意识。以“抖音”平台为例,在用户申请成为短视频APP注册用户时,通过隐私保护协议建立用户与短视频APP之间的双向联系,以契约精神约束双方的行为。同时根据著作权保护“避风港原则”,短视频运营者应当在发现肖像权、隐私权侵权之后,及时作出侵权作品的删除,以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2 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短视频作品可以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前者应当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当前,关于短视频作品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视听作品,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相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显然是一项包含内容很广的作品类型,它的确立与《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特别是录像制品的存在可能会产生矛盾,在视听作品这种作品形式的著作权保护和录像制品这种传播载体的邻接权保护并存的情况下,较高程度的视听作品保护可能会覆盖较低程度的录像制品邻接权保护。

2.3 创新短视频APP的规范模式

以“抖音、火山”等短视频平台为例,相较于传统的信息传播平台,短视频平台,无疑有着巨大的特殊性,因此需建构与短视频平台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短视频平台运营许可制度,制定严格的网络短视频平台运营标准,将监管能力不足、内容质量不高的短视频平台排除于市场之外。积极探索“政府+平台+用户”的短视频平台监管机制,明确各个主体在短视频运营中的主体责任,实现网络短视频传播的全方位监管。

参考文献

[1]唐亚阳,黄蓉.抖音短视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共生:价值、矛盾与实现[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4).

[2]宁海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短视频”整合传播研究[J].现代传播,2018,(06).

[3]王晓鑫.新媒体环境下“抖音”短视频的传播内容分析[J].新媒体研究,2018,(12).

[4]闫妍.从“妙读APP”抄袭事件看网络内容版权纠纷[J].传媒论坛,2019,(03).


项目名称: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治化运营探究

项目编号:2021XKT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