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正义论》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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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正义论》浅析

张博臣

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法硕学院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不公的现象,如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悬殊等等,理论对于正义的思考从未停止。从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独到见解——制度分配正义,到之后几十年各派学者对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反驳,到阿马蒂亚森后现代分配正义理论扩展,再到当今社会实践正义思考方向。本文尝试初读《正义论》后,从根源上了解或浅分析当代正义论基础——罗尔斯正义论,探寻无知之幕背后的罗尔斯的思维方式。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解读。第一部分是正义论的基本阐释,包括对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第二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解读。第二部分是穿插于正义论中自由概念解读,主要是对于自由优先性的理解。第三部分是对笔者的启发和对正义论思辨和提出疑问。最后是正义论和当代现实的联系,甚至是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意义。

一、正义论的基本阐释

二十世纪以来,伦理学和哲学都是由分析和实证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都探讨语义和逻辑关系,形式角度远离了现实的道德问题。这种过于机械的解读在哲学领域也一样存在。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哲学和伦理学的重要转折: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肯定,由实证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罗尔斯所处理的对象是现实的,不是探讨人生根本、终极价值、人的本性,而是探讨社会制度正义。

罗尔斯的理论从目的上分为两个部分,理想部分提供良好的原则,非理想部分解决现实中不正义的问题。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不不正义提供指导1。处在原初状态的各方相互冷淡,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只知道社会处在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产生了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是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所有人开放。最后还包含着优先原则,自由优先,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和正当对待。1

(一)原初状态

罗尔斯建立正义论体系的宏图在开篇便提及,他想建立一种制度性道德,只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关注个人行为的正当性。罗尔斯认为的最佳方案是回到社会契约理论的传统并使之提升至更加抽象的水平,其替代物就是“原初状态论证”。2原初状态是一种手段,总结前提条件意义,帮助我们抽离出最正义的结果。并且处在原初状态中的理性公民,会将各种正义论进行比较,从广泛的前提入手而不是从薄弱的结论入手,比较正义观的合理性或者是证明所选择是正义的。罗尔斯将原初状态定义为“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结果不受任意的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罗尔斯继承了经验主义的观点: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是相互冷淡的,他们选择的正义原则目的是推进尽可能多的基本善,理性能力以合理能力为前提,这使罗尔斯的理论有了独立价值。

(二)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是奠定正义论的基石,在这两个假说之上,构建了罗尔斯正义论。其中原初状态是逻辑起点,而无知之幕则是原初状态的关键。原初状态解释最重要一点是使得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采用他它的观点,无知之幕满足这一关键条件,它不仅保证提供的信息是相关的,而且保证它始终是一致的。无知之幕的目的也正是如此,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偶然因素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罗尔斯构想建立一种公认的逻辑并非自然存在的正义,无知之幕使这种公认也即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无知之幕就是遮蔽了大部分信息,排除以下事项:(1)个人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等影响因素 (2)个人善恶的观念、消极或积极的心理状态。(3)个人所处的社会背景、经济水平甚至的是家庭出身。互相冷淡的个体只知道人生儿具有的一般理性,理解政治经济的一般原则。“无知”更准确的说是应该是“有知无识”:有较为抽象的理论化的“知识”knowledge,而没有对自己具体身份位置的“识别”identiity和因之人们产生的认知和观念的差异“见识”sense。3豆瓣评论有一段很有意思的描述,当你是个火星人,不知会被扔向地球何方,只有当你不知道你是谁时,才能明白什么是正义。

社会成员可以以局外⼈的特殊角色、依托⼀般知识和他们作为⼈自身具有的思维能力脱离⾃身社会身份之后新审视。这种不可能实现的假设有其局限性,但尝试在思考正义时跨越个体的特定视、努⼒用知识和同情抛弃“识”的一己之⻅,不将仅以⾃我中心的理性思考,⽽模拟不同个体的不同角度进⾏反复思考平衡。就可以进一步突破主体限制、合理利用自身的基础经验,获得更为趋紧符合共同正义要求的个⼈主张和⾏事准则。

(三)第一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负责的是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方面,根据博格的解读,罗尔斯把基本政治自由权利公平价值界定为要求“同等才能和企图心的人,无论其经济和社会阶级如何,拥有影响政府政策和大致公平的机会。4这一平等自由的价值体现的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为了满足第一原则,对社会结构提出要求,必须平等地保障所有公民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被规定并且相互调整为一个在保障和范围上足够充分的、自洽的安排。而且必须保证每一种权利的实际保障达到了一种对所有公民是确定的、在相当程度上的可实现的门槛水平时,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安排才可能是充分满足的,这种安排也不是特定的、或与每个社会的特定条件无关的安排。

而博格对于满足的充分性判断也是通过三个维度去考量,基本权利的范围、制度化行使的保障,涵盖基本政治自由的法律权利的价值。对于前两个维度,罗尔斯充分阐释,对于第三个维度,罗尔斯决定反对这种法律公平价值要求上的延伸,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存在一定的缺陷。把这种公共正义限定在理想和理论的社会中,设定标准仍然绝对禁止为了满足超出基本需求的层次的需求利益而减少自由,罗尔斯认为这种限制更加清晰而透明,从而引导公民们去设计基本结构,以便让在基本利益满足方面的最差生活也比不可避免的情况更糟。而此产生的不平等将会由第二个原则进行缓冲,减少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威胁。

(四)第二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1)使它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也即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决定的了社会的和及经济制度,差别原则对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屈从于机会公正平等的要求。但在讨论中任然先提及差别原则,因为差别原则可以说是正义论构建的基础,对于个人机会平等原则体现优先地位。

差别原则支持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方案:它们将产生最劣势的社会经济地位中尽可能好的状况。在罗尔斯看来,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应当把它当作一种社会共同资产,那些先天有利者,不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情况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这种差别原则对于稳定性的让步是通过机会平等原则进一步弥补。

罗尔斯认识并承认差异。无论是自然资质还是社会出身,这些不同都是客观存在的。对于社会价值的分配,有些价值是很难分配的,比如财富和收入,权力和荣誉,一方面社会资源总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家庭制度存在,根本不可能平均分配。5而程序正义对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进行的程序并且先于它的标准。罗尔斯所认为的是一种机会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相联系,但又不能混淆于向才能开放的前途。这样的设计扫平阶级障碍,弥补了差别原则不足。


二、对其中自由概念的解读

(一)正义论中的自由

罗尔斯的自由观较为复杂,在《正义论》中要求了一种“最广泛的自由”,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驳斥,这种自由的主张带有非常强烈的非宗教色彩,有效的维护了自由的优先地位,也可以看成是平等自由原则对于第二个原则的优先。自由的核心是“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受到限制”。

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 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 情”。 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的呢?“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1

类似于对于自然逻辑科学方向的追求,罗尔斯对正义程序必须要包含的正义划出了范围,也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这四种宪法所必须包含的自由。


(二)自由的优先性

如果用功利主义角度思考,也即用自由的价值证明自由,会走入消极自由的误区,本身自由也不是等价。所以罗尔斯将自由和自由价值区分开来,更好的捍卫了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承认,自由要变得有价值需要一些外在的条件,需要一些能力与之匹配。平等的基本自由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自由带来的 价值多样性。问题在于这些不理想的境遇影响了自由的价值,阻碍了自由带来的各种好处。“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此不会产生对较小的自由的补 偿问题。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目的的更多的手段。然而,较少的价值的自由是得到了补偿的。”1基本自由的缺失不能通过其他社会价值替代补偿,自由只因其本身可贵。6


三、正义论与当代现实的联系

从时代发展的角度,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论便提供给了一种解决方法,尤其是其中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与我国发展方针十分契合。首先为了发展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我国从法律上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受教育权、选举权等等。其次在社会保障体系上,政府致力于通过合理税收减少悬殊收入比例,且进一步提高增强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公共体制上整合教育和医疗资源,形成了良好社会保障制度。从国际角度考虑,“一带一路”方针战略不仅针对各国发展,也致力于缩小世界贫富差距,提供贸易机会,实现各国共同繁荣。由此来看,正义论对于当代仍社会乃至未来,仍有思考意义。

四、正义论对于笔者的启发

本部分内容,是笔者自身对正义论中部分小点内容的思考和质疑,不成体系性解读,也是读正义论的感悟。

“只要各种法律和政策处在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一种正义的宪法所授权的立法机构事实上制定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话,这些法律和政策就是正义。正义论中这种不确定性不是一个缺点,而正是我们所期望的。”1对于法律不确定性的罗尔斯转换视角,不再理解为一种局限性,理解成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也将人的理性假设推向极致。而对于其中第二原则的实际执行,笔者实际持质疑的态度。对最低阶群体的公平机会原则的补偿,无法消解最贫苦人民的不满,产生一定程度的不服从。当然罗尔斯在第三编中也对此进行了一定解读,是在理解能力有限,以后在进行继续解读。

最后对于“无知之幕”的假设性社会制度构建,提升了笔者的逻辑思路,见识到了假设伦理学的魅力,对法律学习有推动作用,也很有幸读到这样的著作。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7、199、200、242.

2陆帅文. 正义原则的理性之维[D].中国政法大学,2020.:14.

3何室鼎.析《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设计:正义与“无知之幕”[J].名作欣赏,2018(23):166-167.

4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论 [M].第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5.

5王燕. 论罗尔斯的机会均等原则及其启示[D].复旦大学,2013:6.

6苏爱玲.罗尔斯《正义论》中对洛克自由观的修正与推进[J].理论界,2019(10):52-57.